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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實現現金清算:達成完全控制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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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實現現金清算:達成完全控制的法律策略

在日本公司法下,「現金清算」(キャッシュアウト)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與會計或財務文脈中所指的「現金流出」不同。在公司法的框架內,現金清算或稱為「壓縮清算」(スクイーズアウト),是指控股股東強制性地從少數股東手中以現金為對價取得其持有股份的程序。其目的在於將目標公司完全置於控股股東的支配之下,從而確立完整的經營權。採用此策略,企業能夠享受到諸多戰略性利益,包括迅速決策、降低經營成本,以及執行不受少數股東意向影響的長期經營策略。然而,由於這些手段直接涉及少數股東的財產權,日本公司法對此設置了詳細的規範,以保持控股股東利益與少數股東權利保護之間的嚴格平衡。本文將解說日本公司法所認可的四種主要現金清算手法,即「特別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要求」、「股份合併」、「全面取得條款附加種類股份的運用」以及「股份交換的應用」,並闡述其法律要求、程序,以及實務上的討論點。

キャッシュアウト的戰略性目的

執行キャッシュアウト的動機,不僅僅是表面上提高股份持有比例,更在於從根本上改革企業的治理結構,並最大化經營效率。排除少數股東是為了達成更大的戰略性目標。

首先,可以加快決策的速度。當股東集中於一人或一個團體時,就無需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重要的經營判斷。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第319條及第320條,如果所有股東同意,則可以通過書面決議,但這種程序只有在擁有100%的控制權時才是實際的選擇。這使得對市場變化或商業機會能夠靈活應對。

其次,經營成本和行政負擔將大幅減少。如果存在少數股東,公司需要持續承擔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發送業務報告、支付股息、管理股東名冊等多方面的管理成本。通過キャッシュアウト,可以完全削減這些成本及相關的人力資源。

第三,可以實現基於長期視角的經營。對於上市公司或有眾多股東的企業來說,由於對短期股價或股息的期望,執行不會立即帶來利潤的長期研發投資或大規模設備投資等戰略可能會遇到困難。キャッシュアウト使得經營團隊能夠擺脫短期市場壓力,專注於持續成長的經營決策。

第四,M&A或組織重組變得更加順暢。完全子公司可以僅通過母公司的決策來靈活進行合併、公司分割、業務轉讓等。這樣就沒有少數股東反對導致組織重組停滯的風險。

第五,可以完全排除股東代表訴訟的風險。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追究公司高管經營責任的權利,但只有股東才能行使這項權利。沒有少數股東,董事會就可以擺脫這種訴訟風險,做出更加大膽的經營決策。

最後,還有防止股份分散的效果。特別是在非公開公司中,當股東死亡導致繼承時,股份可能會分散到多個繼承人手中,使公司的決策變得困難。キャッシュアウト可以防止股份的這種分散,維持穩定的經營基礎。

手法一:特別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請求

2014年(平成26年)對日本公司法的修正引入了「特別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請求」,這是實現現金買出(Cash-Out)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該制度為已經壓倒性掌握企業控制權的股東提供了一條迅速實現完全子公司化的途徑。

該方法的法律依據規定於日本公司法第179條及其以下條文。只有「特別控股股東」,即持有目標公司總股東表決權90%以上的股東,才能利用此制度。滿足這一高表決權要求後,程序將大幅簡化。

程序流程如下:首先,特別控股股東確定收購價格和日期等條件,並通知目標公司(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2、第179條之3)。接著,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批准該請求。該制度最大的特點是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3)。董事會批准後,目標公司必須在收購日前20天通知剩餘的少數股東(轉讓股東)已獲批准的事宜(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4)。此通知一經發出,即視為法律上的股份轉讓請求。然後,在規定的收購日,特別控股股東無論是否已完成支付對價,都將自動取得所有轉讓股份(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9)。該程序不僅適用於股份,還包括新股預約權,從而實現更確定的現金買出。

