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肖像畫可以到何種程度?關於插圖肖像權的解釋
如果您的照片或影片未經許可就被投稿到SNS或影片網站上,可能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那麼,如果有人繪製並投稿插圖或肖像畫,又該如何處理呢?插圖或肖像畫是否應該與照片或影片一樣對待呢?
本文將解釋插圖或肖像畫與肖像權的相關問題。
攝影・影片與插畫・肖像畫
攝影、影片與插畫、肖像畫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這個差異在於對象的再現度。在攝影和影片中,對象被忠實地再現,這是理所當然的。
然而,插畫和肖像畫的再現度從忠實再現到變形再現各不相同,與攝影相比,對象的再現度較低。
即使是再現度較低的插畫和肖像畫,是否可能侵犯被描繪者的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呢?
本所將對這些肖像畫和插畫可能導致的肖像權侵犯或其他權利侵犯進行解釋。
關於名人肖像和插畫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權利,可以主張不被他人隨意拍照或公開照片。
然而,藝人、運動員、政治家等名人,也就是處於社會地位的「公眾人物」,被認為會失去部分隱私權。
因為公眾人物被認為已經同意公開與自己相關的文章,所以在許多情況下,無論是插畫還是照片,都可以在未經本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
但是,例如從外面拍攝在家裡的情況並公開,即使是名人,也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同意公開純粹的私人生活範疇,這是不被允許的。
此外,現今在社交網絡上,也有插畫家公開畫名人的肖像。
由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這些作品的創作行為本身,只要不損害該人的名譽或社會信譽,就被認為在表達自由的範疇內,並不構成侵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開肖像,名人的肖像除了「肖像權」之外,可能還有其他權利,可能會侵犯到這些權利。
以下將解釋肖像權以外的權利。
插圖・肖像畫的權利侵犯
肖像畫和插圖並非只有可能觸犯肖像權,還可能侵犯公眾人物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公眾人物權侵犯
演員、藝人、運動員等的肖像在商品銷售中具有吸引客戶的效果。這被視為財產價值,為了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法院判例已確認其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公眾人物權。
過去的判例中,如下所示,主要目的是利用肖像等的吸引客戶的力量,將被認定為非法侵犯公眾人物權。(最高法院判決2012年2月2日・日本女子雙人組合Pink Lady事件)
- 將肖像等作為商品等廣告的獨立欣賞對象
- 為了區分商品等,將肖像等附加到商品等上
- 將肖像等用作商品等的廣告
作為參考,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則不會被認為侵犯公眾人物權,即使未經本人許可繪製肖像畫並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也可能不會引起問題。
隱私權・名譽權侵犯
隱私權是保護個人形象和信息等私人生活事項的權利。
雖然日本憲法並未明文保障,但根據憲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被認為是受保護的基本人權之一。
因此,當繪製名人的插圖或肖像畫時,如果描繪出可以知道地址等私人生活信息,可能會侵犯隱私權。
接下來,關於名譽,最高法院定義為「人的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人格價值在社會中得到的客觀評價即為名譽」(最高法院判決1986年6月11日民事判例集40卷4號872頁)。
也就是說,「社會對該人或公司的客觀評價」就是名譽,如果因為某人的表達而降低,就會構成侵犯名譽權。
因此,如果繪製出犯罪者的風刺插圖等,可能會降低人的社會評價,可能會構成侵犯名譽權。
如此,雖然名人的肖像權可能不會引起問題,但在繪製插圖或肖像畫時,需要注意公眾人物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肖像畫和插圖在何種情況下會涉及肖像權?
