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的業務轉讓:定義、程序與法律風險的全面解說

事業轉讓在日本的M&A(企業合併與收購)實務中,是一項極為重要且靈活的戰略選擇。它指的是一家公司將其經營的全部或部分事業出售給另一家公司的交易。事業轉讓的最大特點,在於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選擇要轉讓的資產、負債和契約關係。這種「選擇的自由」使得企業能夠剝離不盈利的部門,將經營資源集中於核心業務,或是使收購方在避免偶發債務等風險的同時,僅獲得所需的事業部門。然而,這種戰略性的便利性,與法律手續的複雜性是相輔相成的。由於權利和義務不會自動包括承繼,因此需要遵守日本公司法和日本民法規定的個別手續,逐一轉移各項資產和契約。這些手續的繁瑣性,成為考慮事業轉讓時的一大挑戰。本文將基於具體的法條和判例,全面解說企業經營者和法務人員在日本法制度下,對事業轉讓的正確理解與執行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從事業轉讓的法律定義開始,到股東總會的批准程序,資產、負債和員工轉移的實務操作,以及轉讓後可能產生的法律義務和風險,本文將逐一揭示其全貌。
在日本法律下的事業譲渡定義與法律性質
要理解事業譲渡,首先必須準確掌握其法律基礎——即「事業」的定義,以及稱為「特定承繼」的權利義務移轉方式。這些是規定事業譲渡戰略性優勢與程序上挑戰的根本要素。
「事業」的定義:作為有機整體的功能性財產
在日本公司法中,並不存在「事業」一詞的明確定義規定。因此,這一概念是通過法院的判例形成的。日本最高法院在1965年9月22日(昭和40年)的判決中提出的定義,成為了今日的指導性解釋。根據該判決,「事業」被定義為「為了一定的營業目的而組織化,作為有機整體而功能運作的財產」。這不僅僅意味著工廠、設備、庫存等單個有形資產的集合,而是指無形資產和人力要素——如客戶關係、交易契約、技術知識以及運營這些資產的員工——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經濟功能的狀態。因此,事業譲渡是將這些功能性財產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移轉的行為,與單純的資產買賣在法律上有所區別。
「特定承繼」的法律性質:權利義務的個別移轉原則
特定承繼是界定事業譲渡法律性質的最重要概念。它意味著,構成事業的個別資產、負債、契約地位、員工勞動契約等,僅僅簽訂事業譲渡契約並不會自動轉移給買方公司。這與權利義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移轉的「包括承繼」有著根本的不同。在特定承繼的事業譲渡中,需要對每一項欲轉移的權利義務進行個別的移轉程序。例如,轉移不動產所有權需要在法務局進行登記,為了對第三方主張債權需要通知債務人,而轉移債務則需要債權人的同意。
特定承繼原則同時產生了事業譲渡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帶來了戰略上的重大優勢,即轉讓方可以自由選擇要轉讓的資產和負債。買方公司可以僅獲得優質的事業部門,避免接手賣方公司所持有的表外債務或訴訟風險等不希望的因素。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也帶來了程序上的重大負擔。需要分別獲得交易對手、員工、債權人等相關第三方的個別同意,這可能導致交易的延遲或複雜化。因此,計劃進行事業譲渡的企業需要在戰略價值的選擇性和個別移轉所伴隨的時間及管理成本之間權衡,做出謹慎的決定。
日本事業轉讓的主要程序與股東權利
事業轉讓可能對公司的經營基礎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日本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不允許僅憑經營者的決定就執行。這些程序旨在在確保經營靈活性的同時,平衡保護股東利益。
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事業轉讓的過程通常從轉讓公司和接收公司雙方的董事會決議開始。董事會批准簽訂事業轉讓契約。然而,僅有董事會的批准是不夠的。原則上,事業轉讓契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批准。根據日本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要成立特別決議,必須有過半數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並且獲得出席股東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贊成。這一高通過要求反映了事業轉讓對公司存續和股東利益的重大影響。缺少這一股東大會決議的事業轉讓存在被判定為法律無效的風險。
股東大會決議的必要與否
並非所有事業轉讓都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根據交易的重要性,規定了程序的必要性。
