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逮捕後因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是否可以刪除逮捕報導的搜尋結果?
人們往往會將「被捕」等同於「有罪」,但實際上並非總是如此。如果在被捕後被證明是冤枉或無罪,或者由於嫌疑不足等原因而未被起訴,則不會被判有罪。對於被捕的人來說,自然會希望刪除其被捕報導的文章的搜索結果。然而,在日本,媒體會在人們被捕的時候湧入報導,但如果未被起訴,後續報導就會很少,因此被捕的報導往往會作為搜索結果保留下來。
關於搜索結果的刪除,最高法院在2017年1月31日(平成29年)做出了以下決定:「如果明確的法律利益優於公開該事實,則可以要求搜索業者從搜索結果中刪除該URL等信息」。自此決定以後,有許多人表示,刪除與被捕文章和被捕歷史相關的搜索結果變得更困難了。那麼,對於由於嫌疑不足而未被起訴的文章的搜索結果刪除,又該如何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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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文章的搜尋結果刪除
僅因為被逮捕,並不意味著該人確定有罪。可能是無罪,可能是冤枉,也可能是不起訴。
不起訴與嫌疑不足
不起訴處分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此外,還有如非犯罪行為、嫌疑人死亡、撤銷親告罪的告訴等各種情況。
- 起訴猶豫(有嫌疑,但犯罪輕微,或已達成和解等,檢察官考慮各種情況決定不起訴)
- 無嫌疑(調查結果,無犯罪嫌疑)
- 嫌疑不足(雖然疑問並未完全消除,但證據不足以起訴)
在這些不起訴的情況中,有嫌疑不足而被不起訴的原告,曾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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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求刪除搜尋結果的訴訟
原告對被告Google LLC,一家提供網站搜尋服務的公司,主張其隱私權被侵犯。當在Google搜尋網站上以特定搜尋關鍵字進行搜尋時,會顯示寫有原告被逮捕等事實的網站的URL、標題和摘要。原告根據人格權,要求刪除URL等信息,並主張被告有義務刪除這些信息。然而,被告未對原告的刪除要求作出回應,導致原告的隱私權被侵犯的狀態無端地持續下去。因此,原告以侵權行為為由,要求賠償損害。
原告於2012年因涉嫌強姦被逮捕並被拘留,但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被釋放,檢察官對原告的嫌疑不足以起訴。
原告於2017年6月2日,透過其代理律師,向被告要求刪除相關URL等信息。對此,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支持其主張的文件,原告的代理律師隨後提交了不起訴通知書(未說明原告為何未被起訴)。雖然雙方繼續進行談判,但被告於同年6月23日決定不刪除相關URL等信息,並通知了原告。原告因此主張其隱私權被侵犯,並根據人格權要求刪除搜尋結果。原告還主張,由於被告未對刪除要求作出回應,其隱私權的侵犯狀態無端地持續下去。因此,原告以侵權行為為由,要求賠償慰撫金100萬日元、律師費用30萬日元,總計130萬日元,並提起訴訟。
不起訴的證明
作為「嫌疑不足」不起訴的證明,您可以索取寫有不起訴理由的「不起訴處分通知書」。雖然是否對特定的嫌疑事件提起訴訟或不起訴是由檢察官決定的,但即使成為不起訴,也不會自動向被嫌疑人發出「您已經不起訴」的不起訴處分通知書。為了獲得不起訴處分通知書,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嫌疑人需要向檢察官提出請求並獲得發行。
當檢察官對事件作出不提起公訴的處分時,如果被嫌疑人提出請求,則必須立即告知其此事。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一般來說,不起訴處分通知書上並未記載不起訴的理由,因此需要申請寫有不起訴理由的文件。即使被嫌疑人根據對檢察官的請求接到了不起訴的通知,檢察官也並無義務揭示不起訴的理由,但如果在請求不起訴處分通知時也要求揭示理由,檢察官往往會以書面形式揭示不起訴的理由。
原告和被告的主張
