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統開發中的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區別與差異
在系統開發的接發訂中,會交換各種標題的契約,如委託契約、業務委託契約、系統開發契約等。
在法律上,一方進行契約並承擔服務(例如開發業務),而另一方對此支付報酬的契約,被區分為承攬契約和準委任契約。
簡單來說,
- 承攬契約:「只要交付承諾的物品,就可以獲得報酬」的契約
- 準委任契約:「獲得報酬,並為此付出相應的努力,盡力而為」的契約
就是這樣。
系統開發:是承攬還是準委任?
系統開發的目的是創建一個「約定的系統」,根據上述的區分,它似乎可以被視為承攬合約,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系統開發與法律所預期的典型承攬合約有些許的實質差異。
典型的承攬合約,例如定製的西裝。在西裝的情況下,一旦尺寸等確定,雙方可以輕易地想像出成品的形象,也容易判斷成品是否符合訂單。然而,在系統開發中,通常不存在可以輕易理解系統全貌的資料,對於訂購者來說,理解整體形象是困難的。此外,開發的系統具有經過性質不同的工程逐漸具體化的特殊性。
因此,系統開發的某些工程,特別是在初期階段的合約性質,究竟是承諾完成工作的「承攬合約」,還是盡力而為的「準委任合約」,這種區分往往成為問題。並且,根據這種區分,如果工作未完成,系統開發公司可能得不到報酬,導致一方承擔過度且龐大的金錢負擔,因此區分是哪種合約非常重要。
因此,本所將解釋承攬合約和準委任合約的區別,應該簽訂哪種合約,以及兩者區別的判斷標準。
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差異
首先,本所將說明民法中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規定差異,以及簽訂特約時的處理方式。
承攬合約的報酬收取、解約、瑕疵擔保責任、再委任與特約
承攬合約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攬人/供應商)承諾完成某項工作,而另一方(訂單者/用戶)承諾對該工作結果支付報酬(承攬費用)的合約。
“工作的完成”,例如,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的”計劃書”、”需求定義書”、”基本設計書”、”程式”、”系統”等成果物的創建。
報酬收取
如果工作未完成,承攬人/供應商將無法獲得報酬。如果希望在工作完成前獲得支付,則需要簽訂預付款的特約。在承攬合約型的系統開發案件中,”工作的完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此外,這裡所說的”工作的完成”,在系統開發的情況下,通常是經過”驗收”才被認可。
即使簽訂了特約,如果由於項目中止等原因工作未能完成,承攬人/供應商必須將已經收到的報酬以不當得利的理由退還給訂單者/用戶。這是與準委任合約最大的不同之處。
解約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債務不履行(違反承諾),訂單者/用戶可以在工作完成之前,賠償損害並解除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損害」是指承攬人/供應商支出的費用和可能獲得的報酬,扣除因免除工作完成義務而節省的費用。另一方面,承攬人/供應商不能解除合約。
如果簽訂了除非對方有債務不履行否則不能解除的特約,承攬人/供應商就不會有任何時候都可能被解除合約的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工作的目的物有瑕疵,訂單者可以要求修補瑕疵、賠償損害,並在無法達成合約目的時解除合約。
瑕疵指的是缺點或缺陷,當目的物缺乏與合約目的相符的品質或性能時,就會被認定為瑕疵。如果在完成預定的最後工程並完成後,系統並未達到承諾的規格或性能,則被認定為”瑕疵”。
在判例中,有關大學系統建設的案例,關於個人資料洩露等的bug不被認定為瑕疵,但該系統缺乏必要的排他控制被認定為「瑕疵」。可以簽訂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者縮短承擔擔保責任期間的特約。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詳細解釋。
再委託
承攬人/供應商可以自由地再委託。如果簽訂了禁止再委託的特約,則不能再委託。
準委任合約的報酬收取、解約、瑕疵擔保責任、再委託與特約
準委任合約是指一方(受任人/供應商)接受另一方(委任人/用戶)的委任,進行事務處理的合約。受任人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即發揮其能力,合理地完成業務。簡單來說,就是「盡力而為」。
典型的例子是醫療行為,雖然不承擔治癒的結果,但承諾在治療過程中提供超過標準水平的服務。
與承攬合約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不需要承擔工作結果的責任。
報酬收取
與承攬合約不同,即使工作未完成,只要事務處理本身進行得適當,受任人/供應商就可以獲得報酬。此外,如果由於不可歸責於受任人的原因,在履行過程中委任結束,受任人可以按照已經完成的履行比例請求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公布的(2020年4月實施)債權法修正案中,即使是準委任,也可能對達成的成果支付報酬,並規定原則上可以在成果完成後請求支付報酬。
解約
即使對方沒有債務不履行,不僅委託人/用戶,與承攬合約不同,受任人/供應商也可以隨時解除合約。
如果簽訂了除非對方有債務不履行否則不能解除的特約,就不會有任何時候都可能被無故解除合約的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
與承攬合約不同,準委任合約並未規定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和前述的”驗收”,作為與系統開發相關的法律術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知名的,但這些概念只出現在承攬合約的情況下。然而,受任人有”盡力而為”的善管注意義務,如果不進行合理的業務遂行,可能會基於債務不履行而被要求賠償損害或解除。
特別是作為系統開發中供應商方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項目管理義務等。
再委託
受任人/供應商,與承攬合約不同,原則上不能再委託。如果想再委託,需要簽訂相應的特約。
這部分在實務上經常出現問題,需要注意。如果以「由於是系統開發,除非特別明確,否則應該可以再委」的判斷,對準委託型的開發案件進行無再委託許可的特約合約,可能會導致”進行再委託”本身被認為是違反合約。
作為訂單者的用戶方也有義務
