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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誹謗中傷與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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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誹謗中傷與恐嚇罪

當本所提到「恐嚇」,可能會想像到一個體格強壯、面目可憎的男子在威嚇他人。根據日本法務省的「平成30年版犯罪白書」(2018年版犯罪白書),在平成29年(2017年)的刑法犯罪嫌疑人中,因恐嚇而被逮捕的人數約為2800人,實際上,這些犯罪者可能與本所的想像相符。

另一方面,根據日本警察廳的「平成30年關於網路空間威脅情況」報告,平成29年(2017年)在網路空間中發生的恐嚇案件數量為310件,其中包括了中學生和老年人。這是因為在網路上進行恐嚇不需要直接面對受害者。

在使用網路的過程中,本所可能會因為過度興奮而使用過於激烈的語言,進而將誹謗變成恐嚇。由於不需要面對面地發言,任何人都可能發表恐嚇他人的言論,並有可能因此被以恐嚇罪逮捕。在本文中,本所將解釋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何時會構成恐嚇罪,恐嚇罪的刑罰,以及如果你恐嚇了他人或被他人恐嚇時該如何應對。

威脅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在網路上用威脅他人的言語進行誹謗中傷,可能會構成威脅罪。

1 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圖威脅他人,可被判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2 若以加害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圖威脅他人,亦同前項。

日本刑法第222條 (威脅)

如果發表上述相關的帖子,由於威脅罪是非親告罪,即使受害者不提出刑事訴訟,也有可能被懲罰。

害惡的告知

只有在「告知將會造成傷害」,也就是「害惡的告知」的情況下,才能構成「日本恐嚇罪」。

是否構成「害惡」需要客觀判斷,即使受害者感到「被恐嚇」,也不一定構成「恐嚇」,這種判斷會因情況而異。例如,一個年輕健壯的男性說「我要傷害你」,和一個小孩說「我要傷害你」,即使從客觀角度看,受害者感到的恐懼程度也會有所不同,這種情況在過去一直被提及。

前者的情況會被認為是「害惡的告知」,而後者的情況則不會。然而,在網路上,這種例子並不適用。本所無法區分是暴力男子的發文,還是孩子的發文。

因此,網路空間中被揭發的恐嚇者中,也包括了中學生和老年人。

威脅的方式

在電子郵件或社交網站上的「害惡通知」也將構成威脅罪。

威脅罪的成立需要「害惡的通知」,那麼「通知」包含哪些方式呢?

在法律上,對於威脅罪的害惡通知方式並未特別限制。首先,如果直接用言語告知,那就是「通知」。其次,如果寄送了威脅信,那也是「通知」。

因此,如果你直接透過LINE或電子郵件向對方發送「我要公開你的秘密」、「別以為這就了事」等威脅訊息,那就是「通知」,並將構成威脅罪。

在網路上的發文,只要足以使對方感到恐懼,那當然就是「害惡的通知」。例如,如果你在對方的社交網站或你自己的部落格上發文,或者在「2ch」等網路論壇上發文,只要那是「害惡的通知」,就有可能構成威脅罪。在網路上,威脅罪很容易就成立,所以必須特別注意自己的發文。

關於恐嚇的對象

在恐嚇罪中,根據日本《刑法第222條》(Japanese Penal Code Article 222),恐嚇的對象是有限制的。

生命
對生命的威脅是指威脅要奪取他人生命,也就是所謂的殺人預告,例如說「我要殺了你」或寫下「你的命已經不保」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身體
對身體的威脅是指威脅要對他人施暴,例如說「我要打你」或寫下「別以為你能安然無事」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自由
對自由的威脅是指威脅要限制他人的自由,例如說「我要把你關起來」或寫下「我要綁架你」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名譽
對名譽的威脅是指威脅要公開他人的不名譽事實,例如寫下「我要公開你的婚外情」或「我要揭露你的不正行為」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即使要公開的事實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構成恐嚇,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財產
對財產的威脅是指威脅要侵害他人的財產,例如寫下「我要奪走你所有的錢」或「我要燒掉你的房子」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日本《刑法第222條》

除了上述的五種情況外,基本上對其他事物的恐嚇並不構成恐嚇罪。

受侵害者(侵害對象)

在恐嚇罪中,根據日本《刑法第222條》(Japanese Penal Code Article 222),恐嚇的侵害對象也有所限定。

恐嚇罪的成立,僅限於告知將對「人」即「本人」,或者「親屬」造成傷害的情況。

例如,如果寫下「我要殺了你的妻子」、「我要綁架你的孩子」等話,可能會構成恐嚇罪。然而,對朋友或熟人等進行的傷害告知,並不構成恐嚇罪,所以即使寫下「我要殺了你的戀人」,也不會構成恐嚇罪。

但是,寵物被視為「財產」,因此,如果寫下「我要讓你的貓遭受慘痛的折磨」等話,可能會構成對「本人的財產」的傷害告知,從而可能構成恐嚇罪。

對法人的威脅

威脅罪基本上必須有對本人或親屬的惡意告知才能成立,因此,原則上法人並不在其範疇內。

然而,根據判例,即使是對法人的惡意告知,只要該告知對接收該告知的個人(如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等)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構成威脅,那麼對該個人的威脅罪就可以成立。

例如,如果對公司的代表等人寫下「我要摧毀你的公司」等言論,那麼代表可能會感到與直接受到對自己個人的威脅一樣的恐懼。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惡意告知可能被視為對接收該告知的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威脅,從而可能構成威脅罪。

