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轉推也會構成名譽毀損嗎?在X(舊Twitter)上的名譽毀損,需注意的三個場景
X(舊Twitter)是一個許多用戶可以匿名使用的便利社交網絡服務,但如果使用不當,也可能會導致名譽毀損。那麼,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名譽毀損呢?
本文將針對X(舊Twitter)中的「發文」「轉推」「私信(Direct Message)」這三種情境,分別解說名譽毀損成立的可能性。
何謂名譽毀損
在刑法中,名譽毀損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230條第1項
公然指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不論該事實是否存在,均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換言之,名譽毀損是在「公然」、「指出事實」並「毀損他人名譽」時成立。
「公然」意指「面向不特定多數人」,而這裡的「不特定多數」是指「不特定或多數」,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網絡上的表達,原則上被認為是「公然」的。
在法律中,「事實」與「真相」這兩個詞語有著明確的不同含義。要構成名譽毀損,表達的內容必須是「事實」,而「事實」是指「具體的事項」,意味著「可以通過證據來驗證其真偽的事項」。
「名譽」是指一個人的品格、德行、名聲、信譽等人格價值在社會上所受到的客觀評價,而降低這種社會評價的行為即構成名譽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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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舊Twitter)的「發文」與名譽毀損
在X(舊Twitter)上發生的名譽毀損案件中,例如,原告作為a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董事,針對曾經在a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員工的被告,在X(舊Twitter)和Ameba部落格上發表的文章侵犯了名譽權,因此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訴求。
被告在其發文中指出,原告擔任代表董事的a股份有限公司與暴力團體相關企業進行交易,原告及其女兒也與暴力團體有密切關係,原告為了其擔任藝人的女兒利用公司資產進行角色購買,以及原告涉及人口販賣、洗錢、謀殺等犯罪行為或可視為同等行為的事實。法院認為,這些文章讓一般讀者產生上述事實均為真實的印象,因此認定這些文章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進一步地,法院判斷這些事實為真實缺乏足夠證據。其根據是,被告提交的證據大多數來自互聯網上的其他發文或週刊等文章,即使仔細審查這些內容,也大多是不超出娛樂圈等興趣本位的謠言。此外,有些文章的來源不明,與原告的關係也不清楚,根本無法認定上述各項事實為真實。同時,被告認為這些事實為真實並無合理的理由,因此法院認定名譽毀損成立,判決被告支付慰問金100萬日圓和律師費用10萬日圓,合計110萬日圓。(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9月12日判決)
這是一個X(舊Twitter)發文導致名譽毀損案件的典型例子。
X(舊Twitter)的「轉推」與名譽毀損
在X(舊Twitter)上,用戶不僅可以發布自己的言論,還可以通過引用他人的貼文(原推文)的形式進行發布(轉推)。
參考:X 服務使用條款[ja]
在進行轉推時,既可以選擇不加任何評論地將原推文以他人名義轉發(簡單轉推),也可以加上自己的評論並以自己名義轉發(引用轉推)。有案例顯示,在X(舊Twitter)上進行簡單轉推的貼文,若被認定為名譽毀損,即使是僅僅進行簡單轉推的用戶,也可能被認定有名譽毀損的行為。
簡單轉推與名譽毀損
被告是一位擁有超過18萬追隨者的記者,而原告則是曾經擔任過大阪市市長及府知事的人物。被告在X(舊Twitter)上發現了一篇關於原告的文章,內容提到「當30多歲成為大阪府知事時,對20歲以上年長的幹部們相當無禮,甚至逼得人自殺,難道忘了嗎!要知道羞恥!」,隨後將這篇文章在X(舊Twitter)上簡單轉推。
