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比賽中的獎金發放與法律風險

日本的賭博罪的法律解釋
日本《刑法》第185條規定:「進行賭博的人,處以5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或科料」,將賭博行為列為處罰對象。
此處所指的「賭博」,是指多位當事人因偶然的勝負而爭奪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得失。
「偶然的勝負」是指當事人無法確定預見或自由控制的事實,決定勝負的情況。
若因這樣的偶然勝負,勝者獲得財物(典型如金錢),而敗者失去,則構成賭博,成為處罰的對象。
此外,即使勝負涉及技術(例如賭博高爾夫等),只要有部分偶然因素存在,仍屬於賭博。
然而,即使進行賭博,若僅限於「一時的娛樂所用之物」進行賭注,根據日本《刑法》第185條但書,則不成立日本的賭博罪。
電子競技中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可能性
電子競技是利用各種數位遊戲來競爭成績優劣的比賽,透過成績的優劣可以決定勝者與敗者。
雖然玩家的技術確實會影響遊戲的勝敗,但同時也存在勝敗受偶然因素影響的情況。
因此,若因遊戲的勝敗而進行財物等的得失競賽,原則上,該行為將符合日本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具體例子包括,對戰型格鬥遊戲的參賽者互相出資金錢,勝者獲得這些金錢進行比賽,或多名玩家各自出資金錢進行賽車遊戲,勝者獲得這些金錢的比賽,這些玩家的行為被認為符合日本的賭博罪。
從法律諮詢案例的考量
在舉辦電子競技比賽時,主辦方提出了以下諮詢:
在舉辦比賽時,想向參賽者收取參加費,並將其用於場地費用、設備使用費、人工費以及成績優秀者的獎金等運營經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有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針對這項諮詢的回答是,如果參加費作為比賽運營費用等實際支出的合理金額,則不會產生法律問題。
然而,若以參賽者繳納的參加費作為資金來源來頒發成績優秀者的獎金,則需要注意參賽者及主辦方可能會因日本《刑法》中的日本的賭博罪等(日本《刑法》第185條等)而受到處罰。
競技大會中參加費用與獎金的法律評估
本所將更詳細地探討電子競技大會中參加費用與獎金的關係。當競技大會的參加者支付參加費,並僅以該參加費作為資金來源,向參加者中成績優秀者如冠軍等頒發獎金時,可以進行以下法律評估。
由於競技大會的參加者中,成績優秀者如冠軍等作為在偶然勝負中獲勝的多名參加者之一獲得獎金,而其他參加者作為敗者失去所支付的參加費,因此可以理解為競技大會的參加者之間進行了賭博。
此外,例如,當參加者支付一定金額的參加費給主辦方以參加競技大會,並且主辦方向達到一定標準以上成績的參加者授予超過所支付參加費的金額(例如參加費的兩倍)的獎金時,這意味著每位參加者與主辦方之間進行了一場關於在競技大會中進行的遊戲中是否達到一定標準以上成績的勝負,並且根據該勝負爭奪財物的得失,因此可以評估為主辦方與每位參加者之間進行了賭博。
相對而言,若參加者支付的參加費金額僅限於競技場地或設備的使用費、人力成本等大會運營費用的一部分,且無法評估為成績優秀者所獲獎金的資金來源,則參加者之間或參加者與主辦方之間並未進行金錢得失的勝負,因此此類競技大會的舉辦或支付參加費參加的行為不被視為符合日本《日本的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