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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約書的正確撰寫方式與種類,由律師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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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約書的正確撰寫方式與種類,由律師詳細解說

在商業活動中,通過代理商銷售自家的產品或服務是相當常見的做法。利用代理商不僅可以減少銷售人員等人力成本,而且還可以相對快速地建立大規模的銷售網絡,這一點非常吸引人。

因此,本所將解釋如何編寫與代理商簽訂的代理商契約,以及需要注意的要點。

什麼是代理商合約

代理商合約的機制

代理商合約的基本機制是,委託人將其商品或服務等的銷售委託給銷售代理商,而銷售代理商則對客戶進行該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活動等。

代理商合約的類型

關於代理商合約的銷售,法律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仲介型和買賣型。

仲介型是指,銷售代理商只是進行合約簽訂的代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相關的合約效力直接在委託人和客戶之間產生。在仲介型的銷售代理商的情況下,銷售代理商的銷售收入來自委託人的銷售手續費。

另一方面,買賣型是指,委託人和銷售代理商以採購的形式簽訂買賣合約,然後銷售代理商直接將這些採購的商品或服務銷售給客戶。在買賣型的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對價將成為銷售代理商的銷售收入。

選擇仲介型還是買賣型,取決於銷售代理商希望如何增加銷售,這也涉及到會計上的判斷,因此公司需要自行仔細考慮。

代理商合約的檢查要點

委託人與銷售代理商之間簽訂的合約就是代理商合約。在這裡,本所將介紹代理商合約的典型條款範例,並解釋每個條款範例的檢查要點。請注意,在條款範例中,“甲方”指的是委託人,“乙方”指的是銷售代理商。

關於取次型銷售方式的條款

若銷售方式為取次型,則應遵循以下規定:
(1)甲方方授予乙方方代理權,以附件所述的銷售條件銷售處理商品。但是,並不授予收款權。
(2)乙方方應介紹可能使用本商品的用戶。
(3)乙方方應在甲方方的支援下努力確保本商品持續被使用,並使商品使用者對其使用感到滿意。
(4)乙方方應在甲方方事先指定的情況下,使用甲方方指定的契約進行本商品的銷售。若無事先指定,乙方方必須明確告知契約對方其無收款權。
(5)乙方方必須在上述契約中註明,乙方方作為甲方方的代理人參與本商品銷售的相關契約。
(6)每筆契約不應提供證明代理權的文件,如授權書等。
(7)與契約簽訂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經費等,應由乙方方承擔。
(8)即使契約成立後,甲方方無法從契約對方收回款項,乙方方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9)甲方方僅授予乙方方對處理商品的最終用戶進行銷售仲介的許可,除非附件中有特別規定,否則不應授予選任代理人或其他任何許可。
(10)儘管有前述規定,但若附件中有特別規定,乙方方可以通過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方來選任代理人(若銷售方式為取次型,則稱代理人進行的處理商品銷售為「二次取次」)。當該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方時,甲方方應視為已對此給予許可。但是,如果由於該代理人的再銷售相關的表見代理、交易侵權行為或其他類似行為,使甲方方對該代理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乙方方應與該代理人共同保證該債務。

以上條款例子是基於取次型代理店契約的類型。在取次型中,銷售代理店僅代理客戶與委託人之間的契約簽訂行為,其效果歸屬於客戶與委託人。因此,需要明確定義銷售代理店的代理權範圍。

在條款例子(1)的但書中,規定了不授予代理店收款權。是否授予代理店收款權是兩種可能的情況,但考慮到收款權的重要性,作為委託人,不授予代理店收款權可能是較為保險的選擇。

條款例子(10)規定了代理人的選任。如果允許代理人和更多的代理人,當與客戶之間出現問題時,責任所在可能會變得模糊。然而,如果將所有事務一次性委託給大型銷售代理店,則可能需要預設代理人的選任。因此,是否允許選任代理人應根據個別交易來判斷。

關於買賣型的銷售方法條款

若銷售方法為買賣型,則應遵循以下規定:
(1)甲方方在收到乙方方以附件所述的銷售方法和銷售條件購買商品的申請時,必須接受。
(2)甲方方在收到乙方方以附件所述的銷售方法和銷售條件以外的方式購買商品的申請時,必須立即接受或拒絕。
(3)乙方方應在自身的責任下,按照甲方方指定的格式和方式,執行與向本商品使用者銷售相關的所有行為,包括使用合約。
(4)乙方方不得未經甲方方許可,以甲方方指定的格式和方式以外的方式批准對使用者的使用許可。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形式獲得甲方方的批准。
(5)與銷售、合約締結、費用收取相關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方承擔。
(6)關於使用費的收取,乙方方應自行負責收取。甲方方不承擔與費用收取相關的任何損害等責任。
(7)除非附件中有特別規定,否則乙方方必須將甲方方的服務提供對象作為合約對象,進行商品銷售。乙方方對甲方方的服務提供對象以外的人進行商品銷售(以下稱為「二次再銷售」)將被視為乙方方對甲方方的債務不履行,並認為乙方方不會因甲方方的解除等行為而產生損害。
(8)儘管有前項規定,但如果附件中有特別規定,乙方方可以對甲方方的服務提供對象以外的人(以下稱為「再銷售對象」)進行商品銷售。但是,對再銷售對象的業務、技術等相關支援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方承擔,甲方方被排除在所有責任之外。

