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公司是否構成名譽毀損?關於受害案例及應對方法的解說
對於許多企業來說,判斷對公司的貶低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毀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個人能夠輕易地發表意見,這個時代也伴隨著可能損害公司聲譽的帖子數量增加。然而,並非所有批評性的意見都會在法律上引起問題。
本文將從受害案例出發,淺顯易懂地解釋哪些對公司的貶低言論會構成名譽毀損。此外,本所還將介紹除了名譽毀損之外的其他可能的罪行,以及針對發帖者的應對方法。閱讀本文後,您將能夠理解公司應採取的適當應對策略。
公司的惡評是否構成名譽毀損
名譽毀損不僅適用於個人,法人也可能成為受害者。
刑法第230條(名譽毀損)
公然揭示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論該事實是否存在,均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罰金。
參考:e-Gov法令檢索|刑法第230條(名譽毀損)[ja]
根據刑法第230條,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受害者被規定為「人」,但這個「人」包括了法人(大審院大正15年(1926年)3月24日判決)。由於法人等團體在社會中活動,自然會受到社會評價。
因此,在網絡論壇或社交媒體上發表對公司的惡評,可能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然而,如果法人的不當行為信息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則可能會否定其違法性。
【名譽毀損的定義】
名譽毀損是指在公共場合揭示具體事實,從而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與事實是否真實無關。例如,「X先生挪用了公司資金」、「Y先生曾經入獄服刑」、「Z先生有外遇」等言論或發文都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注1:簡要地指出
【名譽毀損的成立要件】
要提起名譽毀損訴訟,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公然性 | 指不特定多數人能夠認識的狀態,包括網絡、社交媒體、新聞媒體的言論等。即使是對少數人的言論,如果有可能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也可能被認定。 |
事實揭示性 | 指明確展示具體事實,不問內容真偽。如果沒有事實揭示,則可能構成日本的侮辱罪。 |
名譽毀損性 | 指降低社會評價的內容,包括誹謗、散布惡評等。 |
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的公司惡評案例
損害企業或同事聲譽的行為,已被視為新型態的嚴重內部不正行為。特別是在網路上發表貶低公司或個人的言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因此需特別留意。
本所將介紹一個值得關注的網路名譽毀損案例(最高裁平成22年(2010年)3月15日決定[ja])。此案起因於一名男子在網上發表詆毀某拉麵連鎖經營公司的言論,並因此遭到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指控。
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
根據傳統解釋,只有在「非真實的名譽毀損性表達」被「基於確實資料或根據而誤信為真實」的情況下,才能免於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追究。
然而,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對個人網絡發文設定了更為寬鬆的標準(東京地判平成20年(2008年)2月29日)。具體來說,除非是「明知不實卻仍進行發文」或「未進行個人能力範圍內的調查」,否則不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這一判決引起了廣泛關注。
由於網路上的反駁相對容易,且網路信息通常被認為可信度不高,因此判決認為應該設定更為寬鬆的標準。
東京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
東京高等法院推翻了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指出網路表達所涉及的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成立標準,與傳統無異。即使是出於公共利益目的發表與公共利害相關的事實,如果無法證明發文內容為真實,且發文者相信其為真實的理由也不充分,則應判定為有罪(東京高判平成21年(2009年)1月30日)。
即使是網路上的發文,如果沒有確實的資料或根據就誹謗他人,仍然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並判處罰金30萬日元。
最高法院的決定
最終,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原判決因此確定。
1 即使是網路個人使用者的表達行為,也應與利用其他表達手段的情況相同,只有在行為者對其提出的事實誤信為真實,且根據確實的資料、根據有相當理由時,才不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不應該以更寬鬆的條件否定該罪的成立。
引用:裁判所|最高法院判例集「裁判要旨」より[ja]
此外,由於網路信息能被不特定多數人瞬間閱覽,名譽毀損的受害可能變得更加嚴重,一旦名譽受損,恢復並不容易,即使進行反駁,也不一定能夠恢復名譽。
公司的惡評有時不構成名譽毀損
即使滿足了名譽毀損的要件,如果公司的惡評符合違法性阻卻事由(注2),有時也不會構成名譽毀損。
注2:指的是通常情況下會被認為是違法的行為,因為特殊情況而不被視為違法。
違法性阻卻事由必須同時滿足「事實的公共性」、「目的的公益性」以及「真實性的證明」這三個條件。
事實的公共性 | 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通常與公職人員、政治家或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相關的信息。 |
目的的公益性 | 指揭示事實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主要目的是金錢或個人恩怨,則不符合此條件。 |
真實性的證明 | 揭示的事實在主要部分必須是真實的,並需要證明。即使是真實的,如果缺乏公共性或公益性,也不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例如,個人的前科信息通常難以被認為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因此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
只有當這三個條件全部滿足時,才不會構成名譽毀損。
違法性阻卻事由被認可的具體例子包括對企業不正當行為的告發或對政治家的批評。然而,針對政治家的個人攻擊或無根據的誹謗中傷則不被認為是違法性阻卻事由。
員工在網上發表公司負面評論,是否可以解僱?