根據日本公司法第467條,原則上需要特別決議的主要情況包括:
- 轉讓公司將其全部業務轉讓。
- 轉讓公司將其「業務的重要部分」轉讓。關於何為「重要」,主要設有量化標準,轉讓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公司總資產的五分之一時,即屬此情況。然而,銷售額或品牌形象等質性方面也可能被考慮。
- 接收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全部業務。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法第468條設有簡化程序的例外情況。
- 簡易事業轉讓:對於轉讓公司而言,轉讓資產的價值低於總資產的五分之一(不屬於「重要部分」),則無需股東大會決議。對於接收公司,如果支付的對價金額低於淨資產的五分之一,也可以省略決議。
- 略式事業轉讓:如果轉讓公司和接收公司之間存在一方公司持有另一方公司90%以上表決權的特殊控制關係,則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大會。
這些規定旨在對於涉及經營核心的重要交易,徵詢股東意見,同時對於對公司影響相對較小的交易或實質上股東意願明確的母子公司間交易,通過程序合理化,以免損害經營效率。
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
即使多數股東支持事業轉讓,也存在保護反對的少數股東利益的制度,即「股份買回請求權」。日本公司法第469條賦予反對事業轉讓的股東權利,要求以「公正的價格」將其持有的股份賣給公司。這項權利適用於在股東大會之前向公司通知反對意願並在股東大會上實際投反對票的股東等。公司有義務在事業轉讓生效日前20天通知股東,該通知為股東提供了行使權利的機會。這一制度為不希望公司根本方針改變的股東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投資回收出口。然而,在被認為對公司影響輕微的簡易事業轉讓情況下,不承認這一股份買回請求權。
在日本資産、負債、契約的移轉實務
在完成事業轉讓的批准手續後,下一步是將構成事業的各個要素從法律上從轉讓公司移轉至接收公司的實務工作。這一過程必須根據特定繼承的原則,遵循包括日本民法在內的各種法律規定,謹慎推進。
資産及負債的轉移
資産與負債的轉移各自需要不同的法律程序。對於資産而言,具備對抗要件,即能夠對第三方主張權利的條件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根據日本民法(第176條)的規定,不動産的所有權是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來轉移的,但要對第三方主張該權利,則必須根據日本不動産登記法,在法務局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若要轉讓對客戶的應收帳款等債權,根據日本民法(第467條)的規定,需要通知債務人(客戶)或得到債務人的同意。特別是要對其他債權人等第三方主張轉讓的效力時,必須透過內容証明郵便等「確定日付的證書」來進行這一通知。
另一方面,負債的轉移,即「債務承擔」,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則被賦予了更嚴格的要求。為了進行讓譲渡公司免除責任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譲受公司接管譲渡公司所負的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旨在防止債權人因債務人的資力不足而被單方面更換,從而遭受不利。
合約地位及員工轉移問題
商業活動依賴於眾多合約關係的支持,包括與供應商的供應合約、與顧客的銷售合約、不動產租賃合約等。在這些合約中,譲渡公司作為一方的合約地位並不會自動轉移到譲受公司。根據2020年(令和2年)施行的日本民法修正條文第539條之2,合約地位的轉移需要合約對方的同意。因此,譲渡公司與譲受公司必須與主要合約的對方進行談判,以獲得對方同意譲受公司成為合約當事人。
在事業譲渡中,勞動合約的轉移是需要極為謹慎處理的領域之一。勞動合約基於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高度個人信任關係。因此,根據日本民法第625條的原則,雇主不能在未獲得員工個別同意的情況下,將其作為雇主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將員工從譲渡公司轉移到譲受公司的「轉籍」,需要獲得每位受影響員工的明確同意。經營者必須仔細解釋譲受公司的新薪資、工作時間、福利等勞動條件,並獲得員工的理解與同意。這種同意通常透過「轉籍同意書」等書面形式確認。如果員工拒絕轉籍,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雇員工,而必須考慮將其調配至譲渡公司餘下的業務部門。
事業移轉手續概要表
下表整理了在事業譲渡過程中,主要權利義務移轉所需的手續及其法律依據。
對象 | 移轉所需的主要手續 | 法律依據等 |
