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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力歐賽車事件中間判決與知識財產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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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力歐賽車事件中間判決與知識財產權侵害

任天堂的熱門遊戲角色「馬力歐」等的服裝出租,並在公路上駕駛卡丁車的影像用於廣告,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該公司對公路卡丁車租賃公司「Maricar」(現名為MARI流動性開發)提出了使用禁止和5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的上訴審中間判決於2019年5月30日(西元2019年)在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進行。法院認為「標誌和服裝等都相似」,因此認定MARI公司侵犯了商業利益,並認定了賠償責任。此外,對於代表董事,由於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法院也認定他們需要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當天下達的中間判決,對於損害賠償金額將在未來進行審理,但本所希望思考這個中間判決的意義。

1. 初審判決的內容是什麼?

MARIモビリティ開發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公司名稱和服務名稱中使用了任天堂熱門遊戲「馬力歐賽車」的縮寫「馬力歐賽車」,並向外國遊客等賽車使用者提供馬力歐、路易吉、約西等熱門角色的服裝,還將賽車的影像等用於商業和宣傳活動。

對此,任天堂以不正當競爭和侵犯著作權為由,對MARIモビリティ開發公司提起訴訟。然而,東京地方法院在2018年9月27日(西曆2018年)的判決中,基本上認同了任天堂的主張,並命令MARIモビリティ開發公司支付1000萬日元的賠償金,但同時認為,針對不懂日語的外國遊客使用「MariCar」等名稱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隨後,任天堂和MARIモビリティ開發公司雙方都提起上訴,案件正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何謂「中間判決」

目前大家都在關注是否將進行最終判決或和解,但首先,「中間判決」究竟是什麼呢?

在法院進行審理時,結束該審理的判決被稱為「最終判決」(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3條)。通常所說的「判決」就是指這個,而「中間判決」則是在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間存在爭議的事項作出的判決(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中間判決的目的是為了整理審理並準備最終判決。

是否發出中間判決是由法院自行決定的,但發出中間判決的例子並不多。在知識產權訴訟(知識產權訴訟)中,有幾個例子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存在專利權侵權的情況並發出中間判決。

例如,在「切餅事件」(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1年9月7日(西元2011年)的中間判決)中,擁有將發明名稱為「餅」的專利權的上訴人(一審原告)主張,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製造、銷售和出口的被告產品(切餅)侵犯了其專利權,並要求被上訴人停止製造、轉讓等被告產品,並要求銷毀被告產品等,同時要求支付14億85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然而,原判決駁回了所有的請求。因此,上訴人提出上訴,並作為中間判決,認定被告產品滿足本案發明的所有組成要素,屬於本案發明的技術範疇,並認為本案專利不應被專利無效審判宣告無效。

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比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更廣泛地認同了任天堂的主張。也就是說,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認同了任天堂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部分,並在此範圍內做出與地方法院判決部分不同的判決。這可能是因為這是一個社會關注度高的事件,法院可能希望在進入損害金額討論之前,先明確其立場。

此外,這個事件的爭點多元,當事人間對各爭點的對立也非常激烈,因此,通過中間判決整理審理的效果可能也很大。

中間判決的討論點

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討論點被整理為15個。其中,任天堂對一審判決的不服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文字(標記)的使用禁止與刪除請求範圍

在地方法院的判決中,「馬力車」的顯示在不解日語的人之間並不為人所知或著名,因此對於僅用外語標記的網站和傳單,不承認「MariCar」等文字(標記)的使用禁止和刪除。

然而,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馬力歐賽車」的英文表示「MARIO KART」的顯示在國內外都被認定為著名,並認定MARI移動性開發使用與此類似的「MariCar」等文字(標記)的行為,包括在僅用外語記述的網站等上使用,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預計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作出終局判決時,將承認對僅用外語標記的網站等的這些文字(標記)的禁止和刪除請求。

關於文字(標記)的使用,地方法院判決和中間判決的判斷不同,其原因在於應用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規定不同。

在地方法院的判決中,「馬力車」的顯示意味著任天堂的熱門遊戲系列「馬力歐賽車」,在全日本對遊戲有興趣的人之間是眾所周知的,並認為有可能與任天堂相關的業務混淆,因此被認定違反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混淆引發行為),但對於僅用外語標記的網站等,則不予承認。

相對於此,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認定「馬力歐賽車」的顯示在國內,「MARIO KART」的顯示在國內外都是著名的,因此被認定違反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著名顯示冒用行為)。這裡的「著名」意味著比「眾所周知」的知名度更高。

第2條 在本法中,「不正當競爭」是指以下所列的行為。
第1項第1號:使用與他人的商品等顯示(指與人的業務相關的姓名、商號、商標、標章、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等顯示商品或業務的物品。以下同。)相同或類似的商品等顯示,並在需求者之間廣為認識,或將使用該商品等顯示的商品轉讓、交付、展示、出口、進口,或通過電信線路提供,從而引發他人的商品或業務的混淆
第1項第2號:作為自己的商品等顯示,使用與他人的著名商品等顯示相同或類似的物品,或將使用該商品等顯示的商品轉讓、交付、展示、出口、進口,或通過電信線路提供

那麼,被認定為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而非第1號有什麼意義呢?

