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釋六個無法認定為「名譽毀損」的案例
所謂的名譽毀損中的「名譽」,指的是外在的名譽,即社會對個人的評價。因此,毀損名譽意味著降低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這在刑法和民法中都是一樣的。
由於社會評價是無形的,因此實際證明社會評價已經降低是困難的。因此,無論是在刑法還是民法中,都不需要證明實際降低了一個人的社會評價,只需要證明產生了這種危險性就足夠了。雖然名譽毀損看起來範圍廣泛,但在實際案件中,有許多例子被判定為不構成名譽毀損。在這篇文章中,本所將看看六個被判定為「不構成名譽毀損」的例子。
被認為未滿足名譽毀損構成要件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對被告在過去的訴訟中,在自己的主頁上發表毀損名譽的文章,原告因此要求賠償損害和刪除文章。
被告持續辱罵原告,如「壞蛋們」、「以其惡劣的版權為盾的恐嚇事件」、「B的精神狀態不正常」等,但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認為,
「詳細的具體事實很少,且對原告的行為等進行評價」、「原告的姓名並未明示,而是用假名表示」,以及「包括上述各種語言在內的整篇文章都是從被告的立場解釋原告和被告之間進行的訴訟的經過」,因此,並未認定為名譽毀損。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6月16日(2015年)判決
然而,「應評價為超出正當範圍的意見或評論,對原告的人格進行攻擊的表現,從整體來看,可以認為是不適當且不穩當的表現。因此,被告Y1的行為,應認定為在社會通念上無法忽視的程度侵犯原告的名譽感情的非法行為」,認定為侵犯名譽感情,命令支付賠償金30萬日元並刪除文章。即使未認定為名譽毀損,也可能認定為侵犯名譽感情等。
關於名譽感情的侵害,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解釋。
被指出的事實被認定為真實的案例
2011年1月,「週刊新潮」和「週刊文春」報導了日本經濟新聞社的女性記者被性騷擾的事件,當時的民主黨政策研究會代表仙谷由人認為其名譽受到損害,因此對新潮社和文藝春秋提出了各1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訴訟。然而,東京地方法院在2012年6月(西曆2012年)認定文章的重要部分為真實,並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此外,判決書中寫道:
在本案中,○○記者本人在證人詢問中表示,並未因本案的言論而感到受到性騷擾的困擾,因此,將本案的言論確定為對○○記者的性騷擾還存在疑問。然而,本案文春文章和本案新潮文章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的原因,並非因為本案的言論使對方的女性記者感到不快,而是因為原告身為內閣官房長官這一政權中樞的位置,在公開的親善會議上,做出了可能被認為是性騷擾的言行,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就使人們對原告作為政治家,作為人的見識產生了疑問。
東京地方法院2012年6月12日判決
這是一個因為有真實性的證明,所以不承認以誹謗為理由的損害賠償等請求的案例。
關於誹謗的成立要件,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被認為社會評價下降程度未超出限度的案例
富士通在代表董事辭職的問題上,於官方網站、記者會、股東大會中,對於與代表董事有交情的投資基金等表示「被懷疑與反社會勢力有關」等言論,基金經營者等認為這構成誹謗,因此對富士通提起訴訟。然而,東京地方法院在2011年7月(西元2011年)裁定,社會評價的下降程度並未超出限度,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判決書中寫道:
在本案的記者會上,向出席者分發了一份文件,要求他們在報道時不要對特定的企業或個人造成風評損害…,被告們對於本案的表述4,已經對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做出了謹慎且適當的考慮。此外,本案的表述4的內容,基本上只是表明被告富士通的觀點,即他們有關原告與反社會勢力的關係的疑問和資料,並且被告富士通認為,A繼續與這些人保持親密關係是不可取的,並沒有積極且具體地說明原告實際上與反社會勢力有關。
東京地方法院2011年7月19日判決
