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害的慰撫金市場價格是多少?根據兩個判例進行解釋
如果個人的容貌或姿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拍攝和公開,這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這是隱私權的一部分,並可能導致損害賠償的要求。
肖像權一般被認為是「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並公開的權利」。
本文將根據實際案例,解釋何種情況會構成侵害肖像權,以及損害賠償中的慰撫金的市場價格是多少。
關於肖像權和隱私權的關係,以及侵害肖像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流程,請參見以下文章。
刊登穿著浴袍在居室內的照片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是,週刊雜誌的攝影師拍攝了原告(新聞社的董事長)在自家居室內穿著浴袍的照片,並在週刊雜誌上刊登了該照片。
原告認為,自己的容貌和姿態被未經同意地拍攝和公開,這侵害了他的隱私權,因此他向該週刊雜誌的出版社和編輯長提出了基於非法行為的訴訟,要求禁止刊登該照片,刊登道歉廣告,並支付慰撫金。
訴訟過程
原告擔任的棒球隊的球探在選秀會議上向大學棒球隊的投手支付了約200萬日元的現金,這一事實被揭露後,原告辭去了棒球隊的擁有者的職務。
然而,原告並未出席關於辭職的記者會議,也未自行召開記者會議來說明辭職的原因等。此外,他也未接受採訪,因此,原告的動向成為了全國性的關注焦點。
在這種情況下,週刊雜誌刊登了三張照片。其中兩張是原告在自己的公寓居室內穿著浴袍的照片,這些照片是從與公寓相鄰的步行道上用望遠鏡頭拍攝的。
照片上寫著「因辭去擁有者職務而意氣消沉的某某先生」的評論,並附有原告正面上半身的照片和標題為「一人的結局」的原告側面上半身的照片。
原告的主張
因此,原告主張,無論是誰,都不希望公開在居室內穿著浴袍放鬆的容貌和姿態的照片。如果這些照片被公開,就無法維持個人的平靜生活,因此他的隱私權被侵害了。
被告的反駁
「原告擔任了擁有多家電視和廣播公司等相關企業的公司的董事長,他對媒體界有深入的了解,因此他是一個極其受到關注的公眾人物,他對可能被採取的採訪方法有深入的了解,並且知道自己的家中可能會被拍照。
此外,儘管他知道自己的居室的全玻璃窗口與報道團體的位置關係,使他的身影可以被報道團體清楚地看到並可能被拍攝,但他並未要求報道團體離開,也未抗議不要拍照。當天,他甚至沒有拉上窗簾,反而多次在窗口附近來回走動,然後站在窗口眺望報道團體。
因此,被告反駁說,原告是一個公眾人物,他已經失去了部分隱私權,所以這並不構成侵害隱私權。即使構成侵害隱私權,原告也已經默示同意被拍攝這樣的照片,或者放棄了他的隱私權,因此,這並不構成非法行為。」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在判斷是否侵害了隱私權時,首先表示了一般的觀點,即人們有權不被未經同意地隨意拍攝和公開其容貌和姿態,這是作為個人的人格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然後,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特別是在自家的居室內,人們處於無防備的狀態,被其他人的視線隔絕,從社會的緊張中解放出來。在這種狀態下的容貌和姿態,無論是誰都不希望被他人公開。因此,不被拍攝和公開這種狀態的權利,應該作為個人的人格利益被最大程度地尊重,並作為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7年(2005年)10月27日
在確認了侵害隱私權的事實後,本案的爭點是,原告是否默示同意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或者是否放棄了隱私權,這些是否構成了非法行為的阻却事由。
對於這一點,法院表示,即使是公眾人物,他們在自家居室內的容貌和姿態也是純粹的私人事務,因此不能說是公眾的合理關注事項。因此,不能說原告因為是公眾人物就默示同意了本案的照片拍攝。
此外,法院還表示,即使原告知道他的位置很容易被報道團體拍攝,但他在自家居室內的容貌和姿態是純粹的私人事務,他難以預見自己會被未經同意地隨意拍攝和公開,他有理由期待不會被輕易地拍攝和公開,因此,不能認定他放棄了隱私權。
因此,本案的照片拍攝行為構成了侵害隱私權,並且不能認定有阻却非法行為的事由,所以法院命令被告支付200萬日元的慰撫金。
另外,在另一個裁判例中,問題的照片是穿著西裝的照片,這並未給原告帶來特別的羞恥、困惑等不快感,而且拍攝地點和拍攝方法也是在原告居住的公寓大樓的門口,這是一個與公路相當的公共場所,因此,從社會通念上來看,這並不是不合理的,所以並未認定侵害了肖像權。
對於原告要求的道歉廣告,法院表示:
本案的照片被刊登在本雜誌上,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但與名譽被毀損的情況不同,一旦隱私權被侵害,就無法通過刊登道歉廣告來恢復。
同上
因此,不能命令被告公司刊登道歉廣告。