這個條款例子是假設代理店合約的類型為買賣型。在買賣型的情況下,與客戶簽訂合約並承擔合約責任的是銷售代理店,因此,委託者對銷售代理店的約束通常不會比取次型大。

因此,代金收取權當然在銷售代理店。條款例(6)就是對這一點進行謹慎規定的。

稍微特別的是,如條款例(1)所述,只要按照預先確定的銷售條件等進行,委託者必須將商品或服務賣給銷售代理店。

然而,在代理店合約中,銷售代理店是以能夠從委託者那裡確保商品或服務為前提進行銷售活動的,即使收到客戶的申請,也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務,這對代理店來說是不應該的。因此,條款例(1)可以說是對代理店來說非常重要的條款。

關於傭賣型銷售手續費的條款

1.若銷售方式為傭賣型,且本次銷售的合約已成立,甲方方應支付附件所列的手續費給乙方方。
2.在支付本條款的手續費後,若發現本次銷售的合約無效,且被取消或解除,或者甲方方因該合約的瑕疵而向合約對方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乙方方應將手續費退還給甲方方。

在銷售型代理商合約中,代理商的收入簡單來說就是商品的進貨價格與銷售給客戶的價格之間的差額。相對於此,傭賣型代理商合約中,代理商的收入來自於仲介的手續費,因此需要在代理商合約中設定手續費金額。

在傭賣型代理商合約中,一般來說,只有在客戶與委託人之間的商品或服務提供合約成立的情況下,代理商才能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金額可能是「每筆合約○元」的固定金額,也可能是「銷售價格的○%」,與銷售額掛鈎。

在關於銷售手續費的條款中,最重要的是手續費產生的條件。即使是在客戶與委託人之間的合約成立時,根據處理的商品或服務,具體的表述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對於銷售應用程式的代理商來說,當客戶註冊了委託人提供的應用程式時,就可以說是成立了。為了避免後續產生疑義,根據處理的商品或服務,明確設定手續費產生的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像條款例第2項那樣,即使客戶與委託人之間的合約一度成立,也可以設定不需要支付手續費的情況。這是因為,如果後來合約無效或被取消,仍然有支付手續費的義務,則存在銷售代理商使用所謂的「假客戶」來申請合約,然後立即解約,從而水漲船高的風險。

關於商品交付的條款

若處理商品為有形物品,則應遵循以下規定。
(1)甲方方應直接向合約對方交付處理商品。
(2)儘管有前項的規定,甲方方可以事先向乙方方交付處理商品,並讓乙方方直接向合約對方交付處理商品。然而,當乙方方直接交付處理商品時,必須立即通知甲方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和發送日期。
(3)前項的費用由甲方方承擔。

如果商品是委託給代理商銷售的,則需要確定交付給客戶的方式。誰擁有庫存取決於委託人和代理商,但一般來說,委託人持有庫存,並直接向客戶交付商品的例子較多。條款例(1)是針對這種情況設定的。

然而,儘管商品庫存由委託人持有,實際的商品交付可能會請求銷售代理商。由於銷售代理商是客戶的窗口,因此從銷售代理商直接向客戶交付商品可能會使交易更加順利。條款例(2)是考慮到這種情況可能存在而設定的。

如果交易只考慮到條款例(1)和(2)中的一種,則只需設定一種條款。然而,如果預計銷售代理商和客戶都可能存在條款例(1)(2)的情況,則最好像上述條款例那樣設定。

關於商標使用的條款

1.乙方方若希望使用甲方方擁有使用權的商標,必須事先向甲方方申請,並獲得甲方方的同意。另外,獲得同意的商標使用條件,應依照甲方方的規定。
2.儘管有前項規定,甲方方在本合約期間內,將被推定已授權乙方方在處理商品的中介或再銷售所需的範圍內使用商標。

商標是業者用來區分自家商品或服務與他家商品或服務的標記(識別標誌)。當這些標記向專利局申請並獲得商標註冊後,業者就獲得了商標權,註冊者可以獨家使用該商標。關於包含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銷售代理商在進行委託者商品或服務的推廣活動時,預計會使用商標。由於未經權利人同意,第三方無法使用商標,因此在條款例的第1項中,規定了必須獲得權利人即委託者的同意。關於商標權侵權的處罰,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nalty-for-trademark-infringement[ja]

此外,條款例的第2項是指,由於委託代理商進行銷售,自然預計會讓代理商使用商標,除非商標權利人即委託者特別禁止,否則將推定已授權使用商標。

總結

並非僅限於IT企業,當銷售自家開發的工具或應用程式等產品時,常常會委託給銷售代理商。代理商合約在法律上有幾種類型,選擇哪種類型取決於您希望在哪裡獲得銷售收入的會計視角,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委託人可以在合約上承擔責任的商業判斷。因此,為了能夠在法律上實現這樣的判斷,安排合約書變得非常重要。因此,本所建議在製作代理商合約書時,請向律師或專家諮詢。

由本事務所提供的契約撰寫與審查等服務介紹

在Monolis法律事務所,作為專精於IT、網路和商業的法律事務所,本所不僅提供代理商契約,還為本所的顧問公司和客戶公司提供各種契約的撰寫和審查等服務。

如果您有興趣,請在下方查看詳細資訊。

https://monolith.law/contractcreation[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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