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NS上發布投資信息的注意事項是什麼?解釋了散播謠言、誹謗名譽、操縱市場的要件
現在,透過社交媒體發布和收集信息已經成為常態。特別是在投資領域,由於社交媒體的即時性與其相性良好,因此被頻繁使用。在社交媒體上,任何人都可以輕鬆發布信息,但實際上,發布投資信息時,需要注意其內容不應涉及散播謠言、誹謗名譽、操縱市場等行為。
因此,本文將詳細解釋在發布投資信息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投資信息的法律問題
在社交媒體等平台上發布投資相關信息,將會對各個方面產生影響。
例如,投資信息在社交媒體上被分享後,個人投資者會根據這些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如果流傳的是錯誤信息或者風聞,投資者可能會因此遭受損失。此外,投資相關信息在社交媒體上的傳播,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股價和評價。
因此,發布投資信息時,需要注意不要違反刑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規定。特別是在使用社交媒體發布投資信息時,由於信息發布的便捷性和社交媒體的傳播力,投資信息可能在瞬間被大量人士獲取,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SNS上發布投資信息可能導致名譽損害和信譽損害的案例
在SNS上發布投資信息時,根據投資信息的內容,可能會傷害特定公司的名譽,或者降低其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名譽損害罪(日本刑法第230條第1項)或信譽損害罪(日本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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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定為名譽損害的要件
關於名譽損害罪,日本刑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如下:
(名譽損害)
e-GOV法令搜尋|刑法[ja]
第二百三十條 公然指出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均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因此,名譽損害罪的要件如下:
- 公然地
- 指出事實
- 損害他人的名譽
然而,根據日本刑法第230條的2第1項,如果事實的內容具有公共性、公益目的和真實性,則可能會排除其違法性。
如果名譽損害罪成立,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被判定為信譽損害的要件
關於信譽損害罪,日本刑法第233條規定如下:
(信譽損害及業務妨礙)
e-GOV法令搜尋|刑法[ja]
第二百三十三條 散播虛假謠言,或使用詭計,損害他人信譽,或妨礙其業務的人,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因此,信譽損害罪的要件如下:
- 散播虛假謠言或使用詭計
- 損害他人的信譽
信譽損害罪中的“信譽”是指人的經濟方面的評價,不僅包括社會對其支付意願的信任,也包括對商品質量等的社會信任。
如果信譽損害罪成立,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SNS上投資資訊發佈可能導致流言蜚語的案例
如前所述,散播虛假流言,損害他人信譽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信譽毀損罪。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中,流言蜚語也受到了規範。
何謂流言蜚語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8條(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 Article 158)如下所述:
(禁止流言蜚語、欺詐、暴力或威脅)
e-GOV法令搜尋|金融商品交易法[ja]
第一百五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為了有價證券的募集、出售或買賣等交易或衍生性交易,或為了有價證券等(指與有價證券或期權或衍生性交易相關的金融商品(不包括有價證券。)或金融指數。在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一號中同樣適用。)的市價變動,散播流言、使用欺詐、或施行暴力或威脅。
為了有價證券的募集、買賣等,或為了影響市價變動,散播無理據的流言(傳聞、無根據的風評等)給不特定或大量的人,被視為「流言蜚語」,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8條中被禁止。
該條款的適用案例包括以下情況:
為了以高價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於網路電子公告板等地發佈虛假資訊,讓不特定多數的人可以閱覽,然後投資者看到後購買該股票,導致股價上升,然後出售該股票獲得不當利益等。
雖然這個案例是在網路電子公告板等地發佈資訊,但在SNS上發佈投資資訊的情況也可能被視為「流言蜚語」。例如,在SNS上,基於傳聞級別的根據,發佈「○○公司似乎在做假帳……可能該賣了」等貼文。
此外,為了有價證券的募集、買賣等,或為了影響市價變動,使用欺詐或不公正的策略、手段使他人產生錯誤,被視為「欺詐」,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8條中被禁止。
該條款的適用案例包括,為了以高價出售自己控制的基金接受的新股,讓上市公司進行第三方增資,並將該基金作為接受方,並且即使增資支付的股款立即流出公司,也讓該上市公司虛假公告已增加資本,使股價上升,然後出售獲得的股票獲利的案例。
被判定為流言蜚語的罰則
如果SNS上的資訊發佈被判定為流言蜚語,則有以下罰則:
首先,作為刑事罰,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條第1項第5號)。
其次,可能被命令支付罰款。
對違反行為的罰款金額以違反行為所得利益相當額為基準(其他違反類型也同樣)。在被認定為流言蜚語的案例中,可能會認為違反行為結束時自己計算的賣出(買入)部位,該部位的賣出等(買入等)價格與該部位在違反行為後一個月內的最低價(最高價)評價的差額等為罰款相當額(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73條)。
