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取消申請
對於未成年人作為申請人的電子商務交易,如果申請人主張取消,該如何判斷呢?
關於未成年人的合約申請,根據《日本民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
第5條 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時,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僅獲得權利或免除義務的法律行為除外。
1 違反前項規定的法律行為,可以取消。
即使是在電子合約的情況下,未經法定代理人(親權人或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合約申請,原則上也可以取消。
未成年者申請合約的撤銷在某些情況下不被允許
然而,並非所有情況下,只因為是未成年者所為,就可以撤銷合約的申請。
在「未成年者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被允許處分的財產等情況」、「未成年者使用詭計進行申請」的情況下,不允許以未成年者身份為理由撤銷申請。關於這些情況,本所將進行解釋。
若未成年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日本民法第5條第1項所述,若未成年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進行合約申請,則無法撤銷該申請。因此,在電子合約中,與面對面交易或書面交易相比,確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較為困難,但業者仍需考慮適當的申請接受步驟,以確認申請人的年齡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法包括在申請步驟中的螢幕上,或在使用條款中,一般會註明「若由未成年人申請,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語句。然而,僅憑此語句不能認定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需要透過電話或郵寄等非線上方式確認,並結合其他要素來判斷是否已獲得同意。
此外,當未成年人自行進行申請程序時,由於操作螢幕的是未成年人自己,因此需要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申請時顯示注意事項,需要設置適當的螢幕(字體大小、顏色、文句表達,考慮到手機螢幕顯示較小,需要設置易於理解的顯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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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業者指定信用卡作為支付方式,若合約申請人為未成年人且信用卡持卡人與其為同一人,則可以認為在發卡時,已經嚴格確認了法定代理人對於發卡的同意。因此,若已發行未成年人名義的信用卡,且法定代理人在發卡時已同意,則對於未成年人在信用卡加盟店指定該卡進行卡付款的銷售合約等,一般來說,可以推定對於卡片上限金額內的每個銷售合約等,都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全面同意。
然而,也可能進行法定代理人在發卡時未預期的交易。例如,未成年人使用信用卡支付交友網站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每個銷售合約等,需要考慮交易對象作為考慮因素,判斷是否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對於使用手機進行的電子合約,如果合約申請人是未成年人,同樣的思考方式也適用。
在使用手機進行的電子合約中,通常會使用手機業者提供的計費系統(對手機的合約者一併收取手機使用費和服務使用費,即所謂的載波計費)。但每個電子合約都是在手機訂閱合約之外,由各個使用者(申請人)和服務提供業者之間獨立成立的。如果使用者是未成年人,則原則上需要對每個電子合約判斷是否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需要注意。
對於載波計費,如果未成年人是手機使用合約者,或者即使父母是合約者,但註冊使用者是未成年人,則可能設定的使用金額上限比成年人低,或者可以任意設定較低的上限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明確認識的情況下設定了上限,則對於每個服務使用合約,可以推定在上限範圍內已經預先全面同意的可能性較高。
處理被允許的財產等的情況
在日本民法第5條第3項中,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第5條
3 儘管第一項的規定,法定代理人確定目的並允許處理的財產,在該目的的範圍內,未成年人可以自由處理。即使在處理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目的而允許處理的財產時,也同樣如此。
這裡提到,對於法定代理人確定目的並允許處理的財產,未成年人可以在該目的的範圍內自由處理。
「確定目的並允許處理」的情況,例如學費或旅費等,確定特定用途並允許處理的情況。此外,當未成年人處理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目的而允許處理」的財產時,例如未限定用途而給予的零用錢等範圍內,未成年人進行交易的情況,也同樣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提出取消主張,實際上從業者方面進行這些事實確認的情況往往會變得困難。即使在未成年人使用的付費線上服務中,使用條款等設定的一個月使用金額相對較低的情況下,是否屬於「被允許處理的財產」將取決於各個法定代理人和未成年人之間的情況,因此判斷為「被允許處理的財產」將變得困難。
