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解釋隱私權侵害的三個要件
如果您的地址、電話號碼、病歷或前科等個人資訊被公開了呢…?
近年來,隨著社交網路的發展,最重要的資訊被他人公開的情況越來越多。
那麼,對於這種惡意侵害隱私的行為,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對策呢?讓我們結合判例來進行解釋。
何謂侵害隱私
若是至今未曾向第三方公開的私生活資訊被公開,且讓受害者感到不悅,即使該資訊為事實,也將被視為侵害隱私。
雖然日本刑法並未設立對侵害隱私的刑事處罰規定,但在民事上,侵害者將需要承擔責任。
判例中所認可的隱私權侵害典型例子
至今為止,判例中所認可的隱私權侵害典型例子包括以下幾種:
- 前科・犯罪歷史
- 出身背景
- 疾病・病史
- 指紋
- 身體特徵
- 日常生活・行為
-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 家庭內的私事
以上的例子,基本上也適用於網路上的誹謗行為。
我們常常聽到「這是侵犯隱私權」,但實際上在刑法中並不存在「隱私權侵犯」的條文。然而,可以以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要求賠償。
那麼,沒有明文規定的隱私權又是如何經歷變遷最終被認可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判例。
隱私權在判例中得到承認
隨著社會的發展,隱私權在判例中被認定為「權利」。引發這一變化的著名判例是「宴之後」事件。在此事件中,隱私權侵害的三個要素被明確提出。
(一)涉及個人生活的事實,或可能被認為涉及個人生活的事實
(二)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如果站在該個人的立場,他可能不希望公開的事實,換句話說,根據一般人的感覺,公開可能會帶來心理壓力和不安的事實
(三)尚未為大眾所知的事實
讓我們來看看判例的內容。
「宴之後」事件與隱私權
「隱私權」的起源是三島由紀夫在昭和35年(1960年)出版的小說「宴之後」。
這部小說以曾任外交官和外務大臣,並兩度參選東京都知事的有田八郎先生為原型。被認為是主角野口雄賢的原型的有田先生,因為小說的內容而感到精神上的痛苦,他向三島和新潮社提出了1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和道歉廣告的要求。有田先生主張,「『宴之後』無理地窺視了原告的私生活,並公開了這些內容,使原告在努力過上平靜生活的過程中感到了無法承受的精神痛苦」。
對於這一訴訟,東京地方法院在昭和39年(1964年)9月28日裁定,三島和新潮社應連帶支付有田先生80萬日元(並未承認道歉廣告的要求),並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所謂的隱私權應理解為不被隨意公開個人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權利」。這被認為是首次承認隱私權的判例。
記載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問題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隱私權被侵害的情況下,上述要素所問的是「這是什麼樣的事情」,也就是「主題」的問題,而不是記載的真實性。例如,如果一個人的前科、出身等被記載,問題在於這些「主題」是否滿足要求,而記載的前科或出身是否正確,在「是否侵害隱私權」的關係中,並不被視為問題。
文學中的表達自由並非絕對
另一方面,憲法也承認了表達自由。關於表達自由與隱私權的比較,「如果在上述要求下承認保護隱私,那麼如果有法律上認為合理的理由公開他人的私生活,則不會有違法性,最終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在此基礎上,文學中的表達自由並非絕對。
接下來要介紹的判例也是關於小說中的人物模型的隱私權。爭點是「個人的容貌是否屬於隱私」。
「石中游魚」事件與隱私權
「石中游魚」是1994年(平成6年)9月號《新潮》雜誌上發表的小說,是柳美里的處女作。柳的一位在日韓國人朋友,臉上有一個大腫瘤的女性成為了模型。
無論是在發表前還是發表後,柳都沒有提到她正在以這位女性為模型寫小說,所以當這位女性從朋友那裡得知這件事,買到這本書後,她受到了很大的震驚,並以侵害隱私權為由向作者抗議,但未被接受。於是,她提出了出版禁止的臨時處分申請。
柳主張「原告不是名人,所以讀者不會將作中人物朴里花與原告相同定,而且這是純文學,虛構性很高。另外,關於容貌,不會構成隱私權」,並決定進行爭辯。
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命令作者柳美里、新潮社和編輯長連帶支付1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另外命令柳美里支付30萬日元。
判決中指出:
知道原告屬性的讀者是不特定多數,所以可以將原告和作中人物同定。並且沒有對描寫進行相當的變化等考慮。現實的事實和虛構的事實被混為一談,讀者不能容易地判別這些虛實。因此,虛構可能被誤解為事實的風險很高,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和名譽感情。
東京地判平成11年6月22日
柳提出上訴,但東京高等法院在平成13年(2001年)2月15日駁回了上訴,並表示「公開有腫瘤的事實是侵害人格權」,並確認了禁止出版的決定。
柳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在平成14年(2002年)9月24日,最高法院在未開言詞辯論的情況下認定「在小說中公開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女性的隱私,侵害了非公眾人物的女性的名譽、隱私和名譽感情」,並表示「如果出版,可能會給女性帶來難以恢復的損害」,因此駁回了上訴。
即使小說等的主角或角色被賦予了其他名字,也可以確定模型是現實的人,並確定名譽毀損等成立的案例,本所在另一篇文章中進行了解釋。
個人的容貌是否屬於隱私?