因此,「在被告公司作為企業被要求說明責任的情況下,對於表述的內容和方式,已經在不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的前提下,進行了謹慎且適當的考慮,並且這是在相當認可的範圍內,並不應該認為這是不當地損害了原告的名譽的非法行為。」這是一個因為社會評價的下降程度未超出限度,所以不認定為誹謗的案例。
關於社會評價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被認可的調查方法案例
有一個案例是,從事家電銷售業務的原告主張,他在2008年(平成20年)的日經商業(日本經濟新聞)上發表的文章「消費者對售後服務的滿意度最低」損害了他的名譽,並要求基於非法行為的賠償和道歉文的發表。
東京地方法院表示:
「排名表是根據對消費者的問卷調查結果,在家電銷售部門中,原告獲得的評價最低,這是一個事實,一般讀者會認為原告的售後服務與其他家電銷售店相比,獲得了消費者最低的評價,因此可以說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東京地方法院 2010年12月
另一方面,
「被告被認為是出於公益目的發表這些文章,並且對調查方法也認為「有一定的考慮來保證結果的合理性,並且無法找出可能產生任意調查結果的情況」,因此「不能否定調查結果的信用性」
東京地方法院2010年12月14日判決
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即使降低了社會評價,但這是基於正確的統計程序獲得的數據的文章,其真實性和適當性被認可,因此不被認為是名譽損害的案例。
被認定為未超出評論或意見範疇的案例
曾有一個案例,前日本眾議院議員鈴木宗男因為在一則標題為「謊言成癮的男人」的報紙廣告中被誹謗,名譽受損,並因此對「週刊新潮」的發行商新潮社提出了要求道歉廣告刊登和1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東京高等法院認為,本案文章中將鈴木前眾議院議員評論為「謊言成癮的男人」,並認為所有作為評論前提的事實都可以認定為真實,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真實,
雖然「謊言成癮的男人」這種評論或意見,給人一種稍顯粗俗的感覺,但不能認定其超出了評論或意見的範疇,進行人身攻擊。因此,對於本案文章所造成的名譽損害,否定了作者的故意或過失,並認定無侵權行為,對於名譽感情的侵害也作出了同樣的判斷。
東京高等法院2003年(西元2003年)12月25日判決
因此,鈴木前眾議院議員的請求被駁回,之後,最高法院也決定不接受鈴木前眾議院議員的上訴,因此判決已經確定。
被認定為反駁言論而獲得許可的案例
在Nifty Serve的「書籍與雜誌論壇」的會議室和露台上發生的爭議中,有一個案例是法院承認了反駁言論的法理。
根據會員A的主張,儘管另一名會員B對A進行了侮辱或誹謗的非法言論,Nifty卻對這些言論置之不理,默認了非法狀態,並且即使A要求,也沒有公開B的地址和姓名。因此,A對Nifty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並要求揭露B的發信者信息。
東京地方法院表示:
對於言論侵權,基本原則是以言論進行反駁,這是表達自由(日本憲法第21條第1項)的基本原則。因此,如果受害者對加害者進行了充分的反駁,並且取得了成效,那麼可以認為受害者的社會評價並未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特別挑出部分表達,並認定表達者有侵權行為責任,則可能會使表達自由受到壓抑,這是不適當的。
東京地方法院2001年8月27日(西元2001年)判決
因此,被告的言論被認為是原告的反駁阻止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並且認為原告對被告的言論內容過於激進,並且是明顯的侮辱表達。因此,「可以認定被告的言論是對原告言論的反駁,既然原告的言論是明顯的侮辱言論,那麼被告對原告的表達即使有些過激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否定了被告的言論的非法性(反駁言論的法理),並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關於包含意見或評論的表達,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總結
並非只有在名譽毀損的情況下,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一定會接受你的所有主張。由於網路上的問題仍是一個新的領域,因此並沒有太多的裁判例可供參考。因此,本所必須特別謹慎地準備並制定策略,才能挑戰法庭。這就是為什麼本所需要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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