這裡存在一個與侵害隱私權相關的問題。一旦隱私權被侵害,就很難恢復損失,而且刊登道歉文章或道歉廣告等可能會導致新的損失擴大。這比名譽毀損更可能導致嚴重的損失。
未經許可播放電視直播影像的案例
接下來,本所將討論一個案例,其中被告電視公司在其規劃製作的全國直播新聞節目中,未經原告同意就播放了原告的面部等影像。
原告主張,該節目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直播了其面部等影像,侵害了其名譽和隱私,因此,原告向被告電視公司等提出了基於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訴訟經過
2006年12月(平成18年),一名證券公司員工被殺害,其被分屍的遺體被遺棄,這起被稱為「精英公司員分屍殺人事件」的案件發生了。
次年1月10日,其妻子被逮捕,次日,該節目在東京都澀谷區的一個公司員工的住宅公寓前進行了現場直播,該公寓被認為是該殺人行為發生的地點。
在直播過程中,主播發現了停在那裡的垃圾收集車,因為曾經有遺體的一部分和生垃圾一起被丟棄在公寓的垃圾收集點,所以主播跑向垃圾車,向駕駛座上的原告詢問了公寓的垃圾丟棄地點等問題,並將這一過程直播出去。
當時,原告問道「這是要播出在電視上嗎?」,主播回答說,「我們會注意不拍你的」等等。然而,實際上,原告駕駛垃圾車的情況以及原告從垃圾車下來的臉部等被播出了超過2分鐘。
該節目播出後,原告的朋友和親戚等人誤以為原告收集了受害者的遺體的一部分,他們向原告的妻子發送了許多侮辱原告職業的信息,如「你是做垃圾工的嗎,大家都很驚訝」「你應該在運送手腕的車上灑點鹽」「你收集了分屍的屍體的一部分」等。
此外,原告的同事等人也對原告做出了類似的言論,當時還在小學二年級的原告的長子也因為朋友們的言論,如「你爸爸是垃圾工嗎?他運送了屍體和手腕嗎?」「他很臭」等,開始受到欺凌,結果導致他拒絕上學。
原告的主張
原告主張,由於該節目的播出,他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他向電視公司等提出了侵害隱私、誹謗和侵害肖像權等的損害賠償請求。
被告的反駁
對此,被告電視台方面主張,當時的播出中,原告在公共道路上公開進行工作,並未遮掩自己的臉,垃圾車司機也是一個光榮的職業,這本身並不是他不希望公開的信息,因此,他們並未侵害原告的隱私等。
法院的判決
法院認定,該節目的播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一般來說,每個人都有法律上應受保護的人格利益,不應無理由地被他人拍攝其面部或公開其職業等個人信息。然而,該節目直播了原告駕駛垃圾車的情況和原告從垃圾車下來在垃圾車前解釋的臉部等,並向社會大眾報道和公開了原告是垃圾車司機的事實,除非有原告的同意或其他特殊情況,否則不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也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1年4月14日(2009年)
對於被告電視台方面的「垃圾車司機也是一個光榮的職業,這本身並不是他不希望公開的信息」的主張,法院表示:
確實,收集和處理廢棄物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光榮職業,本應沒有任何問題。然而,考慮到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某些職業的偏見和誤解並未完全消除,有時會出現歧視性的言論等,甚至可能成為對兒童欺凌的導火線。因此,原告不希望他人知道他從事廢棄物收集業這一點,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應認為他是垃圾車司機這一事實對原告來說屬於隱私。
同上
因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主張。
慰撫金的金額
法院命令被告電視公司等支付慰撫金100萬日元,律師費用20萬日元,總計12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考慮到原告主張的損害並非由節目相關人員引起,而是由觀看該節目的無情觀眾和原告的朋友等的言行引起,應該譴責的是那些做出像是歧視原告職業的言行的人。
另外,電視公司等在審判中明確表示,他們正在考慮防止這種情況再次發生,並在該案件之後,當他們進行現場直播時,他們將確保一般公眾的臉部不會違反其意願被特定,並為了讓被採訪者知道正在進行直播,他們將掛出「正在直播」的牌子等,採取了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總結:如有肖像權侵害,請向律師諮詢索賠精神損害賠償
我想許多人可能會遇到自己或家人的肖像權被侵害,並希望索取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
實際上,要索取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考慮許多事項,並從多角度提出主張,就像本所這次介紹的判例一樣。這需要高度的法律知識。因此,本所強烈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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