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著作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或聲望的保護?
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解釋過,著作權與專利權等其他知識產權不同,無需申請程序,只要著作物被創作出來,創作該著作物的人就自動擁有:
- 著作權
- 著作人格權
這兩種權利,即自動產生(無形式主義)。
而著作人格權是「公開權」(日本著作權法第18條)、「姓名表示權」(第19條)、「同一性保持權」(第20條)這三種權利的總稱,旨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
此外,即使行為並未觸犯上述權利,只要以損害著作人名譽或聲譽的方式使用著作物,也被視為侵犯著作人格權的行為。
侵犯名譽或聲譽
以侵害作者名譽或聲譽的方式使用其著作物的行為被視為侵犯作者人格權,對於違反行為,作者可以在民事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害、恢復名譽,並可能面臨刑事懲罰。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
第7項 以侵害作者名譽或聲譽的方式使用其著作物的行為,被視為侵犯作者人格權的行為。
雖然這項規定在形式上並未被規定為權利,但被稱為「名譽聲譽侵害推定規定」,並被視為與公開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在作者人格權中的權利並列。
那麼,實際上,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視為「以侵害作者名譽或聲譽的方式使用其著作物的行為」呢?由於使用著作物,自己建立的名譽或聲譽被侵犯,這是指什麼樣的行為呢?教科書上通常會提到的是,將藝術作品這種著作物用於風俗廣告等行為,但並不僅限於此。
攝影師的名譽或聲譽受到侵害的情況
最近,有一位專業攝影師,因為自己的照片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被告在其經營的成人網站(關於風俗店的公告板信息匯總網站)的首頁上展示了一年以上,並與低俗的圖片等一起展示,因此向被告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訴訟。
被告在網站上上傳的夜景照片是原告的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複製權、公眾傳輸權),這種使用行為侵害了原告作為著作人的名譽和聲譽,這是原告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收到了傳票,但並未出席本案的口頭辯論期日,也未提交答辯書和其他準備文件,因此,被認為明確地未對訴訟原因事實進行爭辯,並將其視為自白。
將照片上傳到成人網站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原告是本案照片的製作者和著作人,被告複製了本案照片,並將其上傳到被告的網站進行公眾傳輸,從而侵犯了原告對本案照片的著作權(複製權、公眾傳輸權)。此外,被告的行為,考慮到被告網站上本案照片的使用方式,被認定為利用作品侵害原告的名譽或聲譽的行為,因此被認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人格權(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10月30日(西元2019年)判決)。
然後,關於著作權侵權的慰撫金,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由於著作權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可以通過對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來恢復」,因此,命令被告支付原告授權使用照片的使用費3萬2400日元,以及著作人格權侵權的慰撫金30萬日元,律師費用3萬日元,總計36萬2400日元。
當著作物被改編並侵犯名譽或聲譽時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作者將他的報導風格的作品『覺醒』改編為電視劇,但在改編過程中,基本故事的變更等行為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權,因此,作者向劇的製作人和電視東京等人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和道歉廣告刊登請求。
原告的作品描述了一位建設公司員工的妻子被命令單身赴任到沙烏地阿拉伯,主角作為妻子希望能陪同丈夫,但由於公司的情況而無法實現,她在努力實現陪同的過程中,作為人類獨立並成長。該作品描繪了一對本應由愛情連接在一起的夫妻,實際上是一個組織,並在”男人工作,女人家庭”的分工上,意識到了這一點,並最終導致離婚。
被告根據這部作品創作了電視劇『壞妻子的故事?不讓丈夫去任何地方!阻止海外單身赴任』的劇本,但當原告審查了這部劇本時,他發現原告作品中最重要的主題創作思想表現被徹底改變,因此他回答說他無法接受將其改編為電視劇。由於被告無法獲得原告的同意,他們最初將劇的原作者和原作列為原告,但後來他們突然刪除了原作者和原作的名字,並播放了這部電視劇。
違反創作意圖的劇本改編
被告改編的劇本,在情況設定和劇情發展上,一直到中途都與原告的作品完全相同。然而,在後續的發展中,主角確實有工作,並活躍地工作,但主角感到痛苦,因為她過去一直過於關注”愛情”,像個孩子一樣不成熟的妻子,她後悔想要陪同丈夫去單身赴任的行為並不是一個妻子應有的態度,她向丈夫道歉,讓丈夫單身赴任,保護他的空房,並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感到快樂。
法院首先確認通常應支付的電視劇原作使用費為50萬日元,然後,
