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witter・Instagram上的版權侵權行為是否無法確定犯人?
在網路上進行非法的發文等行為,可能會被查明身份,並可能面臨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一般的」常識。然而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上
-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等的知識產權
的情況下,可能無法查明身份。從犯罪者的角度來看,
如果是在上述網站上進行上述的發文,無論進行多少次,都不可能被查明身份。最多只會被刪除或者帳號被封鎖,所以只要用棄用的帳號重複進行上述的發文就可以。
這就是目前的情況。這是一個目前還不清楚未來如何處理的問題,當然,本所絕對不是在鼓勵進行上述的非法發文,但是,本所將解釋存在哪些問題,以及為什麼本所可以說存在上述的可能性。
首先,大致上,情況如下:
- 承認發文者身份的「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在文言上,如果不知道「發文時的IP地址」,似乎無法要求揭示地址和姓名。
- Twitter・Facebook・Instagram從系統上來說,並未記錄「發文時的IP地址」,只保有「登入時的IP地址」。
- 關於是否可以根據「登入時的IP地址」要求揭示地址和姓名,知識產權相關的法院傾向於表現出「法律上,這是不被認可的」的態度。
關於上述,本所將按順序進行討論。
「登入時IP地址」的問題
何謂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流程
首先,所謂的非法發表的身份特定,或者用法律術語來說,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其流程如下:
- 向犯罪者發表的網站管理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
- 接收到「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的揭露。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確定提供者。
- 向該提供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
- 從該提供者那裡接收到地址和姓名的揭露。
這些都是基於以下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規定而被認可的。
對於侵犯權利的非法發表(「涉及侵權」的日誌),持有者必須揭露從該日誌中得知的與發表者相關的資訊。(※)
關於實際的條文等,本所在另一篇關於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涉及侵權」這個法律條文的意義內容
那麼,這裡的問題是上述的「涉及侵權」這個詞。這通常指的是,例如在5ch(日本網路論壇)上進行非法發表的通信。就像上述的流程一樣。然而,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網站實際上並未記錄「發表時的IP地址」這種資訊。他們記錄的只是登入時的IP地址。也就是說,例如在Twitter上進行非法發表的情況下,該用戶會:
- 首先從某個IP地址登入
- 保持登入狀態,進行非法推文
這就是行為,即使記錄了登入時的IP地址日誌,也並未記錄推文(發表)時的IP地址。Facebook和Instagram等也是如此。
Twitter等的發表者特定流程
因此,對於Twitter等的非法發表,如果要特定發表者,流程將如下:
- 向犯罪者發表的網站管理者(Twitter公司)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和「該帳戶的登入時的IP地址」。
- 由於「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根本沒有被記錄在日誌中,所以Twitter公司只會揭露「該帳戶的登入時的IP地址」。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確定提供者。
- 向該提供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前後登入時的日期時間分鐘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
問題在於,上述的3是否被接受。第1部分是常見的情況,所以如果是有經驗的法律事務所,就像通常的聲譽損害相關訴訟一樣可以做到,本所事務所也有以下的實績。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stagram-spoofing[ja]
「登入的人」≒「發表的人」
從常識來看,第3點的
- 在登入時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
- 進行非法推文時的線路的合約者
極有可能是一致的。Twitter等服務如果不登入就不能發表,通常使用某個帳戶的用戶只有一個。然而,法律條文中有上述的※這樣的記載,問題就在於登入時的日誌是否可以說是「涉及侵權」的日誌。
實際上,Twitter、Facebook、Instagram如前所述,根本沒有記錄發表時的IP地址的日誌,所以如果被說「登入時的日誌不能說是涉及侵權的日誌」,那麼上述的第3點的地址和姓名的揭露就變得不可能,無論有什麼樣的非法發表,都無法確定犯人。
裁判所對於是否允許公開住址和姓名的判決各不相同
每個裁判所都獨立進行判決
首先,就目前的結論來說,對於這個問題,東京高等法院(Tokyo High Court)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已經做出了不同(可以這麼理解)的判決。