SNS上投資資訊發佈可能導致操縱市場的案例
操縱市場是指在市場中人為地改變價格,並使他人誤以為該價格是由自然供需形成的,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
這種行為阻礙了公正的價格形成,並可能對投資者造成意外的損失,因此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被禁止。
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的條件
關於操縱市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條有所規定。
(禁止操縱市場行為等)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 e-Gov法令搜尋[ja]
第一百五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使他人誤解任何交易(僅限於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店頭買賣有價證券或處理有價證券的買賣,以下在本條中同樣適用)、市場衍生性交易或店頭衍生性交易(僅限於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商品、店頭買賣有價證券、處理有價證券(包括基於這些價格或利率等計算的金融指標)或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指標相關的事物,以下在本條中同樣適用)正在繁榮進行或其他使他人誤解這些交易狀況的目的,進行以下行為。
一~九 (略)
2 任何人不得以引誘他人進行任何交易(以下在本條中稱為「有價證券買賣等」)的目的,進行以下行為。
一 (略)
二 散播交易所金融商品市場上的上市金融商品等或店頭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的店頭買賣有價證券的價格將因自己或他人的操作而變動的消息。
三 在進行有價證券買賣等時,故意對重要事項進行虛假表示,或使人產生誤解。
3 (略)
該規定的適用案例包括,為了引誘他人買賣自己持有的股票,通過多家證券公司連續下達高價買單,提高股價,並在低價位大量下達買單,使人誤以為該股票的買賣正在繁榮,從而引誘投資者購買該股票,使股價進一步上漲,然後賣出該股票,獲得不正當利益。
另外,以下行為可能影響股價,可能被認為是操縱交易,需要注意:
- 買入提價:例如,對市場上的賣單連續下達高價買單,並在全部成交的同時提高股價
- 支撐低價:例如,下達比現價低且數量較大的買單,或實際購買,以防止股價下跌
- 影響收盤價:例如,在交易結束時間前直接下達高價買單(或低價賣單)並成交,影響收盤價的形成
- 示意買單:例如,在顯示的價格範圍內,下達無意成交、優先順位較低的大量買單
例如,可以在SNS上發布“○○公司的股票將被○○賣出,股價暴跌確定”等信息。
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的罰則
首先,作為刑事罰,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條第1項第5號)。其次,如果以獲得財產利益為目的,通過操縱市場,改變或固定有價證券等的價格,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3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條第2項)。
此外,對於法人,不僅對進行操縱市場的法人相關人員(代表人或法人或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其他員工)個人,而且對該法人可能被處以不超過7億日元的罰金(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07條第1項第1號)。
比較名譽毀損、散播謠言、操縱市場的要件
到目前為止,本所已經解釋了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投資信息可能構成名譽毀損、散播謠言、操縱市場的要件。整理後,可以如下表所示。
名譽毀損 | 散播謠言 | 操縱市場 | |
主體要件 | 無 | 無 | 無 |
公然性 | 必要 | 必要(=散播) | 必要(=散播) |
事實的指示 | 必要 | 不必要(謠言亦可) | 不必要(謠言亦可) |
社會評價下降 | 必要 | 不必要 | 不必要 |
投稿內容為虛假 | 不必要(只要社會評價下降即可) | 必須缺乏合理依據 | 必須缺乏合理依據,且能使他人誤解 |
投稿目的 | 原則上不必要(但如果有公益目的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指示事實為真實,則可排除違法性) | 必要,為了募集、買賣有價證券,或者為了影響市場價格 | 必要,為了誘使他人買賣有價證券 |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 | 可能 | 不可能 | 不可能 |
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有 | 有 | 有 |
總結:投資信息發佈需律師的法律審查
在這裡,本所對使用社交媒體發佈投資信息的注意事項進行了說明。在社交媒體上,可以輕鬆地發佈投資相關的信息,但正因為可以輕鬆發佈,也可能會違反刑法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在發佈投資信息時,需要謹慎行事,以避免涉及誹謗、散播謠言、操縱市場等行為。
本所建議您在遇到使用社交媒體等發佈投資信息的問題時,請向律師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的誹謗成為了一個大問題,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在不斷增加。特別是對於投資信息的發布,需要格外小心。本所事務所會在考慮到各種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分析已經開始或者即將開始的業務相關的法律風險,並盡可能地在不停止業務的情況下尋求合法化。詳細內容已在下面的文章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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