原告,即前知事兼前市長,主張該篇投稿給一般讀者的印象是原告利用自己的職位,進行足以迫使他人自殺的強烈權力騷擾行為,因此對原告構成名譽毀損。基於此,原告對在X(舊Twitter)上轉推該文的被告提出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簡單轉推涉及的雙方主張
關於簡單轉推,原告主張,在本案的發文中,雖然採用了引用原始推文的轉推形式,但即便是轉推,一旦在自己的帳戶上發布,就應當被視為與自己的發言同等,自然而然應該被認為是被告的發言行為。
對此,被告則主張,轉推功能不僅僅是用來發表自己的意見,還包括了介紹並擴散轉推者所看到的第三方發文(原推文)的內容。擴散的目的可能是因為同意原推文的內容而表達贊同,也可能是因為對內容持批判態度才進行介紹,存在各種不同的情況。被告表示,僅僅是出於提供信息的目的簡單轉推了本案原推文,因此本案的發文應該被視為原推文發文者的發言,不能自然而然地將其與被告的發文(發言)等同看待,也不能將被告視為本案發文的行為主體。
法院判決:單純轉推即表示贊同原推文
法院判斷,單純轉推即表示對原推文內容表示贊同的表達行為。其根據在於,若是出於批評原推文內容或將原推文介紹(擴散)給他人以引發討論的目的,通常不會不加任何評論就直接轉推原文。此外,為了明確表明轉推者與原推文作者立場不同,通常會對原推文加上批評性或中立性的評論。因此,單純轉推應被理解為表示贊同原推文內容的表達行為,並且轉推者應對此內容承擔責任。
在此基礎上,法院指出本案中單純轉推的「追至自殺」表述是該推文的核心部分,並應通過證據等來確定其真實性。因此,該推文被認為是指出「原告作為大阪府知事,對大阪府的高級職員說了無禮的話,並導致某位高級職員自殺」的事實。基於一般讀者的注意力和閱讀方式,這一事實給人留下了原告是一位施行權力騷擾至使部下自殺的人的印象。同時,法院也指出「導致某位高級職員自殺」的事實並不存在。因此,該推文被認定為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表述,構成名譽毀損,判決被告支付慰問金30萬日元、律師費用3萬日元,合計33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大阪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9月12日判決)。
被告提出上訴,但大阪高等法院駁回了上訴(大阪高等法院2020年(令和2年)6月23日判決)。
直接訊息(DM)不屬於「公開」範疇
X(舊稱Twitter)擁有發送「直接訊息(DM)」的功能。DM是一種類似「電子郵件」的功能,只能發送給特定對象,且當DM發送出去後,其內容不會公開,只有發送對象能夠閱讀。
在X(舊稱Twitter)上,會顯示一個信封圖標,打開對方的頁面並點擊信封圖標,就可以發送DM給該對象。用戶可以設置不接收非追隨者的DM,或是接收所有DM,但基本上,來自追隨者的DM都會被接收。
如果在DM中持續收到「噁心」、「去死」等騷擾訊息,或是遭受誹謗中傷、性騷擾、威脅等行為,可能會感到極度壓迫,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神經衰弱。那麼,面對這樣的DM,本所能否提出權利侵害的訴求呢?
遺憾的是,即使在Twitter的DM中遭受無根據的誹謗中傷,也無法提出名譽毀損的訴求。如前所述,名譽毀損的成立需要「公開地」、「指出事實」並「損害他人名譽」,但DM的情況下,由於只有接收者能閱讀,因此不符合「公開地」的要件。
當然,脅迫罪、強迫罪、敲詐罪或違反《日本反跟蹤法》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實際上也有以這些罪名處理DM行為的刑事案例,但無法以名譽毀損為由提出訴訟。
相關文章:網絡誹謗中傷與脅迫罪[ja]
總結:關於社交網絡上的誹謗中傷,應諮詢律師的意見
包括簡單轉推在內,於X(舊Twitter)進行發文行為時,需要格外謹慎。如果X(舊Twitter)上的發文行為能在這種謹慎的考量下進行,那麼X(舊Twitter)的特性就能被充分利用,從而形成一個自由且雙向的言論空間。社交網絡上的誹謗中傷如果被忽視,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損害。請務必向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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