當著名顯示被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冒用)時,即使不會引發混淆,冒用者也可以不付出業務努力就能「搭便車(免費搭乘)」著名顯示所具有的吸引客戶的力量,而長期的業務努力使著名顯示獲得了高信譽、名聲和評價,與原來使用者的聯繫也會被淡化(稀釋,稀釋)。

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是為了保護著名顯示免受這種免費搭乘和稀釋的規定,並且不需要混淆的可能性。

MARI移動性開發公司,由於在賽車車體等上進行了「任天堂無關」等否定顯示,因此主張沒有混淆的可能性,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認為,由於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不需要混淆的可能性,因此MARI移動性開發公司進行否定顯示並不能否定該公司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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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使用禁止與註冊刪除範圍

在地方法院的判決中,「馬力車」的顯示在不解日語的人之間並不為人所知,因此在僅用外語標記的網站上使用包含「maricar」的域名,並不侵害任天堂的業務利益,並不承認禁止。

然而,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認為「maricar」與在國內外著名的「MARIO KART」顯示相似,因此

一審被告公司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使用了一審原告的特定商品等顯示,即原告文字顯示和「MARIO KART」顯示與本案各域名相似,因此認定該行為違反了不競法第2條第1項第13號所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損害了一審原告的業務利益。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9年5月30日(西曆2019年)中間判決

並認定「MARIO KART」和「馬力車」相似的各個域名(maricar.jp,maricar.co.jp,fuji-maricar.jp,maricar.com)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使用的。因此,預計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作出終局判決時,將承認對僅用外語標記的網站的禁止以及對其使用的域名的註冊刪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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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MARI移動性開發的代表取締役的損害賠償請求

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的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將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29條第1項)。任天堂根據這一規定,也追求了MARI移動性開發的代表取締役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這一點,在地方法院的判決中,認為該公司的代表取締役不能認定為知道不正當競爭或侵犯著作權等行為,因此對代表取締役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

然而,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認為取締役有義務使公司不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認為該公司的代表取締役在違反這種義務的問題上存在惡意或至少是重大過失,因此也承認了對代表取締役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業務中,完全排除免費搭乘的元素是困難的,但如果被認為是過於惡劣的免費搭乘,就像這次的中間判決一樣,取締役個人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未來展望

未來,將以中間判決的內容為前提,進行損害賠償金額等的審理,以期達到最終判決。

損害賠償金額

關於賠償金額,任天堂在上訴審中將賠償請求金額從1,000萬日元增加到5,000萬日元。原本任天堂在一審中請求的1,000萬日元也是所謂的「部分請求」,並非請求了任天堂主張的全部損害金額。

任天堂在一審中主張損害金額為7,490萬日元,其中請求了1,000萬日元。然而,在上訴審中,考慮到MARI流動性開發的業務持續,任天堂主張損害金額為1億1,660萬日元,其中請求了5,000萬日元。

東京地方法院認定任天堂的損害金額為1,026萬4,609日元,略高於一審的請求金額。如果未來在上訴審中無法達成和解,並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賠償金額將是多少,將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

中間判決的影響

在日本,幾乎所有事物都會很快被賦予縮寫,並且這些縮寫會超越商品名稱並普遍流傳。對於像「馬力車」這樣的縮寫,企業在品牌管理中,需要考慮到何種範圍內需要獲得商標,這在費用上是一個困難的問題。

即使沒有獲得商標,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也保護周知或著名的表示。在這次的中間判決中,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保護範圍被認定為比地方法院判決更廣,這對於未來企業的品牌管理來說,可以認為是一個積極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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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本判決對於使用他人(他公司)的商品名稱縮寫或商品中出現的角色服裝的業務,基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做出了判斷,具有參考價值。

然而,本判決對於基於著作權的請求,由於差止的必要性和選擇性合併的理由,並未做出實質性的判決,因此對於Cosplay和著作權的問題並未深入探討。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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