不動產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日本民法、日本不動產登記法 |
債權 | 通知債務人或取得其同意(需有確定日期的證書) | 日本民法第467條 |
合約地位 | 取得合約相對方的同意 | 日本民法第539條之2 |
債務 | 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在免責性債務承擔的情況下) | 日本民法 |
員工的勞動合約 | 取得員工個別的同意 | 日本民法第625條 |
在日本事業轉讓後的法律義務與風險
即便事業轉讓交易已經完成,轉讓公司與接收公司依然會根據日本法律承擔特定的義務和風險。理解這些事後的法律關係對於避免意外的爭議以及確保交易成果的穩固性至關重要。
轉讓公司在日本的競業避止義務
在日本,轉讓公司在事業轉讓後,會受到限制,在一定期間及一定地域內不得從事與轉讓事業相同的業務。這種限制稱為「競業避止義務」,依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21條進行規定。該條款旨在保護接收轉讓事業的公司,確保其獲得的商業價值(商譽)所包含的對價不受損害。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轉讓公司在轉讓之日起20年內,不得在同一市町村及其相鄰市町村範圍內從事相同業務。這項義務可以通過事業轉讓契約來縮短期限或完全排除。相反地,也可以通過特別條款將其延長至最長30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契約中排除了這項義務,根據同條款第3項,轉讓公司仍然被禁止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從事相同業務。在司法實踐中,「不正當競爭目的」的存在與否經常成為爭議焦點。例如,在事業轉讓後,轉讓公司使用與轉讓事業中使用的商品名稱極為相似的名稱銷售商品,或者利用轉讓的網站客戶名單開設競爭網站並進行營業活動的案例中,法院認定存在不正當競爭目的,並下令停止侵害行為及賠償損失。
接收公司的責任:日本債權人保護規定
在事業轉讓過程中,接收公司原則上不承擔未被轉讓的轉讓公司債務。然而,為了保護轉讓公司的債權人,日本公司法設定了重要的例外情況。
第一個例外是「繼續使用商號的責任」。根據日本公司法第22條,如果接收公司繼續使用轉讓公司的商號,則接收公司也將承擔因轉讓公司的業務產生的債務。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外部債權人,因為商號的持續使用可能導致他們無法識別經營主體的變更,從而信任同一事業體的持續經營。接收公司可以通過登記(免責登記)來免除這項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責任不僅適用於正式登記的商號,還可能擴展到廣為人知的屋號或在某些情況下,代表業務的標誌或品牌(商標)。最高法院2004年2月20日的判決認定,繼續使用高爾夫俱樂部名稱的情況下,該責任成立,近年來的下級審判亦對繼續使用具有代表業務主體功能的商標作出了類似的判斷。這表明,接收公司僅僅進行形式上的公司名稱變更,可能無法免除責任,因此需要品牌策略與法務策略緊密協作。
第二個例外是「欺詐性事業轉讓的責任」。這是為了規範轉讓公司在知道會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僅將優質業務資產轉讓給接收公司,使自己陷入無法償還債務的狀態,即所謂的資產轉移型事業轉讓。2014年對日本公司法的修訂新增了第23條之2,允許在這種情況下被留下的債權人(殘存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向接收公司請求履行債務,以轉讓財產的價值為限。為了使這種請求成立,轉讓公司必須知道其行為會損害殘存債權人,且接收公司也知道這一事實(或者對於不知情沒有重大過失)。根據司法實踐,即使事業轉讓的對價是合理的,如果存在蓄意隔離特定債權人資產等損害債權人意圖的情況,也可能適用此規定。
總結
本文詳細解説了在日本公司法下的事業譲渡,包括其法律框架和實務上的要點。事業譲渡的法律性質為「特定承繼」,這揭示了它具有戰略性的靈活性,可以選擇譲渡對象,同時也意味著需要逐一移轉權利義務的程序性繁瑣。日本公司法通過規定對於重要交易需要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以及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取請求權,來平衡經營決策和股東權利保護。在實務操作上,根據日本民法,獲得個別同意以移轉資產、負債、合約,特別是員工的勞動合約,變得極為重要。此外,在譲渡完成後,為了避免意料之外的風險,譲渡公司的競業禁止義務、商號繼續使用時以及詐欺性譲渡時譲受公司的責任等,都需要法律上的謹慎考量。事業譲渡可以成為企業成長戰略和事業重組的有力工具,但其成功關鍵在於對這些法律面向的深入理解和基於專業知見的謹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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