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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店家侵犯商標權與網路購物中心營運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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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店家侵犯商標權與網路購物中心營運者的法律責任

即使在網路購物商城(以下簡稱「商城」)的使用者和店鋪之間出現問題,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外,商城的營運者原則上不需要對使用者承擔責任。

那麼,如果商城內的店家進行了侵權行為,商城營運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本所將解釋一個關於店家侵犯商標權,並爭議商城營運者是否需要承擔商標權侵犯責任的案例。

事案的概要

提起訴訟的是一家負責管理「Chupa Chups」商標權等事務的意大利法人。原告主張,在樂天市場上,有6家店鋪展示或銷售附有「Chupa Chups」標識的商品,這侵犯了商標權,並構成了利用商品標識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第2號)。因此,原告認為不僅該店鋪,連同商城的營運者樂天也應該承擔責任,並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支付損害賠償金。

一審判決認為,樂天市場上的店鋪頁面上註冊的商品的銷售(買賣)主體是該店鋪頁面的各店鋪,而非商城的營運者,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請求(東京地方法院2010年(西元2010年)8月31日判決)。對此,「Chupa Chups」方面不服,提起了上訴。

控訴審的爭點

對於本案商品的直接銷售主體,即店家,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主要的爭點在於,從以下兩個觀點出發,非直接銷售主體的樂天市場(日本樂天市場)是否也需承擔商標權侵權的責任:

  1. 商標權侵權是否僅限於「使用」該商標的情況?
  2. 非店家的網站運營者是否也可能成為商標權侵權的「主體」?

以上兩點成為了爭議的焦點。

「Chupa Chups」的主張

原告在爭點1上,

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同一商標是典型的商標權侵權行為,但即使是其他類型的行為,只要損害了註冊商標的識別力,使得無法區分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的來源,都應被視為商標權侵權行為,並應被禁止。此外,如果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點是明確的。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2年2月14日(西元2012年)判決

他主張,商標權侵權不僅僅是「使用」該商標,而且包括「損害註冊商標的識別力,使得無法區分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的來源」的行為。

對於爭點2,原告追究了樂天市場的責任。他認為,樂天市場選擇提供應提供的信息,以獨特的格式提供搜索結果,作為樂天市場內的商品提供商品信息,並指示賣家創建適合的數據格式,這些都是商品展示中的關鍵行為,樂天市場是進行這些行為的主體。

此外,樂天市場接受客戶的商品購買申請,接收並轉發給賣家,向客戶發送「訂單確認郵件」,將商品配送信息轉發給賣家,並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時直接向卡公司發送卡信息以獲得批准。如果沒有這些行為,本案的商品轉讓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樂天市場也是進行商品轉讓中的關鍵行為的主體。

此外,樂天市場按照2~4%的比例,對賣家的銷售額收取「系統使用費」,實質上接收了銷售商品的款項分配,並不處於賣家和潛在買家之間的中立地位,而是與賣家一起,或通過賣家進行銷售。

樂天的主張

另一方面,樂天對於爭點1的主張是,即使不符合「註冊商標的使用」,只要是「損害註冊商標的識別力」的行為,都應視為侵犯商標權,這種主張與日本商標法的條文內容有所偏離,並且在實定法上並無根據。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6條(Japanese Trademark Law Article 36),只有「侵犯商標權或有侵犯之虞的人」才能成為禁止請求的對象。

對於爭點2,樂天在市場中的角色是為商家提供一個可以展示商品並與客戶進行交易的「場所」,每個商品的展示都是由各個商家負責,樂天市場只是在交易成立時收取場地使用費作為手續費。這是樂天在一審中反覆主張的觀點。

此外,當商家新開店時,樂天市場會根據規定進行一定的審查,但這只是從該商家是否適合作為樂天市場提供「場所」的對象的角度進行的審查。一旦店鋪被批准,商家可以在自己的店鋪頁面上自由地展示商品,並進行銷售,而不需要事先獲得個別的批准。樂天市場本身並無權限交易對市場上的商品進行上架或刪除,從系統上來說,一審被告在樂天市場上阻止特定商品的上架也是不可能的。

再者,樂天市場對一審被告的手續費是成交合約銷售額的2~4%,這與實體購物中心的租賃合約中的租金比率(銷售額的5~10%)相近,甚至更低,因此不能認為是基於承擔銷售者責任的利潤率。

控訴審的判決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對於爭點1的判決如下:

雖然日本商標法(Japanese Trademark Law)第37條明確規定了被視為侵權的行為,但商標權是「對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擁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該法第25條),商標權人有權「對侵犯自己商標權的人或可能侵犯的人,要求停止或預防侵權行為」(該法第36條第1項)。因此,不僅限於侵權者在商標法第2條第3項所規定的「使用」情況下,從社會和經濟的角度考慮行為主體也是可能的。即使商標法對間接侵權設有明文規定(該法第37條),也不必認為只有符合上述明文規定的情況才構成商標權侵權。

基於上述理由,

法院確認商標權侵權不僅限於「使用」,並接受了「Chupa Chups」的主張。

對於爭點2,網頁的運營者(商城運營者):

  • 即使是運營者,一旦具體認識到店鋪出售的商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商標權,可能會成為違反該法的幫助犯。
  • 運營者與店鋪簽訂了店鋪合約,並從店鋪費和系統使用費中獲得商業利益。
  • 運營者在認識到商標權侵權行為存在時,可以根據與店鋪的合約採取刪除內容、停止店鋪等避免後果的措施。

考慮到以上情況,對於運營者的責任,

當知道店鋪侵犯商標權或有充分理由認為可以知道時,除非在合理期間內從侵權內容的網頁中刪除,否則從該期間過後,商標權人可以對網頁的運營者以商標權侵權為由,像對店鋪一樣提出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害的請求。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然而,在本案中,樂天市場在知道商標權侵權事實後的8天內(合理期間)刪除了所有內容並進行了糾正,因此不能說樂天市場非法侵犯了商標權,也不能說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駁回了上訴。

網頁的運營者在收到商標權人等對商標法違反的指摘時,應立即調查侵權行為的存在與否。只要履行了這一義務,就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害的責任。但是,如果忽視了這一點,就可能像店鋪一樣承擔這些責任。

總結

在「Chupa Chups」事件中,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決確實考慮到了樂天市場中店鋪經營者的管理和控制情況,但對於商標權侵權,至少在知道該違法行為後,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而放任其自流,則可能會質疑商城經營者自身的責任。這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判決。

當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商標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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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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