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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歷史偉人圖像使用的肖像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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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歷史偉人圖像使用的肖像權處理

我想您可能會想在博客、社交網站或促銷資料等中使用名人或知名人士的照片,但您肯定希望避免在公開後被指控侵犯權利或被要求賠償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獲得本人或攝影師等權利人的許可,但如果已經去世的歷史偉人該如何處理呢?

由於本人已經去世,無法獲得許可,因此一般認為「肖像權」已經消滅。然而,使用後可能會出現某些問題,所以不能輕易使用。

因此,本次本所將根據法律和過去的判例,解釋一下在使用歷史偉人的圖像時,關於「肖像權」這一點,這是一個相對未被廣泛知曉的問題。

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但是對於個人私生活中的容貌拍攝及使用,具有法律保護的權利。

在學說或判例中,肖像權被認為是基於日本國憲法保證的國民「追求幸福權」。

第13條
所有國民都應作為個人受到尊重。對於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就應在立法和其他國政上獲得最大的尊重。

此外,肖像權包括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以及財產權的一種「公眾形象權」,各權利內容如下:

隱私權

隱私權包括「未經本人許可,不得拍攝其私生活中的容貌的權利」和「未經許可,不得公開或利用拍攝的照片的權利」,通常所說的「肖像權」指的就是隱私權。

公眾形象權

使用藝人或運動員等名人的名字或照片進行廣告宣傳,可以期待比僅使用商品的情況下更大的銷售增長。這是因為名人或著名人的肖像具有吸引客戶的力量,也就是經濟價值。

因此,保護具有經濟價值的名人或著名人的肖像等,不讓第三者未經本人許可使用的權利,稱為公眾形象權。

肖像畫或插圖是否屬於「肖像權」的範疇?

根據過去的判例,對於本人外貌的寫實性和本人的識別性,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肖像畫

與照片同等程度地寫實且準確地描繪本人外貌的肖像畫,有很高的可能性被視為肖像權的對象。

插圖

對於作者主觀地捕捉本人特徵並繪製的肖像畫或者插圖,作為創作物,可能不會被視為肖像權的對象。

然而,對於準確描繪本人或者本人可以輕易識別的作品,可能會被視為肖像權的對象。

歷史偉人是否享有肖像權?

由於已經去世的人不會因為自己的形象被使用或公開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原則上不承認他們的肖像權。

然而,對於故人的肖像權,各國和地區的法律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即使本人去世,肖像權也不會消滅。

特別是在美國,由於各州的法律不同,因此即使是歷史人物,使用海外名人或有名人的肖像也需要謹慎。

此外,如果基於虛假信息進行誹謗,或者惡意使用圖像,可能會觸犯《日本刑法》中規定的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第230條(名譽毀損)
1.公然指出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2.損害死者名譽的人,除非是基於虛假事實的指控,否則不受懲罰。

關於肖像權的侵犯

隱私權的侵犯

僅僅侵犯隱私權並不會受到刑事懲罰,但如果伴隨誹謗等非法行為,則可能會面臨名譽損害的刪除請求、慰撫金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等。

另外,關於肖像的隱私權侵犯將根據以下三個要素進行判斷:

  • 能明確識別出本人
  • 在拍攝其他物品時,並非偶然拍到本人
  • 在許多人都能看到的地方,或者在像SNS這樣具有高度擴散性的媒體上公開

公眾形象權的侵犯

對於名人或著名人士,如果未經本人許可就使用其照片等肖像進行廣告宣傳或銷售,可能會被認定為民法所規定的非法行為,並可能面臨停止銷售的請求或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肖像權侵犯的信息,請參考以下文章,並與本文一起閱讀。

何謂著作權

本文主要關注「肖像權」,但實際上,如果要使用歷史上偉人的肖像,必須確認保護期間較長的「著作權」。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指對照片、繪畫、音樂等著作物的專有使用權,由保護人格權的「著作人格權」和保護財產權的「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

著作物

著作物是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的東西,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 表達了「思想或情感」(不包括單純的數據或事實)
  • 「表達」的東西(不包括僅在腦海中浮現的想法)
  • 「創作性」的表達(不包括單純的模仿)
  • 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的東西(不包括工業產品等)

著作人格權

  • 公開權

決定是否公開未公開的著作物等的權利

  • 姓名表示權

決定是否在著作物上附上作者名,如果附上,名義如何的權利

  • 同一性保持權

防止著作物的內容或題目被違反作者意願的改變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

  • 複製權

通過印刷、攝影、複製、錄音等方式再製著作物的權利

  • 上映權・演奏權・上映權・展示權

公開上演、演奏、上映、展示著作物的權利

  • 公衆傳輸權

通過互聯網或廣播公開著作物的權利

  • 轉讓權

將除電影外的著作物原作品及其複製品轉讓給公眾的權利

  • 出借權

將除電影外的著作物的複製品轉讓給公眾的權利

  • 翻譯權・改編權等

翻譯、編曲、變形、劇本化、電影化、改編著作物的權利

  • 其他

口述權、分發權、二次著作物的使用權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權在創作著作物時產生,原則上在作者死後70年後消滅。

保護期間的例外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有以下的例外,這取決於名義和著作物的類型。

  • 無名・化名(公知的化名除外)的著作物

公開後70年(如果死後70年已明確,則到那時為止)

  • 團體名義的著作物

公開後70年(如果在創作後70年內未公開,則為創作後70年)

  • 電影的著作物

公開後70年(如果在創作後70年內未公開,則為創作後70年)

與可以轉讓的「著作財產權」不同,「著作人格權」在作者死亡時消滅,但在作者死後,侵犯著作人格權的行為仍被著作權法禁止,請注意。

總結:可能會面臨刑事懲罰或損害賠償請求的風險

今次本所詳細解釋了關於使用已故且在歷史上留名的偉人的圖像時的「肖像權」,包括肖像權的組成、肖像權的對象、已故人的肖像權、肖像權的侵權,以及「著作權」。

即使是已故人的肖像,根據使用方式,也可能會面臨刑事懲罰或損害賠償請求的風險,因此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該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由本所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版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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