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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投資合約中的帶動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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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投資合約中的帶動權條款

特別是在創業公司接受投資時,投資合約的內容可能會規定有關拖帶權(Drag Along Right)的條款。對於拖帶權,首先,是否應將有關拖帶權的條款作為投資合約的內容來規定,即使要規定,也應該如何設定內容等,有許多需要考慮的事項。因此,本文將對投資合約中的拖帶權進行說明。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mportance-and-necessity-of-investment-contract[ja]

何謂「牽引權」(Drag Along Right)

「牽引權」(Drag Along Right)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於目標公司的收購,可以強制其他股東配合收購的權利。

「牽引權」(Drag Along Right)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主導並強制經營團隊和其他股東進行M&A或退出的權利」(磯崎哲也『創業的權益融資』第139頁)。牽引權有時也被稱為強制賣出權、賣出請求權、轉讓請求權等。

特別是風險資本對創業公司的投資,往往期待該創業公司未來能進行退出,從而實現資金回收。牽引權就是作為一種條款,規定風險資本等投資者可以更容易地進行所需的退出。

拖帶權(Drag Along Right)的目的

拖帶權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兩點:

  1. 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
  2. 強制管理層出售股份

如上述1和2的目的所示,拖帶權是一項由風險投資者等投資方要求,在投資合約中設定的條款。通過拖帶權,風險投資者等投資方可以強制少數股東和管理層出售股份,從而實施投資的創業公司的併購和退出(M&A and Exit),以回收投資資金。

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的目的

對於併購,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法:

  1. 股份轉讓
  2. 企業重組行為(股份交換、股份轉移、合併等)
  3. 業務轉移(業務轉讓、公司分割等)

關於1.

作為股份轉讓的併購方法,可以考慮的是該創業公司的全體股東將全部股份轉讓給購買者。然而,如果該創業公司的部分股東拒絕轉讓股份,則獲取全部股份將變得困難。

因此,可以考慮在投資合約中預先設定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的條款。

關於2.和3.

執行2.和3.的方法,原則上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原則上,需要出席該股東大會並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的贊成,並且贊成票數需要超過出席該股東的三分之二的表決權)來實施。因此,與獲取全部股份的1.方法相比,實施的門檻較低。

然而,如果選擇2.和3.的方法,公司法上有規定保護反對股東的制度(如股份購買請求權等)。如果選擇這種公司法的程序,可能會花費時間和成本。因此,可以考慮在投資合約中預先設定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的條款。

強制管理層出售股份的目的

風險投資者等投資方的目的是通過進行股票上市(IPO)或併購(M&A)來獲得資本收益,因此進行投資。因此,風險投資者等投資方會要求創業公司等在投資合約中設定強制管理層出售股份的條款,以便在適當的時機進行IPO或M&A。

行使拖帶權的條件

要行使拖帶權,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如上所述,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拖帶權。即使投資合約中有規定拖帶權,如果不滿足一定的條件,也不能行使。因此,如何規定這些「一定的條件」非常重要。

而如何規定這些一定的條件,需要根據規定拖帶權的目的來考慮。

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的目的下的行使條件

如果規定拖帶權的目的是強制少數股東出售股份,那麼可以考慮規定以下的行使條件:

  1. 對於行使拖帶權,需要總股東的總投票權中,有○%以上/○分之○以上的贊成
  2. 對於行使拖帶權,需要優先股東的總投票權中,有○%以上/○分之○以上的贊成,並且需要公司董事會的批准

如果有上述的條件,對於管理層來說,不會有太大的風險。

強制管理層出售股份的目的下的行使條件

如果規定拖帶權的目的是強制管理層出售股份,那麼如果按照上述的條件,當管理層反對行使拖帶權時,行使拖帶權就會變得困難。因此,通常會規定「優先股東的總投票權中,有○%以上的贊成」這樣的條件。但是,如果有這樣的條件,決定股份出售的權力就會被委託給風險投資公司等,可能會引起管理層的反彈。

因此,風險投資公司等與公司之間需要就行使拖帶權的條件,包括行使的時間和股份出售金額等,進行協商,尋找妥協點。

選擇實行拖帶權的對象時的注意事項

在投資合約中,如果規定了拖帶權,則需要考慮強制股票銷售的對象範圍,並需要根據拖帶權的目的進行考慮。

強制少數股東銷售股票的目的的對象

如果拖帶權的目的是強制少數股東銷售股票,則可能反對股票銷售的所有股東都需要成為強制銷售的對象。然而,如果股東人數眾多,則與所有股東簽訂投資合約可能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因此,有時會以投資合約的形式,製作包含拖帶權規定和清算規定的備忘錄或協議書,並與投資合約簽訂不同的合約。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vestment-contract-liquidation-provision[ja]

強制管理層銷售股票的目的的對象

如果拖帶權的目的是強制管理層銷售股票,則與強制少數股東銷售股票的目的不同,只需要將特定的管理層作為強制銷售的對象。因此,如果管理層是對象,則與強制少數股東銷售股票的目的不同,無需簽訂備忘錄或協議書,只需將拖帶權規定為投資合約的內容即可。

然而,在實務上,上述兩種目的往往會混合在一起,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將所有股東作為強制銷售的對象。

關於行使拖帶權時的對價

在行使拖帶權時的對價,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在普通股和優先股之間設定差異,並需要適當地規定。

總結

以上,本所對於投資合約中的「帶動權」(Drag Along Right)進行了說明。帶動權是投資者,如創業投資公司等,為了追求投資資金回收而重視的條款,因此在規定時,需要對其內容進行充分的考慮。由於帶動權需要專業知識,因此最好由專業人士,如律師來撰寫投資合約,或者接受律師的建議。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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