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下急增的電子簽名與電子合約:闡述其有效性
隨著新冠病毒疫情帶來的遠程工作的擴大,電子契約的使用也在增加。在電子契約中,您無需再經歷將簽名蓋章的文件郵寄回去的麻煩,只需在電腦等設備上確認內容並簽名,就可以大大節省時間和精力。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電子簽名和電子契約的有效性。
合約與合約書
當事人達達成共識,從而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本所稱之為「合約」。如果僅僅透過達成共識就能產生權利義務,那麼「合約書」存在的目的又是什麼呢?
民法與合約
合約書並非合約的必要條件。口頭協議也可以形成合約,口頭承諾也可以成為合約。然而,一旦合約發生爭議,就必須證明該合約的存在,而口頭合約則無法提供證據。為了應對這種情況,需要合約書作為爭議時的證據。
然而,可以作為合約證據提交的並不僅限於紙質合約書,錄製在錄像帶等上的影像,或保存在磁盤上的電子數據,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關於合約,民法規定:
民法(合約的成立與方式)第522條
當對方接受了表明合約內容並提出締結的意向表示(以下稱為「申請」)時,合約即成立。
2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合約的成立不需要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這規定了當雙方意願一致時,合約即成立。第2項規定,合約的成立並不必須以書面形式,形式可以自由決定。因此,現在幾乎所有的合約書都可以電子化,並無問題。
然而,如第2項所述,「除非有特別規定」,有些法律規定需要書面形式,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書面形式成為合約的成立條件。
例如,保證合約或租賃法上的定期租賃合約等,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則不承認合約的效力。然而,對於保證合約,雖然民法第446條第2項規定「保證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否則不產生效力」,但第3項規定「如果是以電磁記錄形式,則視為以書面形式,適用前項規定」,因此,電子合約也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贈與合約雖然可以口頭締結,但如果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解除。在保證合約中,必須以書面形式締結,因此,如果是電子合約的保證合約,可能被認為可以解除。
此外,對於訪問銷售等的冷靜期,業者有義務提供明確的合約內容書面,如果不提供書面,冷靜期將不會開始。消費者也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冷靜期。
民事訴訟法與合約
根據日本民法第522條第2項,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即使沒有書面合約也可以有效成立。然而,合約是否有效成立,以及在法庭上該合約是否被接受為證據,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如果合約發生爭議,就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合約的有效性。
那麼,電子化的合約在法庭上是否有效呢?在日本民事訴訟法中,對於文書證據的提交,
日本民事訴訟法(文書的成立)第228條
必須證明文書的成立是真實的。
(略)
4 私人文書,當有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時,推定為真實成立。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如果不能證明文書的成立是真實的,則不承認其證據能力。然而,在實際問題中,證明成立是真實的可能會遇到困難。例如,即使是借款的借據,也必須明確誰寫的,誰製作的,但這種證明可能會困難。
因此,該條款的第4項規定,即使不是公文書的私人文書,只要有”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就被推定為”真實成立”,這就是所謂的”推定規定”。也就是說,”簽名或印章”是文書”真實成立”的推定條件。
然而,只要有印章就被認為是真實的,並不是這樣,還需要證明這是本人的。如果是實印,可以附上實印證明書,證明這個印章是本人的,但如果使用三文判等,證明本人可能會困難。
對於電子文書,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本節的規定適用於非文書的物件,如圖紙、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等其他非文書的物件”。因此,電子文書也被視為與文書相當的物件,即使是電子郵件,只要其內容的可信度高,也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與合約
「日本電子簽名法(關於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規定了施加於電子文件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和效力,以及進行其認證的業務,並確定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
關於電子簽名的定義,
日本電子簽名法第2條
在本法中,「電子簽名」是指對可以記錄在電磁記錄(以電子方式、磁方式或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認識的方式製作的記錄,並供電子計算機進行信息處理的記錄。以下同樣。)的信息進行的措施,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
1. 該措施是為了證明該信息是由進行該措施的人創建的。
2. 能夠確認該信息是否被修改。
綜合來看,「對可以記錄在電磁記錄的信息進行的措施」,並且「該措施證明了進行該措施的人是創作者」,以及「可以確認該信息沒有被修改」,就是電子簽名。
目前,實現電子簽名的機制是一種稱為公鑰加密的加密技術。創建一對加密鑰和解密鑰的鑰匙對,如果有一個可以用特定的解密鑰解密的密文,則可以證明該密文是用與該解密鑰對應的加密鑰對原文進行加密的。
在這兩把鑰匙中,將解密鑰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公開給對方,作為公鑰,並將加密鑰作為私鑰。這樣,可以用公鑰解密的密文被認為是由與該公鑰成對的私鑰的管理者加密的。這種機制可以推斷出該電子文件的創作者,以及創建的文件是否被修改,這就是公鑰加密方式。
然而,日本電子簽名法的條文並未要求採用公鑰加密方式。這是因為考慮到未來可能出現新的技術,並不限於公鑰加密技術,以便在法律上處理電子簽名,因為未來可能會找到更好的方法來證明身份和非篡改性。
在日本電子簽名法中,對於電子文件,
日本電子簽名法(電磁記錄的真實成立的推定)第3條
為了表示信息而創建的電磁記錄(不包括公務員在職務上創建的記錄)在該電磁記錄記錄的信息上進行了本人的電子簽名(只限於通過適當管理必要的符號和物件,只有本人才能進行的)時,被認為是真實成立的。
如果進行了只有本人才能進行的電子簽名,則被認為是真實成立的。
是否是本人的電子簽名可以用電子證書來證明。在印章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印章證書來確認印章和印象是否相同,而電子簽名可以通過電子證書來確認是否正確。電子證書包含了用於驗證電子簽名的信息,即「公鑰」,因此,可以用公鑰確認的電子簽名可以證明是本人的。
總結
在網路等的交流中,由於無需面對面與對方交談,因此需要確認接收和發送信息的雙方是否真的是本人,以及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是否被修改。電子簽名就是為此目的而存在的有效手段。
電子簽名具有與蓋章相同的效力。即使是電子合約,其有效性也被承認,並且在法庭上也可以使用電子合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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