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智能手機無許可拍攝並上傳至社交網絡是否犯罪?針對各種情況進行解釋!
在旅行或餐廳中,本所常常看到人們用智能手機拍攝風景或食物,然後將這些照片上傳到Twitter或Instagram等社交網絡。
然而,如果未經許可就將拍攝的照片上傳到社交網絡並公開,可能會引發意想不到的問題。
本文將解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用智能手機拍攝的圖像上傳到社交網絡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
智能手機無授權攝影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案例
無授權攝影並非一概而論,其攝影對象或地點等因素會影響涉及的法律和權利。
因此,以下本所將針對在社交網絡上分享智能手機無授權攝影圖片時,特別容易引發問題的五個案例,分別解釋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權利問題。
當他人的臉部出現在照片中
在觀光地等地方拍照時,他人的臉部等可能會被拍入,這種情況下,常常會涉及到肖像權的問題。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肖像權」的法律,但在判例中,
- 「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應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
- 「不被隨意公開自己的容貌等被拍攝的照片,人格利益」
被認為應受法律保護。
因此,當本所說「肖像權」時,一般來說,可以說包含以下兩種權利:
- 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的權利
- 不被隨意公開自己被拍攝的照片的權利
然而,僅僅因為他人的臉部稍微出現在照片中,並不一定就構成侵犯肖像權。
最高法院對於肖像權侵權的判斷標準,已經作出以下的判示:
是否未經同意拍攝某人的容貌等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綜合考慮被拍攝者的社會地位、被拍攝者的活動內容、拍攝地點、拍攝目的、拍攝方式、拍攝的必要性等,判斷被拍攝者上述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此外,人們有不被隨意公開自己的容貌等被拍攝的照片的人格利益,當人的容貌等的拍攝被評價為違法時,公開該容貌等被拍攝的照片的行為,應該被認為侵害了被拍攝者的上述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民集59卷9號2428頁
也就是說,即使他人的臉部被拍入照片中,只要在社會生活中一般應被容忍的範圍內,拍攝行為以及將拍攝的照片上傳到社交網站的行為,並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例如,如果在有名的觀光地,大量的人在場所拍攝的照片中,他人的臉部被拍入,這是可以預見的,因此,即使拍攝這樣的照片,並將拍攝的照片上傳到社交網站,也有可能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然而,如果明顯地對他人對焦拍攝,或者以能識別人物的方式拍攝的照片等,根據拍攝方式等,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因此需要注意。
因此,如果要將他人出現在照片中的圖像上傳到社交網站,為了安全起見,應該對臉部進行馬賽克處理,或者加上印章,使臉部無法識別。
此外,即使是朋友,也應在上傳到社交網站時取得許可。
雖然侵犯肖像權不是犯罪,但可能會因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被要求賠償損害。
相關文章:解釋肖像權侵權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標準和流程[ja]
在商店或醫院內未經許可拍攝的情況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人的臉部等被拍攝進去,那麼當然可能會因肖像權的關係而出現問題,此外,還可能因設施管理權的關係而出現問題。
“設施管理權”並未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但被認為是基於民法上的所有權,賦予設施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綜合管理權。
所有者可以在法律的限制內自由使用其所有物,因此,除非是濫用所有權的例外情況,業者原則上可以隨意禁止拍攝行為,或者對未經許可拍攝的人命令其離開設施。
另外,即使拍攝行為被許可,也可能禁止將其公開到社交網絡等,因此需要注意。
因此,如果在禁止未經許可拍攝和在社交網絡等公開的便利店或超市等店內,未經所有者或管理者許可拍攝,或者將圖像上傳到社交網絡等,可能會侵犯設施管理權,並可能被要求賠償因非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特別是醫院,由於需要考慮到高度機密的病歷等個人信息和病人的隱私,因此往往明確禁止拍照等行為。
在醫院內未經許可拍攝,不僅可能侵犯醫院的設施管理權,還可能侵犯病人的隱私,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雖然侵犯設施管理權和侵犯隱私本身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為了未經許可的拍攝而闖入醫院,可能會構成非法入侵建築物罪(日本刑法第130條),如果不遵守退去命令而不退去,可能會構成非法不退去罪(日本刑法第130條)。
此外,根據拍攝方法等,可能會構成強力妨礙業務罪(日本刑法第234條)。
未經許可拍攝名人的私生活
在街上或商店等地方看到名人,可能會想要拍照。
