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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開發中的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區別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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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開發中的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區別與差異

在系統開發的接發訂中,會交換各種標題的契約,如委託契約、業務委託契約、系統開發契約等。

在法律上,一方進行契約並承擔服務(例如開發業務),而另一方對此支付報酬的契約,被區分為承攬契約和準委任契約。

簡單來說,

  • 承攬契約:「只要交付承諾的物品,就可以獲得報酬」的契約
  • 準委任契約:「獲得報酬,並為此付出相應的努力,盡力而為」的契約

就是這樣。

系統開發:是承攬還是準委任?

系統開發的目的是創建一個「約定的系統」,根據上述的區分,它似乎可以被視為承攬合約,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系統開發與法律所預期的典型承攬合約有些許的實質差異。

典型的承攬合約,例如定製的西裝。在西裝的情況下,一旦尺寸等確定,雙方可以輕易地想像出成品的形象,也容易判斷成品是否符合訂單。然而,在系統開發中,通常不存在可以輕易理解系統全貌的資料,對於訂購者來說,理解整體形象是困難的。此外,開發的系統具有經過性質不同的工程逐漸具體化的特殊性。

因此,系統開發的某些工程,特別是在初期階段的合約性質,究竟是承諾完成工作的「承攬合約」,還是盡力而為的「準委任合約」,這種區分往往成為問題。並且,根據這種區分,如果工作未完成,系統開發公司可能得不到報酬,導致一方承擔過度且龐大的金錢負擔,因此區分是哪種合約非常重要

因此,本所將解釋承攬合約和準委任合約的區別,應該簽訂哪種合約,以及兩者區別的判斷標準。

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差異

首先,本所將說明民法中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規定差異,以及簽訂特約時的處理方式。

承攬合約的報酬收取、解約、瑕疵擔保責任、再委任與特約

承攬合約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攬人/供應商)承諾完成某項工作,而另一方(訂單者/用戶)承諾對該工作結果支付報酬(承攬費用)的合約。

“工作的完成”,例如,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的”計劃書”、”需求定義書”、”基本設計書”、”程式”、”系統”等成果物的創建。

報酬收取

如果工作未完成,承攬人/供應商將無法獲得報酬。如果希望在工作完成前獲得支付,則需要簽訂預付款的特約。在承攬合約型的系統開發案件中,”工作的完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此外,這裡所說的”工作的完成”,在系統開發的情況下,通常是經過”驗收”才被認可。

即使簽訂了特約,如果由於項目中止等原因工作未能完成,承攬人/供應商必須將已經收到的報酬以不當得利的理由退還給訂單者/用戶。這是與準委任合約最大的不同之處

解約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債務不履行(違反承諾),訂單者/用戶可以在工作完成之前,賠償損害並解除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損害」是指承攬人/供應商支出的費用和可能獲得的報酬,扣除因免除工作完成義務而節省的費用。另一方面,承攬人/供應商不能解除合約。

如果簽訂了除非對方有債務不履行否則不能解除的特約,承攬人/供應商就不會有任何時候都可能被解除合約的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工作的目的物有瑕疵,訂單者可以要求修補瑕疵、賠償損害,並在無法達成合約目的時解除合約。

瑕疵指的是缺點或缺陷,當目的物缺乏與合約目的相符的品質或性能時,就會被認定為瑕疵。如果在完成預定的最後工程並完成後,系統並未達到承諾的規格或性能,則被認定為”瑕疵”。

在判例中,有關大學系統建設的案例,關於個人資料洩露等的bug不被認定為瑕疵,但該系統缺乏必要的排他控制被認定為「瑕疵」。可以簽訂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者縮短承擔擔保責任期間的特約。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詳細解釋。

再委託

承攬人/供應商可以自由地再委託。如果簽訂了禁止再委託的特約,則不能再委託。

準委任合約的報酬收取、解約、瑕疵擔保責任、再委託與特約

準委任合約是指一方(受任人/供應商)接受另一方(委任人/用戶)的委任,進行事務處理的合約。受任人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即發揮其能力,合理地完成業務。簡單來說,就是「盡力而為」。

典型的例子是醫療行為,雖然不承擔治癒的結果,但承諾在治療過程中提供超過標準水平的服務。

與承攬合約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不需要承擔工作結果的責任。

報酬收取

與承攬合約不同,即使工作未完成,只要事務處理本身進行得適當,受任人/供應商就可以獲得報酬。此外,如果由於不可歸責於受任人的原因,在履行過程中委任結束,受任人可以按照已經完成的履行比例請求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公布的(2020年4月實施)債權法修正案中,即使是準委任,也可能對達成的成果支付報酬,並規定原則上可以在成果完成後請求支付報酬。

解約

即使對方沒有債務不履行,不僅委託人/用戶,與承攬合約不同,受任人/供應商也可以隨時解除合約。

如果簽訂了除非對方有債務不履行否則不能解除的特約,就不會有任何時候都可能被無故解除合約的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

與承攬合約不同,準委任合約並未規定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和前述的”驗收”,作為與系統開發相關的法律術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知名的,但這些概念只出現在承攬合約的情況下。然而,受任人有”盡力而為”的善管注意義務,如果不進行合理的業務遂行,可能會基於債務不履行而被要求賠償損害或解除。