不僅僅是原告作品被改編為本案電視劇,故事和標題被改變,而且作為女性的獨立,為保護女性權利的寫作活動,社會活動的一部分,關於現代婚姻和女性獨立的原告的思想,批評企業對員工妻子的控制等表達方式的原告作品,被改變為無法理解這些思想和批評的作品,以真實的人物山脇史子為模型,獲得其同意,以丈夫的海外單身赴任事件為契機,表達主婦在社會上覺醒,尋找自己的道路,嘗試獨立的姿態的原告作品,被改變為社會視野狹窄的輕浮妻子大聲疾呼要求陪同丈夫,但最終反省並接受丈夫的單身赴任的故事,並在日本最大的電視台在下午9點到54分的時間,觀眾非常多的時間播放,由於本案電視劇對原告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權的侵犯,原告的社會名譽和聲譽被毀壞,並遭受了嚴重的精神痛苦。
東京地方法院1993年8月30日(西曆1993年)判決
並認為,這是”違反原告的創作意圖的使用”,是同一性侵權,並且是”以侵害原告的名譽或聲譽的方式使用原告作品,原告一直在進行女性的獨立,女性權利保護的寫作活動,社會活動”,侵犯了著作人格權,並命令支付慰撫金100萬日元,總計150萬日元,並在朝日新聞全國版早報社會版上刊登道歉廣告。
當漫畫家的名譽或聲望受到侵犯時
有一個案例,原告是漫畫家,他對被告提出訴訟,因為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繪製的肖像上傳至圖片分享網站,並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篇文章,好像原告要求刪除圖片的同時,也對被告發出了殺人預告。原告主張這構成了侵犯著作人格權和誹謗,並要求賠償。著名的漫畫家佐藤秀峰,他的作品包括《海猿》、《向黑傑克致敬》以及描繪特別攻擊隊的《特攻之島》等,他經營著一家漫畫製作所,並運營著一個名為「漫畫on Web」的網站。作為銷售促進活動的一部分,他在該網站上對購買自己作品的客戶提供一項服務,即根據客戶的要求,繪製其希望的人物肖像,並贈送給客戶。
被告通過這個網站購買了佐藤的兩本漫畫,並要求贈送昭和天皇和現任天皇的肖像各一張。被告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寫道:「本所希望向天皇陛下表達本所的感謝。請專業的創作者為本所繪製天皇陛下的肖像。這是Cool JAPAN Now。」然後,他拍攝了其中一張肖像的照片,並將其上傳到圖片分享網站,再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寫道:「天皇項目參賽者編號1,X.海猿,向黑傑克致敬,特攻之島」,並附上了圖片分享網站的鏈接。對於剩下的一張肖像,他也將其上傳到了圖片分享網站,並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寫道:「好的,本所已經收到了第三份參賽作品!…這又是X先生的作品!真是讓人感到興奮。萌天皇。」,並附上了圖片分享網站的鏈接。
將肖像用於政治活動
對此,佐藤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寫道:「我會盡力滿足客戶的要求,但請不要將這些圖片用於政治或思想活動。這些插圖只是為了個人使用。」然而,被告將肖像的照片從圖片分享網站上刪除了。但是,被告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些信息,寫道:「我用毒來對抗毒,我採取了與主流媒體相同的手法。」「我有一些想要傳達的信息,無論用什麼手段,我都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關注。」「我已經收到了X先生的○害預告,我現在正被各方瞄準…(以下省略)」等。
對此,佐藤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將肖像上傳至圖片分享網站,這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公眾傳輸權),並且這種行為損害了他的名譽或聲望,因此構成了侵犯著作人格權。此外,「○害預告」意味著「殺人預告」,因此,被告揭示了佐藤對被告發出殺人預告的事實,這損害了佐藤的社會評價。因此,佐藤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首先認定,被告將肖像的照片上傳至圖片分享網站,這侵犯了佐藤的著作權(公眾傳輸權)。法院認為,被告將肖像用於「天皇項目」,並製造了一種原告支持該項目並上傳肖像的假象,這可能會讓人誤以為原告或其作品受到了某種政治傾向或思想立場的單方面評價,因此,這構成了侵犯原告的著作人格權。法院認定,由於侵犯著作權,佐藤遭受了20萬日元的損失,並因侵犯著作人格權,佐藤應得到15萬日元的慰撫金(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7月16日判決)。
此外,被告在被要求從圖片分享網站上刪除肖像後,以一種可以被解讀為報復的方式,在Twitter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寫道:「我也收到了A先生的○害預告」,並發布了一篇文章,好像他從原告那裡收到了超出常規的攻擊性言論或危害通知,這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應因誹謗支付15萬日元的慰撫金,並命令被告支付總計50萬日元的賠償金。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portrait-infringement-on-twitter[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總結
著作物是著作者以創作的方式表達其思想或情感的產物。因此,本所必須謹慎避免以超出著作者創作意圖的方式或形式使用該著作物,以免引起對其創作意圖或思想立場的疑問或疑慮,或降低著作物所表現的藝術價值。如果您的名譽或聲望因他人使用您的著作物而受到侵害,您應該立即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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