插圖和肖像畫可以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真實描繪人物的容貌和姿態,另一種是作者主觀捕捉特徵並有意識地進行變形描繪。
如果像肖像畫或照片那樣,真實且準確地描繪人物的容貌和姿態,可能會侵犯肖像權。
然而,如果作者主觀捕捉特徵並有意識地進行變形描繪,由於涉及到作者的意願和技術,這種情況具有日本憲法第21條(表達自由)的一面,即使描繪的是人物的真實容貌和姿態,也不會被認為侵犯肖像權。
此外,如果描繪的插圖或肖像畫在整體中佔的比例非常小,或者在畫面構成中只佔據一小部分,也不會被認為侵犯肖像權。
以下,本所將以一些主張肖像權侵犯和名譽權侵犯並要求賠償的判例為基礎,介紹在哪些情況下主張會被接受,以及在哪些情況下主張不會被接受。
法庭內的照片・插圖與肖像權
在「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哩事件」的法庭上,當拘留理由公開程序進行時,雜誌攝影師偷偷將相機帶入法庭,未經法庭許可,且未經被告同意,拍攝了被告戴著手銬和腰鍊的照片。
訴訟經過(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
由於這張照片被刊登在照片週刊上,被告對週刊方提起了侵犯肖像權的損害賠償訴訟(第一事件)。
隔週,週刊方在接到這項訴訟後,以「如果是插圖呢?」為題,發表了包含三張被告插圖的文章,進一步挑釁。
在文章中,他們寫道「你做出這種出人意料的事情並不是剛開始」、「本所想問一個俗氣的問題,如果你成功贏得訴訟,你打算如何使用賠償金?」等,發表了嘲諷被告的文章。
對此,被告對週刊方提起了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的損害賠償訴訟(第二事件)。
法院對「照片」的判斷(第一事件)
這場爭議最終上升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2005年11月10日)。爭議的焦點是新聞報導的公益性與肖像權。
最高法院在第一事件的標準中提出,「被攝者的上述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超出了社會生活上應該忍受的限度」。
也就是說,
- 被攝者的社會地位
- 被攝者的活動內容
- 攝影的地點
- 攝影的目的
- 攝影的方式
- 攝影的必要性
等各種因素都需要考慮,如果攝影和報導行為過於惡劣,則會被認定為違法。
然後,他們指出了照片的拍攝方式和被手銬和腰鍊束縛的照片,認為「超出了社會生活上應該忍受的限度,侵犯了被上訴人(被攝者)的人格利益」,因此,他們認定了被上訴人(被攝者)的肖像權被侵犯。
法院對「插圖」的判斷(第二事件)
另一方面,對於第二事件,根據插圖的描述內容,判斷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描繪出被告人在法庭內看著相關人員展示的資料,並伴隨手勢說話的情況的插圖,報導被告人在法庭內的動態,並將其容貌等以插圖的形式描繪在報紙或雜誌等上,是社會公認的行為,並不超出社會生活上應該忍受的限度,因此,他們不認為這侵犯了肖像權。
實際上,由於在審判中不能未經法官許可就在法庭內拍照,所以有被稱為法庭畫家的人在描繪審判的情況。
週刊方也做出了同樣的判斷,因此他們刊登了插圖。
另一方面,對於描繪出被告人被手銬和腰鍊束縛的情況的插圖,公開這種描繪內容的插圖是侮辱被上訴人,侵犯被上訴人的名譽感情,將這種插圖納入文章,並在本週刊上公開,超出了社會生活上應該忍受的限度,侵犯了被上訴人的人格利益,因此,他們認定了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
此外,最高法院對插圖表示,
人們對於描繪自己容貌等的插圖,有不被隨意公開的人格利益,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判決2005年11月10日
描繪人的容貌等的插圖反映了作者的主觀和技術,如果被公開,人們會以反映了作者的主觀和技術為前提來接受。
因此,在判斷公開描繪人的容貌等的插圖的行為是否超出社會生活上應該忍受的限度,並根據侵權行為法被評價為違法時,必須參考插圖與照片不同的特性。
他們認為,描繪被攝者容貌等的插圖也有肖像權,但是,用化學方法等再現被攝者容貌等的照片和描繪反映作者主觀和技術的插圖具有不同的特性,必須參考這一點。
在本案中,即使參考了插圖的特性,也認為侮辱人,侵犯名譽感情,因此,肖像權侵犯成立。
肖像畫與肖像權
有一個案例,原告是一位大學講師,他指控被告公司在其出版的雜誌和單行本中,被告所繪製的漫畫侵犯了他的名譽和肖像權,並基於非法行為,要求支付損害賠償等。
訴訟過程
原告曾經出版過一本批評被告漫畫家的書。
被告漫畫家在其漫畫中,對於自己的漫畫被大量引用的事實,於雜誌和單行本中的自著漫畫中表示:
- 「他無許可地偷走我的畫並濫用」
- 「小偷」
- 「侵犯版權的小偷書」
- 「做著骯髒的生意」
原告認為,這些表述使一般讀者認為原告犯了類似盜竊的版權法違反行為,即侵犯複製權,並認為這部漫畫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侵犯了他的名譽。