特別是作為系統開發中供應商方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項目管理義務等。

再委託

受任人/供應商,與承攬合約不同,原則上不能再委託。如果想再委託,需要簽訂相應的特約。

這部分在實務上經常出現問題,需要注意。如果以「由於是系統開發,除非特別明確,否則應該可以再委」的判斷,對準委託型的開發案件進行無再委託許可的特約合約,可能會導致”進行再委託”本身被認為是違反合約。

作為訂單者的用戶方也有義務

雖然到目前為止的討論主要是關於接單者即供應商方的義務,但在需要大量人力和工時的系統開發場景中,作為訂單者的用戶方也有一定的”合作義務”。關於這一點,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詳細解釋。

應選擇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承攬合約和準委任合約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對開發公司/供應商的優點和缺點

對於開發公司/供應商來說,選擇「承攬合約」的優點是,如果能夠有效地減少投入的人力,那麼相比於準委任,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與準委任不同,承攬的義務是「完成工作」,換句話說,即使減少人力或提高業務效率以降低成本,只要完成工作,就算是履行了義務。

缺點包括:

  • 在工作完成之前,不能確定獲得報酬
  • 如果為了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可能需要承擔額外工作的費用,甚至可能虧損
  • 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即使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例如額外的工作等,也可能需要承擔超出預期的工時費用,甚至可能虧損
  • 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等等。

選擇「準委任合約」的優點包括:

  • 即使工作尚未完成,也可以獲得報酬
  • 可以獲得增加的工時費用
  • 不需要承擔完成無瑕疵工作的重大責任
  • 與承攬不同,準委任的義務是「付出與報酬相當的努力」,因此,可以較容易預測履行義務所需的成本

對訂單者/用戶的優點和缺點

對於訂單者/用戶來說,選擇「承攬合約」的優點包括:

  • 在工作完成之前,不需要支付報酬(即使已經預付,也可以獲得退款)
  • 需要支付的報酬是固定的,因此,不需要承擔由於額外工作等導致的增加工時的費用

缺點是,為了避免損失風險,可能會被提供高額的報價。

選擇「準委任合約」的優點是,可以期待比承攬更低的報價。缺點是,不能將完成工作的責任全部交給受任者/供應商,如果出現了未預期的工時,例如額外的工作等,可能需要承擔超出預期的工時費用。

裁判例

在裁判例中,有一些案件被判定為準委任合約,例如在需求定義和基本設計確認階段,有一些案件在基本設計後的工程到單元測試階段被判定為承攬合約。

應簽訂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可以考慮根據工程來簽訂模型合約的類型,但是,需要根據開發目標的難度和內容、想要/可以提供的金額、對方的意願和雙方的力量關係、是否能夠想像出成果物的完成形象並將其記載在合約中等,從經營和法律的角度,根據各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和談判。

區分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判斷標準

何謂確定合約性質

「確定合約性質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這個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會產生,它的性質是什麼呢?

當相關業務(或其合約)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如果雙方並未特別明確達成協議,也就是說,並未訂立特約,且在合約書上並未記載該條款,那麼,民法中規定的哪種合約類型的規定適用,將基於「該合約屬於哪種合約類型」的事後判斷,並且該判斷將基於一定的判斷標準進行。

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問題意識是:

  1. 假設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
  2. 該合約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

在這個問題之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是否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

然後,如上述的第二點,假設已經訂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合約,那麼,該合約屬於哪種合約,這一點將決定哪一方需要承擔過多的金錢負擔,這將成為一個大問題。

在合約書上並未明確寫明「承攬」或「準委任」,即使有明確寫明,實質上也可能與之不同,雙方對此的認識也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本所將解釋區分承攬合約與準委任合約的判斷標準。

合約性質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要素

為了確定合約的性質,本所需要全面考慮合約的內容,從其目的是「提供完成的成果物」還是供應商「合理地執行業務」這一點來進行考慮。是否有具體確定的目標成果物,並且項目是否朝著這個方向進行,這將成為判斷的關鍵。

本所需要綜合考慮以下要素來確定合約的性質。

開發公司的實績

如果有相同或更高級別的系統創建經驗,則傾向於判斷為「當然預計要完成,完成是義務,並且有達到完成後支付報酬的協議」,傾向於承攬合約。

工程表上的目標是否為「完成」

如果是完成,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合約內容和合約書上的記載對於成果物的內容的明確性

越明確,則傾向於判斷為「預計完成明確要求的物品」,傾向於承攬合約。

報酬是否按單價方式支付

如果是,則傾向於判斷為「報酬在完成後產生,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報酬是否在完成後支付

如果是,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傾向於承攬合約。

是否有驗收、瑕疵擔保責任、保證的條款

如果有,則傾向於判斷為「完成是義務」「在此前提下準備了驗收、瑕疵擔保責任、保證等條款」,傾向於承攬合約。

是否有承攬或準委任的文字

當然,文字也是重要的考慮要素之一。但是,並非僅僅根據「承攬」或「準委任」這些文字來進行判斷,因此,合約書的撰寫也必須謹慎。

此外,這種判斷不僅僅基於合約書,還會基於在系統開發過程中創建的會議記錄等證據。

總結

「承攬」與「準委任」雖然看似相似,但在法律效力上卻完全不同。在簽訂合約時,建議您最好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安全。本所事務所在處理如系統開發承攬等案件上,擁有高度的專業知識。歡迎隨時向本所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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