另一方面,也設立了保護少數股東權利的制度。最重要的保護措施是,股東有權向法院申請決定「公正的價格」(價格決定的申請,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8)。此外,如果程序違反法律或價格明顯不公,股東還可以要求停止收購(日本公司法第179條之7),或在事後主張收購無效(日本公司法第846條之2)。

2017年8月30日的最高法院判決(關於松屋股份轉讓請求的買賣價格決定申請案)為該制度的運用提供了重要指導。該判決限定了可以提出價格決定申請的股東範圍,僅限於在發出股份轉讓請求的正式通知或公告時持有股份的人。這防止了在公布現金買出後出於投機目的購買股份並提起訴訟的行為,從而提高了程序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手法二:股份合併

股份合併是一種將多個股份統一合併的公司法程序,在日本長期以來被用作現金清算的手段。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相較於特別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請求,它所需的決議權要求較低,即可以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來執行。

這種方法的法律依據是日本的公司法第180條。執行時,需要在股東大會上獲得出席股東超過三分之二表決權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第4號)。程序的核心在於設定一個極端高的合併比率(例如:將10,000股合併為1股),使少數股東持有的股份數變成不足1股的零頭股份

具體的程序是,首先由董事會確定股份合併的原因、合併比例和生效日期等,然後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日本公司法第180條第4項)。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後,股份合併將在生效日期執行。結果是,少數股東將只持有不足1股的零頭股份,而失去作為股東的權利。隨後,公司將按照日本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出售這些零頭股份(通常由控股股東或公司自身購買),並將所得款項交付給原零頭股東,從而完成實質上的現金清算

對少數股東的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反對股份合併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下反對票後,有權要求公司以「公正的價格」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股份購買請求權)(日本公司法第182條之4)。這是一種與零頭股份處理分開的、事前的權利行使。此外,對零頭股份的出售價格不滿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價格決定的申請(日本公司法第182條之5)。如果決議程序存在瑕疵或決議內容極度不公,股東也可以提起取消決議的訴訟

對於這種方法的合法性,2021年6月11日的札幌地方法院判決提供了重要的判斷。該案中,爭議的焦點是以現金清算為目的的股份合併是否違反了股東平等原則。法院認為,只要合併比率對所有股東一視同仁地適用,就符合公司法預定的程序,不違反股東平等原則。這一判決對於實務中廣泛使用的這種方法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義。

手法三:運用附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特別股

運用附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特別股是四種手法中程序最為複雜的一種,但它利用了日本公司法下特別股制度的靈活性,是一種強有力的現金清算手段。即使在爭議情況下,只要控股股東能夠確保兩次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就有可能實現完全子公司化。

該手法基於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7號以及第171條關於特別股的規定。其最大的特點是需要兩階段的特別決議(每次都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贊成票)。

程序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公司通過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將已發行的所有普通股轉換為新類型的股票——附有「公司可以通過股東總會決議取得其全部」條款的特別股。第二階段,公司再次召開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決定取得這些附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特別股(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71條)。在這個決議中,會確定取得的對價,設計對價時會給予控股股東新的普通股,而給予少數股東現金或不足一股的零頭股份。如此一來,少數股東最終將收到現金並退出公司。

少數股東的保護措施也是分兩階段進行的。對於第一階段的公司章程變更決議表示反對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購買請求權。在第二階段的股份取得決議後,對取得對價不滿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公正取得價格的決定請求(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72條)。

2020年10月6日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MAGねっとホールディングス事件)闡明了這種手法中價格算定的方式。該案例展示了司法在算定「公正價格」時,會考慮假設沒有進行現金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價值(所謂的「假如沒有清算價格」),這種司法的精緻價值評估方法凸顯了司法在保護少數股東經濟利益方面的作用。