對企業而言,對員工採取的最嚴厲處分是解僱。這一重大決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來支持。
判斷解僱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是「解僱權濫用法理」,解僱必須有「客觀合理的理由」和「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可能會被視為不當解僱。
特別是在考慮以員工的社交媒體發文為由進行解僱時,必須謹慎考慮發文的具體內容和所產生的影響。請不要僅憑情緒作出決定,而應從客觀角度分析情況。
相關文章:如果在SNS上遭遇兼職恐怖行為,應該如何應對?是否可以解僱或要求賠償損失?[ja]
除名譽毀損外,公司惡評可能觸犯的罪行
針對公司的惡評發文,除了名譽毀損之外,還可能觸犯「信用毀損罪」或「偽計業務妨害罪」。
日本刑法第233條(信用毀損及業務妨害)
散布虛假謠言或使用詐術,損害他人信用或妨礙其業務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參考:e-Gov法令檢索|「日本刑法第233條(信用毀損及業務妨害)[ja]」
信用毀損罪
信用毀損罪是指故意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用的行為。這裡的「信用」不僅包括經濟信用,也包括對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評價。要構成信用毀損罪,必須是虛假且有故意性的。真實信息或善意的誤解所導致的言論或發文不在此列,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觸犯名譽毀損或其他罪行。
例如,一名女性因發布對健康食品補充劑的虛假低評價而被控信用毀損罪,該女性最終未被起訴,但委託發布虛假低評價的公司高管被罰款20萬日元。另一例是,有人在便利店購買的果汁中混入異物並向警方虛假申報,該事件中商品的社會信用也被視為信用毀損罪的對象。
偽計業務妨害罪
偽計業務妨害罪是指使用詐術妨礙他人業務的行為。構成偽計業務妨害罪需要「詐術」、「業務」和「妨害」三個要素。詐術是指欺騙他人或利用他人的誤解,包括直接的欺騙行為以及對機械或商品進行不正當操作。業務指的是持續性的商業或事務活動,不僅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也包括志願者或社團活動。妨害不僅指實際的業務運營受阻,也包括可能引起妨害的狀態。
例如,對餐廳進行虛構的外送訂單,迫使其進行無謂的配送,或對拉麵店進行惡意的無聲電話騷擾,以及在銷售中的食品中混入針頭等行為,都屬於偽計業務妨害罪。此外,飲食店的兼職員工忽視衛生管理,在影片分享網站上公開相關行為,也是同樣的情況。
信用毀損罪和偽計業務妨害罪雖然不是親告罪(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的犯罪),但警方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可能性較低,實際上通常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
當公司被人在網上惡意評論時的應對方法
當公司在網上遭受惡意評論時,迅速且有效的應對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將介紹在遭遇謠言損害時,具體的應對方法,並將其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以下將對每一步驟進行詳細解說。
請求刪除含有惡意評論的帖子
本公司交媒體或論壇上散播了誹謗性的內容時,首要任務是請求刪除相關帖子並防止進一步擴散。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方法包括:
- 直接向平台運營者提出申請
- 利用專門的報告系統(例如:「舉報功能」或「詢問表單」)
公司本身也可以要求刪除帖子,但委託律師申請刪除保全處分可以獲得更快速且確定的結果。
然而,如果信息已經廣泛傳播,完全刪除在現實中可能並不可行。在這種情況下,策略性地利用官方聲明或新聞稿來反駁錯誤信息並發布正確信息是可取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帖子刪除的信息,請參考下面的相關文章。
確定投稿者身份
處理網上誹謗中傷,首先需要確定發信者的身份。通常,這一過程涉及兩階段的開示請求。首先向網站運營者請求開示IP地址,然後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要求提供用戶合約信息。