一般來說,在法庭上,例如,對於某個問題,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和大阪地方法院(Osaka District Court)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由於每個法官都獨立地審查某個問題,所以判決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隨著案件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最終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發表意見,這就成為了「判例」。
一般來說,法院會遵從直接上級的法院的判決。因此,例如,東京地方法院會遵從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都會遵從最高法院的判決,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成為了所有其他法院必須遵從的規則,也就是「判例」。
一般案件與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處理方式
更複雜的是,東京的法院大致上分為兩種:
- 一般案件:東京地方法院(處理一般案件的部門)→東京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知識產權案件: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門→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也就是說,有兩大系統。一般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即使進入第二審,也會由不同的高等法院處理。因此,結果就是:
即使在同一個東京法院,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決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第一審中,處理一般案件的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的判決也可能有所不同。
這種現象就可能會出現。
…由於這個問題很複雜,所以不得不先做一些解釋,但對於「登錄時的IP地址」這個問題,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已經分別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東京高等法院肯定了住址和姓名的公開
平成29年(2017年)的「假冒」事件
東京高等法院在Twitter上所謂的「假冒」事件中,對於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案件,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①Twitter的機制是,登入設定的帳戶(傳送登入資訊),並在登入狀態下發布(傳送侵權資訊),這是必要的(全體辯論的要點),②日本《法律第4條第1項》並未規定「侵權資訊的發信者資訊」,而是較寬泛地規定「與權利侵害相關的發信者資訊」,因此,不僅是從侵權資訊本身獲得的發信者資訊,只要是關於侵權資訊的發信者資訊,都可以被公開。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ネ)5572號
雖然有些難以理解,但主要是:
- 由於Twitter的機制,必須登入才能發布
- 根據法律條文,並不一定限定在「發布時」,「與侵權相關」是一種較寬泛的規定
因此,即使只公開了登入時的IP地址,網路服務提供商也應該公開住址和姓名,這就是判決的內容。
關於為何所謂的「假冒」可以被認定為違法,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關於「登入者」和「發布者」可能不同的問題
當然,從抽象的角度來看,「登入者」和「發布者」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對於這個問題,同一判決說明:
被上訴人持有的本案IP地址等,只是本案帳戶登入時的IP地址和時間戳的一部分,除了本案IP地址外,還有相當數量的IP地址和時間戳存在於本案帳戶登入時。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ネ)5572號
然而,一般來說,同一人在一年以上持續登入同一帳戶,即使被分配了多個網路服務提供商的IP地址,也不是罕見的情況。而且,如上所述,Twitter的機制是,登入設定的帳戶(傳送登入資訊),並在登入狀態下發布(傳送侵權資訊),因此,無論時間的先後,登入者和發布者很可能是同一人,而本案帳戶一直在首頁上顯示假冒原告的個人資料等,並將推文設為非公開,並無法證明有多人共享帳戶或帳戶使用者已更換等情況。
簡單來說,
- 即使該帳戶從各種網路服務提供商的IP地址登入,同一人使用多條線路(例如家庭線路、公司線路、手機線路、旅行酒店的線路等)也不是罕見的情況
- 看起來也沒有需要考慮的情況,如該帳戶是公司用於業務的,或者帳戶使用者已經更換等
因此,不應該因為上述的抽象可能性而否定公開,這就是判決的決定。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否決了地址和姓名的公開
平成28年(2016年)的未經許可的照片發布事件
對此,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Instagram上未經許可的照片發布(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中,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略)因此,「侵權信息相關的IP地址」不包括與該侵權信息的發送無關的內容,同樣,與該侵權信息的發送無關的時間戳記不屬於「侵權信息發送的年月日和時間」。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ネ)10101號
簡單來說,「與侵權相關」的意思是「在進行非法投稿時」,因此,不能根據登錄時的IP地址來公開地址和姓名。
「不能公開地址和姓名」的結論是否不公平?