然而,如果將這些照片上傳到社交媒體,不僅可能侵犯肖像權,還可能因為與公眾人物權利(Publicity Rights)的關係而引起問題。
「公眾人物權利」是一種由法院確認的權利,即擁有「獨家利用肖像等吸引客戶的權利」。
雖然與肖像權有相似的概念,但肖像權是保護人格利益,而公眾人物權利則是保護經濟利益,這是兩者的區別。
最高法院對於公眾人物權利侵權的判斷標準,已經作出以下的判示:
未經許可使用肖像等的行為,如①將肖像等作為獨立的欣賞對象商品等使用,②為了區分商品等而將肖像等附加到商品等上,③將肖像等作為商品等的廣告使用等,主要是為了利用肖像等的吸引客戶的力量,這樣的行為侵犯了公眾人物權利,應被認為是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判決・民集66卷2號89頁(日本著名女子組合Pink Lady事件)
也就是說,如果未經許可拍攝名人等的私生活並將其上傳到社交媒體,如果是為了利用名人等的影響力進行免費搭便車以達到吸引客戶等目的,那麼就會構成公眾人物權利的侵權。
例如,如果餐廳的官方帳號等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名人)也推薦!」這樣的文字與照片一起上傳到社交媒體,根據照片的使用方式等,可能會被認為侵犯了公眾人物權利,並可能被要求賠償損害。
關於公眾人物權利,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更詳細的解釋,請一併參考。
相關文章:公眾人物權利的產生與否[ja]
另外,在與肖像權的關係中,名人等的肖像權侵權範圍被認為比一般人要小,因此,根據拍攝方式等,即使上傳到社交媒體,也可能不構成肖像權的侵權。
然而,如果公開了如能識別出住宅等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信息的照片,可能會構成侵犯隱私權。
此外,雖然公眾人物權利的侵權並不立即構成犯罪,但根據使用著名人物的姓名或肖像等的方式,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的著名商品等表示的冒用行為,可能會被刑事處罰。
未經許可拍攝美術館展品並上傳至社交媒體的情況
在社交媒體上,本所經常可以看到拍攝美術館展品的照片。
在美術館內進行拍攝,除了要考慮到美術館的設施管理權(稍後說明)外,還必須注意與著作權的關係。
美術館的展品,如繪畫等,基本上屬於「藝術作品」,而「藝術作品」是著作權法明文列舉的代表性著作物之一。
為了保護著作人對其著作物的權利和利益,著作權法僅授予著作人對著作物進行一定行為的權利(這些權利總稱為「著作權」),並原則上禁止非著作人進行該等行為。
其中一項權利是「複製權」,著作權法對「複製」的定義如下:
通過印刷、攝影、複印、錄音、錄像等方式將其具體化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5號
因此,未經許可拍攝美術館的展品屬於「複製」,原則上構成侵犯複製權。
此外,著作人還享有與複製權並列的「公眾傳輸權」,如果未經許可將拍攝的著作物照片上傳至社交媒體等,可能構成侵犯公眾傳輸權。
關於複製,例外的情況是,為私人使用目的的複製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例如,為了在家中回顧而拍攝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是為了上傳至社交媒體等目的的拍攝不被認定為私人使用目的,原則上構成侵犯著作權。
此外,侵犯著作權不僅構成民事法上的侵權行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然而,著作物有保護期限,著作人死後70年後,著作權消滅。
因此,例如著名的梵高的「向日葵」等舊的著作物,由於著作權已經消滅,至少在與著作權的關係上,可以自由地拍攝照片並上傳至社交媒體。
然而,即使著作權已經消滅,美術館仍然擁有展品的管理權,並且經常基於設施管理權禁止在美術館內拍攝。
因此,即使未經許可的拍攝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也可能構成侵犯設施管理權,需要注意。
未經許可拍攝建築物並上傳至社交媒體的情況
您可能會拍攝著名的建築物並將其上傳到社交媒體。在這種情況下,您也必須注意與著作權的關係。
「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一樣,是著作權法明文列舉的代表性作品之一。
然而,除了通過建築進行複製的情況外,建築作品的使用被廣泛接受。
(公開美術作品等的使用)
第四十六條 美術作品,其原作品被永久性地設置在前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室外場所,或者建築作品,除了以下情況外,無論以何種方式,都可以使用。
二 建築作品通過建築進行複製,或者通過轉讓其複製品向公眾提供
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
也就是說,即使未經許可拍攝建築物,也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並且可以將其上傳到社交媒體。
然而,有些建築物的輪廓已經註冊為商標,如果商業使用這種建築物的照片,可能會侵犯商標權,因此需要事先進行調查。例如,東京塔[ja]和天空樹[ja]就是典型的例子。
另外,侵犯商標權將受到刑事處罰。
此外,如果未經許可從土地內部拍攝,可能會侵犯建築物所有者的設施管理權,如果建築物是私人住宅,則可能會侵犯隱私權,因此需要注意。
總結:若因未經許可拍攝而引發問題,請尋求律師協助
雖然使用智能手機拍照並將其上傳至社交網站是一項簡單易行的操作,但如上所述,實際上本所必須注意到,這與許多法律和權利息息相關。
特別是在互聯網上,本所可能在無意識中觸犯了法律。
如果您未經許可就將他人的臉部或建築物的照片上傳至社交網站,或者您的照片被他人上傳,請儘早向熟悉互聯網問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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