進行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時,必須謹慎確認所涉投稿是否法律上構成名譽毀損。因為僅僅是意見表達或缺乏具體性的內容,以及真實的敘述,很可能不會被視為名譽毀損。
此外,如果自投稿以來已經過了很長時間,提供商可能已經刪除了記錄,這將使得確定發信者的身份變得困難。考慮到這些因素,本所應該評估開示請求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據令和4年(2022年)10月的法律改正,發信者信息的開示流程已經簡化。新的「發信者信息開示命令」制度,旨在加快程序並減輕負擔。然而,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傳統方法可能更適合,因此,在選擇最佳方案時獲得律師的建議是明智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的信息,請參考下面的文章。
相關文章:什麼是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律師解釋法律改正帶來的新程序及其流程[ja]
諮詢律師
網絡上的名譽毀損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影響,同時應對此問題需要專業知識和迅速行動。許多受害者對於如何處理感到困惑。為了有效應對這一問題,獲得律師這位法律專家的支持是至關重要的。
律師能夠提供全面支持,從與網站經營者或提供者進行談判,到法院的證據保全程序,乃至與警察或檢察官的協作。特別是在與時間賽跑的網絡名譽毀損案件中,律師迅速且準確的判斷是保護受害者權益的關鍵。
律師將運用其經驗和知識,執行複雜的應對措施,如有效的證據收集、適當的告訴狀撰寫以及法律程序的迅速進行。
向警方提出受害報告及告訴書
當您希望對方受到刑事處分時,向警方提出告訴是一個有效的手段。一旦提交告訴書,警方原則上有義務受理。這與受害報告不同,它提高了開始調查的確定性。
告訴書被受理後,警方將進行調查,隨後案件會被送交檢察官辦公室。然而,是否立案最終由檢察官決定,並不保證一定會提起公訴。
此外,名譽毀損屬於親告罪,只有受害者本人才能提出告訴。告訴有從得知犯人時起3年的時效限制,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可能就無法採取法律行動,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總結:公司的惡評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作為企業的負責人,當公司遭受網絡上的惡評或誹謗時,迅速且適當的應對是必需的。對公司的惡評可能會嚴重損害企業的聲譽和信用,同時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特別是基於非事實的誹謗或不公正地處理公司的社會評價的內容,是法律措施的對象。過去的判例中,也有將對企業的誹謗認定為名譽毀損的案例。
然而,真實的陳述或具有公共利益的批評有時可能是例外,因此必須謹慎評估情況。首先,應要求刪除問題帖子,並著手識別發帖者。
同時,本所強烈建議諮詢律師。律師能從法律角度分析情況,並提出最佳的應對策略。如有需要,還可以考慮向警方提交受害報告或告訴狀。
此外,對於員工發布的惡評,根據就業規則需要考慮適當的處分。但是,如果要進行解僱等懲戒處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律師的建議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名譽毀損之外,還可能構成業務妨礙或信用毀損等罪行,因此接受綜合性的建議是明智的。為了保護企業的聲譽並適當應對,本所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領域,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忽視在網絡上散播的名譽損害和誹謗中傷信息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針對名譽損害和網絡炎上的解決方案。詳細信息請參閱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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