此外,日本民法第6條中,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營業許可)第6條
1 被允許經營一種或數種營業的未成年人,在該營業中具有與成年人相同的行為能力。
這裡提到,如果是被允許的營業相關的財產行為,則不能以未成年為理由取消。
另外,日本民法第753條中,
日本民法(婚姻導致成年假定)第753條
當未成年人結婚時,將被視為已達到成年。
這裡提到,即使未成年人已經結婚,也不能以未成年為理由取消。但是,隨著2022年4月1日(西曆2022年)民法修正降低成年年齡,日本民法第753條將被刪除,婚姻導致的成年假定也將被廢止。
未成年者使用詐術進行申請的情況
在日本民法第21條中,
(限制行為能力者的詐術)第21條
當限制行為能力者使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行為能力者時,其行為不能被撤銷。
在日本民法中,”詐術”指的是說謊。如果未成年者對交易對方使用”詐術”,使對方誤以為他是成年人或者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則該未成年者不能撤銷其意向表示。
這裡的”使用詐術”不僅限於為了使人誤以為自己是行為能力者而對對方使用積極的策略,也包括限制行為能力者使用足以欺騙普通人的言行,引起或加強對方的誤解(日本最高法院1969年2月13日(西元1969年)的判決)。
例如,在電子合約中,讓申請者在螢幕上輸入生日(或年齡),如果是未成年者,則顯示”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並確實得到父母的同意,以防止未成年者在沒有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但是,如果未成年者輸入了假的生日(或年齡),導致業者誤以為對方是成年人,則可能被認為未成年者”使用了詐術”,如果未成年者被認為”使用了詐術”,則該未成年者可能會失去撤銷權。
然而,是否可以說”使用了詐術”,並不是僅根據顯示措施和虛假輸入這兩個事實就可以做出一概而論或機械性的判斷。不僅僅是未成年者偽裝成年人輸入生日(或年齡),還需要考慮未成年者故意虛假輸入是否可以說是”足以欺騙人”的行為,並考慮其他事實,從實質的角度綜合考慮具體個別的情況。
如果只是讓人點擊”是”按鈕回答”你是成年人嗎”的問題,或者在使用條款中僅寫明”未成年者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則可能被認為可以撤銷(即不屬於詐術)的可能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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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者取消電子商務交易後的情況
如果未成年者簽訂的電子合約被取消,該合約將被視為從一開始就無效。根據合約,未成年者有支付費用的義務,而企業有提供服務(如果是商品銷售,則是商品交付)的義務,但如果交易未被執行,這些義務都將消失。
如果交易已經執行,則各方有義務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對方,即恢復原狀的義務。
日本民法(恢復原狀的義務)第121條第2項
1. 基於無效行為而收到付款的人有義務使對方恢復原狀。
3. 儘管有第一項的規定,但在行為時沒有意識能力的人只有在實際獲得利益的範圍內才有返還的義務。對於在行為時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也是如此。
企業有返還費用的義務,但如果費用的結算涉及信用卡或電信費用等,並且涉及電子合約的直接當事人以外的結算業者,則電子合約被取消後與結算業者的關係將主要由信用卡公司與卡片持有人、手機公司與手機合約持有人等的合約內容決定。
如果未成年者已經接收商品交付,則有義務返還,但未成年者的返還義務範圍僅限於實際獲得的利益(現存利益的範圍)。因此,如果未成年者接收的服務是數位內容等信息財的提供,則作為恢復原狀的義務,未成年者將無法再使用該信息財,為了保證這一點,付費服務提供商可以要求未成年者刪除信息財。
然而,例如,如果未成年者在申請合約時就已經考慮到取消,並在接收和使用商品後取消,導致企業因商品價值下降等而受到損害,則未成年者可能需要承擔基於侵權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的賠償責任。即使未成年者對企業造成損害,如果未成年者沒有責任能力,則未成年者本人不需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民法第712條)。但是,監護人等有監護義務的人可能需要承擔違反監護義務的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民法第714條)。此外,即使未成年者有責任能力,如果監護人違反監護義務和該未成年者的侵權行為導致企業受到損害,並且被認為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則監護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日本民法第709條,最高法院1974年3月22日判決)。
總結
日本民法對於未成年人和成年被後見人等行為能力受限的人士提供了保護。對於未成年人,特別有保護措施,因此,企業必須謹慎對待。
另外,根據日本民法的修訂,成年年齡將於2022年4月1日(西元2022年)降低至18歲,降低成年年齡後,18至19歲的青少年將不再是未成年人取消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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