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或轉移網域名稱的判例
對於企業來說,網域名稱極為重要,如果自家或商品名稱的網域被他人取得,將會引發許多麻煩。然而,本所可以透過取消或轉移網域名稱的方式來對抗這種情況。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已經解釋了這種訴訟的機制和流程,但實際上,過去的訴訟中,對於哪些網域名稱進行了何種訴訟,並在訴訟中進行了何種法律判斷呢?本所將通過實際的判決文來解釋在網域名稱轉移請求的訴訟中的判斷標準等問題。
goo是NTT集團提供的門戶網站,關於這個goo的網域名稱註冊轉移,曾在法庭上進行過爭議。Popcorn公司於1996年8月從JPNIC(日本網路資訊中心)獲得了「goo.co.jp」的網域名稱註冊。對此,NTT-X(後來的NTT Resonant)於1997年2月以同樣的方式獲得了「goo.ne.jp」的網域名稱註冊。
NTT-X使用「goo.ne.jp」網域名稱運營資訊搜尋網站,但Popcorn公司使用「goo.co.jp」網域名稱引起了來源混淆,並且選擇「goo.co.jp」會自動轉到成人網站等問題,因此在2000年11月向工業所有權仲裁中心(現在已更名為「日本知識產權仲裁中心」)提出要求將Popcorn公司的「goo.co.jp」網域名稱轉移給NTT-X的申請。
對此,該中心在2001年2月承認了NTT-X的申請,命令Popcorn公司將「goo.co.jp」網域名稱轉移給NTT-X,Popcorn公司對此不滿,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Popcorn公司有權使用「goo.co.jp」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轉移請求的必要條件
在此案件中,爭議的焦點是,根據日本網路資訊中心(JPNIC)所訂定的JP-DRP(日本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在請求網域名稱轉移時,是否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 註冊者的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的商標或其他表示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
- 註冊者對該網域名稱的註冊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 註冊者的該網域名稱是以不正當的目的進行註冊或使用
NTT-X是否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首先,本所來討論第一要素,即NTT-X是否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NTT-X從2000年4月到9月(西曆2000年)期間,僅在這段時間內就投入了約5億2000萬日元的廣告費用,進行了電視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橫幅廣告、活動舉辦等,並在許多報紙、雜誌、網頁文章、電子郵件新聞等中被介紹,並多次在電視節目中被報導。此外,根據日本研究中心株式會社公布的顯示網站訪問率的指標「Japan Access Rating」調查,被告網站一直佔據上位,被訪問的實際數量,即每日頁面瀏覽數,自服務開始的五個月內就超過了100萬次,到2000年7月(西曆2000年)已經達到了1450萬次。
另外,NTT集團從goo相關業務中獲得的業務收入,在1999年(西曆1999年)約為11億6000萬日元,2000年上半年(西曆2000年)約為9億5000萬日元。由於goo提供的主要服務如搜索服務等都是免費的,因此上述收入的大部分應該來自網站的廣告收入。基於這些事實,NTT-X被認定擁有goo域名的權利或正當利益。
網域名稱的相似性
網域名稱包含頂級網域和次級網域,整體上代表了信息發布者和提供者在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和「姓名」。Popcorn公司主張,如果次級網域不同,則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地址」和「姓名」,即完全不同的網域名稱。
對此,法院認為,確實,如果次級網域不同,則可以說是不同的網域名稱。然而,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由「jp」(國家代碼,構成頂級網域的部分)、「co」(組織類型代碼,構成次級網域的部分)和「goo」(表示使用網域名稱的主體(主機)的代碼)組成。「co.jp」只是表示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是由JPNIC管理,並且註冊者是公司,這是許多網域名稱共有的部分。因此,Popcorn公司網域名稱的主要識別力在於「goo」部分,所以Popcorn公司網域名稱的關鍵部分是「goo」,被稱為「グー」。
另一方面,NTT-X的商標1是以英文字母大寫橫寫「GOO」,並在其下部以片假名橫寫「グー」。商標2是將英文字母小寫橫寫的「goo」圖案化。因此,NTT-X的商標都被稱為「グー」。
法院綜合考慮了這些事實以及NTT-X網站的知名度,認為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與NTT-X的商標、顯示、網域名稱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法院認為,判斷是否相似的標準應該與註冊的先後順序和主觀認識無關,應該客觀地進行。
關於網域名稱註冊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goo.co.jp」原本是以經營卡拉OK店為主要業務的Popcorn公司,為了吸引卡拉OK客人,特別針對女高中生設立的社區網站的網域名稱。該網域名稱並非出於不正當目的而註冊,這一點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然而,該網站的訪問量並不多,成年男性對女高中生的興趣遠超過女高中生的訪問量,因此並未對卡拉OK店的銷售產生影響。因此,Popcorn公司在保持原有女高中生社區網站內容的同時,為了吸引成年男性的訪問,開始在成人網站上投放橫幅廣告,並逐漸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將訪問者自動轉向其他成人網站,使得無法再看到女高中生的社區網站,並根據訪問量獲得利益分配。
法院認為,Popcorn公司的廣告中並未顯示Popcorn公司的商號,僅顯示代理商名稱作為「GOO!支援及查詢處」,並且,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Popcorn公司以「goo.co.jp」或「goo」的名稱被認知,例如,網站或本案網域名稱與Popcorn公司的廣告連結等事實。因此,無法認定Popcorn公司以「goo.co.jp」或「goo」的名稱被公眾認知,也無法認定Popcorn公司對「goo.co.jp」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是否以不正目的進行註冊或使用
法院認為,Popcorn公司在goo變得知名之前就持續使用「goo.co.jp」,但在goo變得知名之後,他們大幅改變了使用方式,僅用於轉址目的,並從經營轉址目的地的成人網站的公司那裡,根據訪問量獲得利潤分配。這等同於創建了一個只有域名相同的獨立網站。
此外,當「goo.co.jp」停止自動轉址,並明確表示其為成人網站的轉址目的地網站時,從「goo.co.jp」追蹤該鏈接並訪問轉址目的地網站的人數每天只有幾十人,而「goo.co.jp」每天的訪問量為33,400次。因此,無法認定有大量人士訪問「goo.co.jp」是為了查看成人內容,大多數訪問「goo.co.jp」的人可能是將其與「goo.ne.jp」混淆或輸入錯誤,並因此獲得商業利益。
原告主張,被告在知道本案域名存在的情況下,先前就已使用該域名,並取得了可能引起混淆的被告域名。然而,即使原告先前使用了本案域名,並且被告知道本案域名的存在,這並不意味著原告使用本案域名的行為就會受到保護。即使是先前使用域名的人,如果他們是出於不正當目的使用該域名,則該域名的使用可能不會受到保護,這在爭議解決政策中是明確的。因此,如上所述,本所認為原告有不正當目的。
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4月26日(西元2002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該域名是出於不正當目的使用,並駁回了Popcorn公司的請求。
此外,Popcorn公司對此案提出上訴,但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了上訴,確定了一審判決,命令將域名「goo.co.jp」轉移給NTT-X(東京高等法院2002年10月17日(西元2002年)判決)。這是關於域名轉移爭議解決政策適用的首次高等法院級別的判決。
總結
關於域名的取消或轉移請求,有兩種途徑。本案是接受了日本網路資訊中心(JPNIC)認證的爭議處理機構的爭議處理,但在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Japanes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尋求禁止使用域名等請求的案例中,判決的要件幾乎相同。無論哪種情況,被要求轉移或取消的一方都會主張先取權,但僅憑此事並不能認定其擁有域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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