這個審判的一個爭點是個人的容貌是否屬於隱私。柳主張「關於容貌,不會構成隱私權」,但在一審判決中認為「即使是不認識原告並且不知道有腫瘤的人,也不能否認他們有可能成為本小說的讀者,公開腫瘤的事實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
在上訴審判決中也認為「個人的障礙或疾病的事實是個人相關信息中最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類型。特別是與外貌相關的障礙的事實,如果該障礙是像本案那樣的少見病例,並且與該人物的其他屬性一起公開,那麼它本身就會成為周圍人的好奇對象」,並認為這構成了侵害隱私權,並認為「對面部有腫瘤障礙的人缺乏考慮」。
法院所認可的隱私權侵害範疇
透過『宴之後』事件、『石中魚』事件以及其後的法院判例,隱私權侵害的範疇逐漸明確。在非小說作品『逆轉』事件中,爭議焦點在於「前科等相關事實」。判決明確指出:
當一個人在接受有罪判決或服刑結束後,期望能作為一個公民回歸社會,因此,該人有權利不受到前科等相關事實的公開揭露,破壞其新的社會生活的平靜,並阻礙其更生。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6年(1994年)2月8日
此外,該判決認為,只有在「不公開前科等相關事實的法律利益」與「使用真實姓名在作品中公開前科等相關事實的必要性」比較後,前者優於後者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賠償損害,並認可在特殊情況下公開前科等事實。
另外,在平成7年(1995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認為「指紋是指尖的紋路,本身並不包含個人的私生活、人格、思想、信仰、良心等個人內心的信息,但由於其具有萬人不同、終生不變的特性,根據指紋的使用方式,可能存在侵害個人私生活或隱私的風險」,並認為「日本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民的私生活自由應受到國家權力行使的保護,因此,作為個人私生活自由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不被隨意強制採取指紋的自由」。
隱私權的概念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產生,並在判例中得到認可。隨著社會信息化的進步,隱私權的概念將會進一步變化和發展。
委託律師的優點
雖然委託人自己也可以解決法律問題,但是作為法律外行的委託人能進行的法律程序有其限制,交涉可能會變得困難。
律師憑藉豐富的法律知識進行適當的法律程序,可以使交涉進行得更有利。此外,由於律師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因此可以代理與對方接觸,委託人無需親自接觸。再者,從複雜的法律文件程序到從交涉到審判的所有事項都由律師處理。律師是委託人的盟友。如果出現問題,不要自己解決,而是先向律師諮詢。
總結
如本所至今為止的解說,侵害隱私權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例如,法律上並無明確的依據條文,而是透過訴訟的累積,確定需要三個要素等。非法律專業的委託人能進行的法律程序有其限制,且談判可能會困難重重。
如果委託給律師,則可以利用豐富的法律知識進行適當的法律程序,使談判有利於進行的情況也很多。
此外,因為不是委託人而是律師直接與發布可能侵害隱私權的信息的對方接觸,所以委託人自己不需要進行接觸,複雜的法律文件程序也由律師代行。
如果您在網路上遭受隱私權侵害的困擾,不妨嘗試向有豐富網路名譽風險管理經驗的律師諮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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