此外,原告還指控被告繪製他的肖像畫並批評他,認為人們有權不被無許可地製作或公開自己的肖像,這是人格利益,肖像畫也屬於與肖像或外貌相關的信息,因此,無許可地在漫畫中描繪他人的肖像畫是非法的,並以此提出肖像權侵權訴訟。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對於名譽侵權的問題,認為本案中的表述確實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但原告的表述可以被解讀為「主張侵犯複製權」,這應該被視為是由於意見或評論而導致的名譽侵權,並且其基礎事實在重要部分是真實的。
然後,從漫畫整體的文本來看,本案中,對原告的人身攻擊等行為並未超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並未失去適當性,因此,雖然表達本身確實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但由於缺乏非法性,因此不承認侵犯名譽權。
其次,對於肖像權的問題,法院認為: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應該是指拍照、錄像等記錄個人面貌或姿態的行為,以及公開這些方法記錄的信息的行為。繪畫與攝影和錄像不同,它不是機械性地記錄被攝對象,而是介入了作者的主觀和技術作用。除非像肖像畫那樣,像攝影一樣精確地描繪對象的面貌或姿態,否則,對於作者用技術主觀地捕捉特徵並繪製的肖像畫,至少在肖像畫本身不能容易地判斷出指的是特定的人物時,難以說是通過肖像畫獲得了該人物的面貌或姿態的信息並公開,即使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非法行為,也不應該被認為是侵犯肖像權。
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5月28日判決
法院認為,除非「可以輕易地通過肖像畫本身識別出特定的人物」,否則「難以說是通過肖像畫獲得並公開了該人物的面貌或姿態的信息」,因此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在本案中,被告繪製的肖像畫是根據原告的面部照片繪製的,但並非旨在精確地表現原告的面貌或姿態,而是被告漫畫家用其技術主觀地捕捉特徵並繪製的肖像畫,就像其他角色一樣。因此,一看就不能判斷肖像畫本身指的是原告,因此不認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當遭受插圖或肖像權侵犯時的應對方法
肖像權侵犯並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因此並不會構成犯罪,也不會導致被逮捕。然而,您可以提出差止請求,要求刪除侵權內容,或者索取慰謝金。
如果您要求刪除侵權內容,首先通常需要向網站管理員提出請求。
雖然每個網站的標準可能不同,但如果您能證明照片中的人是您自己,並提供刪除的理由,那麼網站有可能會同意刪除。
如果侵權內容仍未被刪除,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並獲得臨時處分命令,以臨時刪除該內容。
另外,如果您想向發布者索取慰謝金,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 向網站運營者請求公開IP地址
- 向網路服務提供商請求公開發信者資訊
- 計算慰謝金
- 與發信者(發布者)進行和解談判或訴訟等
由於不清楚發布者是誰,因此首先需要獲取發布者的資訊。
一旦獲得了這些資訊,您就可以通知發布者進行和解談判,或者在法庭上提出主張。
總結:如果要索取慰撫金,請向律師諮詢
從上述的判決來看,如果投稿的是主觀捕捉特徵繪製的肖像畫,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的可能性較低。
如果廣泛認定肖像畫侵犯肖像權,則原則上將特定人物以肖像畫表現的所有行為都可能成為違法,可能過度限制表達自由。
另一方面,如果試圖準確表現對象的容貌或姿態,則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此外,即使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也可能因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利益而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需要注意。
肖像權的判斷需要高度專業知識。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地投稿肖像畫,侵犯肖像權的案例急劇增加。放任肖像權被侵犯是危險的。
因此,如果您想採取任何法律手段,由於上述的程序非常專業,並且判斷是否侵犯權利也很困難,所以建議您首先向專家諮詢。
本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社交網絡的發展,如果忽視肖像權被侵犯的狀態,可能會導致信息的擴散,甚至可能帶來被稱為「數字刺青」的嚴重損害。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所在東京・大手町的法律事務所。本事務所提供「數字刺青」問題的解決方案。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