然而,實際上,如果這樣判決,那麼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不保存投稿時的IP地址日誌的服務中,基本上就無法公開地址和姓名,這就是結論。在這個案件中,原告方提出了這樣的主張,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對此問題做出了以下的說明:
(法律)是為了調整發送者的隱私權、言論自由、通信秘密等權利和利益,以及被侵權者的權利阻止、損害賠償等利益而設立的規定,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在其範圍內承認了要求公開發送者信息的權利。然而,(中略)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和省令中承認的要求公開的權利中,並未包括最新登錄時的IP地址和相關的時間戳記。即使考慮到上訴人主張的憲法規定和其精神,也不能認為上訴人有要求公開法律未規定的發送者信息的權利。因此,上訴人的主張只能停留在立法論,是不合適的。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ネ)10101號
簡單來說,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進行投稿的人有隱私權、言論自由、通信秘密等權利和利益
- 被侵權的受害者也有要求刪除、損害賠償等利益
因此,為了調整這些,設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上的發送者信息公開請求權,無論是否改變法律,都不能「扭曲法律的文字以承認公開」。
雖然這可能難以理解,但即使「不能公開地址和姓名」,侵犯著作權仍然是非法的。因此,要求刪除是可能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infringement-on-instagram[ja]
尚未有最高法院的判決,近期的案件判決亦有分歧
關於此問題,最高法院尚未做出判決。如上所述,平成28年(2016年)和平成29年(2017年)這兩年相對較近的時間裡,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做出了不同(可以這樣理解)的判決,因此,自平成30年(2018年)以來,一審的判決也有分歧。
平成30年(2018年)在大阪的案件認可了開示
一般來說,企業或各種組織等擁有Twitter帳戶,並利用該帳戶發布與其活動等相關的文章,可以輕易想像該組織或團體的多名成員從同一帳戶發布文章,或多名成員同時登錄同一帳戶。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30年(ワ)1917號
然而,(從帳戶名或用戶名來看)難以認定本案帳戶是某個團體或組織的擁有或使用。
另外,根據本案中問題的發布內容的連續性,難以認為是多名成員各自進行這些發布。此外,沒有具體情況顯示有多名成員共同使用本案帳戶進行發布,或有多名成員同時登錄本案帳戶。
大阪地方法院如上所述,做出了「只要是同一人使用(看起來像)的帳戶,即使是登錄時的IP地址,也應該允許開示地址和姓名」的判決。
令和2年(2020年)東京地方法院知識產權部不認可開示的判決
(法律)的文字,從其文理來看,明顯是針對侵權者本人的信息(中略),另外,如果開示了非本案各發布行為者的IP地址相關的地址,姓名等個人信息,考慮到可能會不當侵犯該人的通信秘密和隱私,超出規定文字的文理,從確保受害者的合法權利行使的必要性立即導出上述解釋,必須說是有困難的。
東京地方法院令和元年(ワ)第14446號
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在Instagram上的照片未經許可的發布(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中,如上所述,並未進行「是否是同一人使用(看起來像)的帳戶」的判斷,而是優先考慮了法律條文的文字。
至少在東京的法院中,
- 除知識產權部外的一般民事部並不必然受法律文字的約束,而是在考慮到即使是登錄時的IP地址也可能認可開示地址和姓名的可能性的同時進行判斷
- 知識產權部則優先考慮法律的文字,並在考慮登錄時的IP地址的情況下,不認可開示地址和姓名
可以說有這樣的趨勢。
總結
特定無法的狀態顯然不公
如果這種判決持續下去,對於像Twitter、Facebook、Instagram這樣的服務,他們並未保留發布時的IP地址日誌,只保存了登錄時的IP地址日誌,那麼在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門或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很可能無法獲得地址和姓名的公開。此外,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尚未接受上訴案件,何時能夠尋求最高法院的判決仍然是不明確的狀態。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無論著作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到何種程度,都無法要求確定發布者,這種結論顯然是不公的。本文並不是鼓勵在這些網站上侵犯著作權,但實際上,作為處理大量此類案件的法律事務所,本所不得不說,目前尚無明確的答案來確定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侵犯著作權(等)的犯罪者應如何確定。
抽象地說,以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刑事程序的可能性
如果能夠獲得登錄時IP地址的公開,那麼服務提供商就已經確定了,因此,有可能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並要求警察對該服務提供商進行調查。上述的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只是為了從服務提供商那裡以民事方式獲得地址和姓名的公開,而警察可以利用其調查權從服務提供商那裡要求公開日誌。
但是,
-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等方面,日本警察會認真調查到什麼程度
- 即使在民事層面上也被判定為「無法說登錄者和發布者是同一人」,在刑事審判中也可能得出同樣的判決(因此,警察可能傾向於避免處理或調查此類案件)
這些擔憂是存在的。
法律修訂的可能性
現行的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是:
- 首先,原則上,受害者並無權根據憲法或民法要求加害者提供信息
- 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是對上述原則的例外,它例外地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的公開
這種結構制定的法律,「某些情況」過於狹窄,這是問題的本質。雖然法律的修訂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案,但實際上,法律的修訂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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