原告主張,本案疑犯事件是冤案,自被捕之日起,原告一直堅決否認涉嫌事實,並已因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此外,自本案被捕已經過去7年以上,未來本案疑犯事件被起訴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原告並非名人,而是普通公民,因此,本案被捕等事實在網路上公開並無任何社會意義,這些事實屬於原告不願被他人隨意知曉的隱私。實際上,原告在社會生活中已經因為同事和熟人問及搜索結果顯示的本案被捕等事實而遭受重大不利影響。如果本案URL等信息繼續顯示,原告的朋友和孩子可能會接觸到本案被捕等事實,社會生活上的不利影響將持續到未來。
對此,被告主張,本案URL等信息的大部分除了本案被捕等事實外,還傳達了原告因處分保留而被釋放,並因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的事實,因此對原告來說並非本質上的不利事實。然而,原告主張,被捕的事實本身就會讓人認為他犯了罪,而且本案URL等信息的大部分並未包含真正的犯人已經被找到,本案疑犯事件是冤案的內容,因此,原告因本案URL等信息的顯示而遭受了重大的社會生活上的不利影響。
此外,被告還主張,證據不足只是指檢察官在充分調查後認為應證實犯罪的證據不足,並不意味著未來不會被起訴。雖然自本案被捕已經過去7年以上,但強姦罪的公訴時效為10年,因此,本案被捕等事實仍然是當前公共利害關係的問題。
裁判所的判決
根據2017年1月31日(西元2017年)最高法院的決定所設定的比較衡量標準,裁判所審查後認為,本案的強姦嫌疑事實,一般來說,是社會上合理關注的對象。然而,
由於嫌疑不足而未被起訴(略),在被釋放後從未再被調查,已經過去7年以上(略),考慮到本案嫌疑事件的調查過程,很難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原告確實犯下了本案嫌疑事實,雖然公訴時效尚未完成(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項第3號),但實際上已經沒有可能再對本案嫌疑事實提起訴訟。
札幌地方法院2019年12月12日(西元2019年)判決
因此,裁判所認為「明顯的,維持本案搜尋結果的必要性遠低於原告不公開本案事實的法律利益」,因此命令被告刪除本案的搜尋結果。
在這個判決中,裁判所也提到,本案嫌疑事實的行為並非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進行,也並非利用地位進行,這也是維持本案搜尋結果顯示的社會必要性較低的原因。
此外,裁判所也認為,「雖然由於嫌疑不足而未被起訴,但實際上,一旦某人被逮捕,往往會被認為他確實犯下了與該逮捕相關的嫌疑事實」,「查看本案搜尋結果的人或利用本案搜尋結果查看寫有本案事實的網站的人,很可能會違反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認為原告確實犯下了本案嫌疑事實,這是無法否認的」。然而,在日本,「被逮捕」幾乎等同於「有罪」,這是一個現實,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指出。
然而,由於被告未能對刪除請求提出合理的理由,導致侵犯隱私的狀態持續至今,原告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對於原告所要求的13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即使參考2017年最高法院的決定,也無法在本案與該案不同的情況下,一致地判斷是否應認可刪除搜尋結果,而且,由於原告在談判中未能提供證明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嫌疑不足的客觀證據(如不起訴處分理由通知書等),因此,被告也無法判斷原告是否真的因為嫌疑不足而接受不起訴處分,因此,裁判所未能認可此點。
「由於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被認為符合最高法院決定的「明顯的情況」的要求,但「不起訴處分通知書(未記載原告為何不起訴)」似乎並不符合裁判所所說的「證明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嫌疑不足的客觀證據(如不起訴處分理由通知書等)」。
總結
自從最高法院的決定後,法院對於逮捕報導和逮捕記錄的搜尋結果刪除變得更加困難,這是公認的。然而,如果因為嫌疑不足而未起訴,那麼刪除搜尋結果就完全取決於比較衡量的結果,也取決於其他條件,本所可以說,被認可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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