手法四:應用股份交換

股份交換本質上是為了企業集團內部的組織重組而設計的制度,但可以利用其對價的靈活性,將其應用於現金買出。這種做法特別適用於母公司將上市子公司等完全子公司化的情況。

這種手法基於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767條以下關於股份交換的規定。在一般的股份交換中,子公司的股東會收到母公司的股份作為對價,但在目的為現金買出的情況下,對價則為現金(現金對價股份交換)或其他財產。這使得可以強制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東股份。執行此程序需要母公司和子公司雙方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超過三分之二的贊成票),程序上的負擔不小。

選擇這種手法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稅務處理。在以母公司股份作為對價的合格股份交換中,可能會延遲對股東的轉讓損益徵稅。然而,如果對價為現金,則被視為股份出售,對於轉讓利得將立即產生資本利得稅。這對於被現金買出的少數股東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信息,在交易條件談判中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作為少數股東保護措施,反對股份交換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股東可以對各自的公司行使股份購買請求權,要求以公正的價格購買其股份。

比較各種手法與戰略性選擇

選擇現金清算的手法應是一項戰略性的經營決策,需綜合考慮支配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比率、所需程序的迅速性,以及可接受的成本和複雜性。沒有哪一種手法絕對優於其他手法,而是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最佳選擇。

對於持有超過90%表決權的支配股東來說,「特別支配股東的股份等轉讓請求」是一個強有力的選項,因為它不需要股東大會,只需董事會決議就可以迅速進行程序。然而,如果表決權在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90%,則無法使用此方法,必須考慮「股份合併」或「設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種類股份」。比較這兩者,一般來說,需要兩次特別決議的設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種類股份相比之下,只需一次特別決議的股份合併,在程序上更為簡潔且迅速。「股份交換的應用」主要用於在母子公司間實現完全子公司化,通過以現金為對價來排除少數股東,但這需要在兩家公司進行特別決議。

圍繞「公正價格」的實務與訴訟風險

無論選擇哪種現金清算手段,其成敗的關鍵在於「公正價格」的計算。僅僅形式上遵守日本公司法所定義的程序是不夠的,對少數股東支付的對價的實質公正性,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論點,也是公司面臨的最大訴訟風險。

從判例來看,法院不會無條件接受公司提出的價格。法院會運用DCF法、市場股價法、淨資產法等多種企業價值評估方法,並考慮到如果沒有該交易的企業價值(假設沒有交易價格)以及交易帶來的協同效應公正分配等高度概念,做出獨立的判斷。

因此,計劃進行現金清算的企業必須預先考慮到這種司法審查,並準備好能夠客觀證明價格公正性的證據。在實務上,最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是獲得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關於公正價格的意見書(公正性意見)。這份意見書是一份強有力的證據,表明董事會已盡到善意管理義務來決定價格,並在訴訟中支持董事判斷的合理性。如果忽視公正價格的計算,可能會導致訴訟費用高昂、管理層時間浪費、法院命令價格上調,以及企業聲譽受損等嚴重後果。

總結

正如本文所探討的,Cash-Out(全額買取)是在日本公司法下認可的策略性工具,它對於建立100%的控制權並因此顯著提升經營的靈活性和效率至關重要。在執行Cash-Out時,必須根據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具體情況,從四種主要方法中選擇最合適的一種。然而,無論使用哪種方法,為了成功且合法無瑕疵地完成Cash-Out,普遍的關鍵在於誠實地計算並提供「公正的價格」給少數股東。確保這種實質的公正性是最重要的風險管理,也是實現順利交易的關鍵。

Monolith法律事務所在日本國內為眾多客戶提供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特別是在本文討論的主題—Cash-Out方面。本所事務所提供全面支持,從戰略計劃的制定到遵守日本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程序,再到訴訟風險的管理。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能夠在國際性的併購和組織重組的背景下,提供流暢的溝通和精準的法律建議。在實現完全控制這一重要的經營決策上,本所將成為貴公司可信賴的夥伴。本報告所使用的來源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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