雖然到目前為止的討論主要是關於接單者即供應商方的義務,但在需要大量人力和工時的系統開發場景中,作為訂單者的用戶方也有一定的”合作義務”。關於這一點,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詳細解釋。
應選擇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對開發公司/供應商的優點和缺點
對於開發公司/供應商來說,選擇「承攬合約」的優點是,如果能夠有效地減少投入的人力,那麼相比於準委任,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與準委任不同,承攬的義務是「完成工作」,換句話說,即使減少人力或提高業務效率以降低成本,只要完成工作,就算是履行了義務。
缺點包括:
- 在工作完成之前,不能確定獲得報酬
- 如果為了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可能需要承擔額外工作的費用,甚至可能虧損
- 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即使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例如額外的工作等,也可能需要承擔超出預期的工時費用,甚至可能虧損
- 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等等。
選擇「準委任合約」的優點包括:
- 即使工作尚未完成,也可以獲得報酬
- 可以獲得增加的工時費用
- 不需要承擔完成無瑕疵工作的重大責任
- 與承攬不同,準委任的義務是「付出與報酬相當的努力」,因此,可以較容易預測履行義務所需的成本
對訂單者/用戶的優點和缺點
對於訂單者/用戶來說,選擇「承攬合約」的優點包括:
- 在工作完成之前,不需要支付報酬(即使已經預付,也可以獲得退款)
- 需要支付的報酬是固定的,因此,不需要承擔由於額外工作等導致的增加工時的費用
缺點是,為了避免損失風險,可能會被提供高額的報價。
選擇「準委任合約」的優點是,可以期待比承攬更低的報價。缺點是,不能將完成工作的責任全部交給受任者/供應商,如果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例如額外的工作等,可能需要承擔超出預期的工時費用。
裁判例
在裁判例中,有一些案件被判定為準委任合約,例如在需求定義和基本設計確認階段,有一些案件在基本設計後的工程到單元測試階段被判定為承攬合約。
應簽訂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可以考慮根據工程來簽訂模型合約的類型,但是,需要根據開發目標的難度和內容、想要/可以提供的金額、對方的意願和雙方的力量關係、是否能夠想像出成果物的完成形象並將其記載在合約中等,從經營和法律的角度,根據各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和談判。
區分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判斷標準
何謂確定合約性質
「確定合約性質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這個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會產生,它的性質是什麼呢?
當相關業務(或其合約)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如果雙方並未特別明確達成協議,也就是說,並未訂立特約,且在合約書上並未記載該條款,那麼,民法中規定的哪種合約類型的規定適用,將基於「該合約屬於哪種合約類型」的事後判斷,並且該判斷將基於一定的判斷標準進行。
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問題意識是:
- 假設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
- 該合約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在這個問題之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是否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
然後,如上述的第二點,假設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那麼,該合約屬於哪種合約,這一點將決定哪一方需要承擔過多的金錢負擔,這將成為一個大問題。
在合約書上並未明確寫明「承攬」或「準委任」,即使有明確寫明,實質上也可能與之不同,雙方對此的認識也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本所將解釋區分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判斷標準。
合約性質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要素
為了確定合約的性質,本所需要全面考慮合約的內容,從其目的是「提供完成的成果物」還是供應商「合理地執行業務」這一點來進行考慮。是否有具體確定的目標成果物,並且項目是否朝著這個方向進行,這將成為判斷的關鍵。
本所需要綜合考慮以下要素來確定合約的性質。
開發公司的實績
如果有相同或更高級別的系統創建經驗,則傾向於判斷為「當然預計要完成,完成是義務,並且有達到完成後支付報酬的協議」,傾向於承攬合約。
工程表上的目標是否為「完成」
如果是完成,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合約內容和合約書上的記載對於成果物的內容的明確性
越明確,則傾向於判斷為「預計完成明確要求的物品」,傾向於承攬合約。
報酬是否按單價方式支付
如果是,則傾向於判斷為「報酬在完成後產生,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報酬是否在完成後支付
如果是,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是否有驗收、瑕疵擔保責任、保證的條款
如果有,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在此前提下準備了驗收、瑕疵擔保責任、保證等條款」,傾向於承攬合約。
是否有承攬或準委任的文字
當然,文字也是重要的考慮要素之一。但是,並非僅僅根據「承攬」或「準委任」這些文字來進行判斷,因此,合約書的撰寫也必須謹慎。
此外,這種判斷不僅僅基於合約書,還會基於在系統開發過程中創建的會議記錄等證據。
總結
「承攬」與「準委任」雖然看似相似,但在法律效力上卻完全不同。在簽訂合約時,建議您最好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安全。本所事務所在處理如系統開發承攬等案件上,擁有高度的專業知識。歡迎隨時向本所諮詢。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