威脅罪並不需要對方「恐懼」

威脅罪是一種通過「使對方恐懼的惡意告知」來成立的犯罪,但實際上並不需要對方真的「恐懼」。

威脅罪並無未遂罪。因為「威脅」的行為一旦發生,就已經成為「既遂」。因此,對方是否真的感到恐懼並無關係。

像威脅罪這樣,只要進行問題的行為,就會自然而然地成立的犯罪類型,本所稱之為「抽象危險犯」。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危險的,所以一旦行為發生,就會產生危險,並且犯罪就會成立。這種觀念在日本刑法第108條的「現住建築物等放火罪」中被視為典型例子。因此,即使對方在收到威脅郵件或在其社交網絡上看到惡意告知時,並未覺得「害怕」,只要這些行為客觀上具有使人恐懼的內容,威脅罪就會成立。

威脅罪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威脅罪與強迫罪

威脅罪與強迫罪常常被混淆,讓本所來確認一下它們的區別。

1. 以傷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由進行威脅,或者使用暴力,使人做出無義務的行為,或者阻礙權利的行使,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以傷害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由進行威脅,使人做出無義務的行為,或者阻礙權利的行使,將被視為與前項相同。
3. 前兩項的未遂犯將被懲罰。

日本刑法第223條(強迫)

強迫罪是指通過對他人進行威脅或暴力行為,使其「做出無義務的行為」或「阻礙權利的行使」而成立的犯罪。

與威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使其做出無義務的行為」或「阻礙權利的行使」的結果,而在威脅罪的情況下,並不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只是單純的威脅,並不會使人做出任何行為。

相對於此,強迫罪需要有上述的目的,並需要使對方做出無義務的行為或阻礙權利的行使。因此,強迫罪存在未遂犯。

威脅罪與強迫未遂罪

這裡可能會讓人感到困惑的是威脅罪與強迫未遂罪。「威脅了對方,但對方並未做出無義務的行為」,在這一點上,威脅罪與強迫未遂罪是相同的。

在強迫未遂罪的情況下,威脅行為是針對使對方做出無義務的行為。例如,如果說「如果你不跪下,我就殺了你」,這裡包含了「跪下」的訊息。因此,如果對方沒有跪下,就會成為強迫未遂罪。

相對於此,威脅罪只是單純地說「我要殺了你」,並沒有意圖使對方做出任何行為或阻礙權利的行使。這就是強迫未遂罪與威脅罪的區別。

如果在網路上的發文中,對他人說「如果你不做〇〇,我就殺了你」或「如果你做了〇〇,我就放火」等,試圖強迫他人做出行為或阻礙權利的行使,那麼將不構成威脅罪,而是強迫罪或強迫未遂罪。強迫罪的刑罰,即使是未遂犯,也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威脅罪更重,因此必須注意。

威脅罪與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威脅罪與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關係是什麼?

提到網路犯罪,很多人可能會想到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因此,本所來解釋一下威脅罪與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關係。

威脅罪也包括以「毀損名譽」為由對他人或其親屬進行威脅的情況。因此,如果發表了這樣的帖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關係就會成為問題。

威脅罪是以「毀損名譽」為由進行威脅的行為。相對於此,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是「實際毀損名譽時」成立的犯罪。因此,從時間上來看,威脅罪先於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當對他人說「我要毀損你的名譽」進行威脅時,威脅罪就成立了。然後,如果實際進行了毀損名譽的行為,那麼在那個時候,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就成立了。在這種情況下,威脅罪與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成為「合併犯」的關係,刑罰將被加重。

具體來說,以刑期較長的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三年為基準,其1.5倍,即4.5年以下。

如果你想知道什麼是名譽毀損,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威脅罪與威力業務妨害罪

本所也來解釋一下威脅罪與威力業務妨害罪的關係。

威力業務妨害罪是指通過展示「威力」或「威勢」來妨害對象的業務時成立的犯罪。例如,如果在2ch等論壇上發表「我要在〇〇的音樂會現場放置炸彈」等帖子,可能會構成威力業務妨害罪。在這種情況下,對對象的威脅罪也會同時成立。

當威脅罪和威力業務妨害罪成立時,通常是一個帖子導致兩種罪行成立。在這種情況下,這兩種罪行成為「觀念競爭」的關係,並將根據較重的罪行進行審判。

威力業務妨害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比威脅罪的刑罰重,所以如果威脅行為妨礙了對方的業務,將會根據威力業務妨害罪進行審判。

總結

在網路上,有時本所會因為情緒激動或者一時衝動,過度誹謗他人,甚至對他人進行「威脅」。一旦威脅罪成立,可能會被受害者找出真實姓名和地址,並要求賠償損失,甚至可能被警察逮捕。為了盡可能平和地解決問題,本所應該儘早向有豐富網路問題處理經驗的律師諮詢。

反過來說,如果你感到自己被他人威脅,身處危險之中,你應該立即保存威脅行為發生的博客或論壇的屏幕截圖和列印出來的證據。這些證據在後續的刑事告訴中將會非常重要,並且可以防止威脅行為的證據被刪除。

問題的帖子存在的時間越長,看到的人就越多,可能會被轉載到其他論壇,或者被摘錄到匯總網站,無窮無盡地擴散開來。因此,本所必須立即刪除這些帖子。

為了刪除帖子,本所需要向該網站的管理人員或管理公司提出刪除申請。如果他們拒絕刪除,本所可以向法院提出臨時處分申請。

不僅僅是威脅,對於網路誹謗的情況,僅僅刪除文章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即使刪除了,可能還會有同樣的帖子再次出現。本所需要找出發帖者,讓他們承擔責任。

本所會向網站的管理人員或管理公司提出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並從他們提供的信息中找出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然後,本所會向該網路服務提供商提出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但是,由於網路服務提供商並不會主動提供信息,因此本所需要進行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的訴訟。如果本所贏得訴訟,法院將會命令網路服務提供商開示發信者的信息,這樣本所就可以獲得發帖者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

當你被威脅時,請冷靜且堅定地應對。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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