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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識別可能性」在名譽毀損等案件中被接受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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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識別可能性」在名譽毀損等案件中被接受的情況是什麼?

在主張誹謗中傷的投稿刪除或者投稿者的特定行為時,首先需要確認的問題是是否可以承認「識別可能性性」。

那麼「識別可能性」究竟是什麼呢?在這篇文章中,本所將詳細解釋在誹謗中傷等情況下「識別可能性」的含義,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承認「識別可能性」,並提供具體的實例。

何謂「識別可能性」

「識別可能性」是指能夠確認遭誹謗中傷之人為何。這是在主張人格權遭侵害時,如名譽毀損(侵害名譽權)、侮辱(侵害名譽感情)、侵害隱私等情況下,作為判斷「該人」的社會評價是否真的下降的前提問題。

即使有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的投稿,如果除自己以外的一般讀者無法判斷投稿內容是否在談論「自己」,就不能說社會評價有所下降,因此名譽毀損並未成立。

因此,要構成名譽毀損等,必須能夠確認表達的對象和主張受害的人的識別可能性,這是分別判決和臨時處分結論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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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侮辱(侵害名譽感情),由於名譽感情是自身內心的問題,與第三者的看法並無必然關係,因此嚴格意義上並不需要識別可能性。但至少需要解釋「自己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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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具有「識別可能性」的案例

被認定具有「識別可能性」的情況通常是實名被記載的情況。然而,即使沒有記載實名,如果可以通過其他資訊確定目標人物,則識別可能性可能被認可,可能構成名譽侵權等。

例如,考慮一下電子公告板上有以下這樣的投稿的情況。

「我的同事正在挪用公司的資金」

挪用公司的錢的事實顯然會降低人的社會評價,所以如果這是無根據的,那麼就侵害了「我的同事」的名譽權和名譽感情。

然而,如果投稿者是匿名的,我們不知道「我」是誰,並且可以想象到有多個同事,所以對讀者來說,不清楚「我的同事」指的是誰。因此,不會認可與特定人物的識別可能性,名譽侵權或名譽感情侵害不成立。

然而,如果是以下這樣的投稿,可能會構成名譽侵權等。

「A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部經理正在挪用公司的資金」

在這個投稿中,也沒有記載實名。但是,如果A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部經理只有一個人,那麼可以容易地想像這個記載是指特定的人物,所以可能會認可識別可能性。

換句話說,在判斷識別可能性時,關鍵是「一般的觀眾」從客觀的角度看這個投稿,是否可以確定被寫的對象。這同樣適用於對象是商店或公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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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裡所說的「一般的觀眾」是指參與該討論或知道前提情況的人。這並不是說「是否可以特定」的判斷基礎是所有的一般人,而是應該根據社會常識來判斷。

極端來說,除非是一般人幾乎都知道的政治家或名人等,否則不會認可識別可能性。這一點,本所將在後面介紹的「石頭上游泳的魚」案例中進一步解釋(該案例中的模特是無名的人)。

那麼,讓本所通過實際的具體例子來解釋在什麼情況下會認可識別可能性。

使用首字母縮寫和隱藏字來進行誹謗的可能性

使用首字母縮寫和隱藏字來進行誹謗的可能性

在電子公告板等地方,首字母縮寫、隱藏字和代用字等被廣泛使用,並且很少直接寫出姓名或公司名稱。即使使用首字母縮寫或隱藏字等投稿,如果可以客觀地確定對方,則可能被認為具有識別可能性。

有一個案例是,中野區議會議員認為他被指名為「C」,並對在電子公告板上發布的「d黨議員團的幹事長C在擔任區議會議員的同時在性服務店購買性服務」的內容進行了投稿,並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請求開示發信者資訊。

在這個案例中,問題是「區議會議員」指的是哪個區,以及首字母縮寫的C指的是誰,並且是否有可能與請求者(原告)相同。

對於這一點,法院以下列文字認定本案具有識別可能性:

「本案公告板……是一個在網際網路上,作為中野區居民等相關人士,為了「中野區的城市建設」,討論「如何構想,實踐,實現自治,公共,地區」的目的的公告板」

「本案公告板是為了上述目的而設立的關於中野區政策的公告板,因此,那些想要查看它的人被認為對中野區政策有興趣,原告是中野區議會的d黨議員團的幹事長,這是一個相當數量的不特定人士知道的事實。因此,「C議員」指的是原告,這對於一般的讀者來說很容易明白」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0年(2008年)10月27日

法院注意到本案公告板具有被對中野區政策感興趣的不特定多數人閱讀的性質,並認為,考慮到這樣的公告板的讀者的理解能力,「C議員」在該投稿中指的是原告,這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認定具有識別可能性。

也就是說,不是單獨解釋投稿的意義,而是考慮到公告板的性質,並以讀這種公告板的人的理解力為基準,如果可以理解投稿是針對特定人的,則可能被認為具有識別可能性。

因此,即使使用首字母縮寫或隱藏字,也可能參考公告板的性質和前後投稿的上下文等其他要素,確認識別可能性。

使用筆名、藝名、源氏名等進行誹謗中傷的識別可能性

要認定識別可能性,必須能夠特定被誹謗中傷的人,但並不一定需要知道其真實姓名。如果作為作家的筆名或藝名等已經廣為人知,僅看到這些名字就能知道對象是誰,即使不知道真實姓名,也可以認為該對象的社會評價已經下降,因此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等。

曾有一個案例,一個人在特定的性服務店工作了5年,使用源氏名進行工作,問題是使用該源氏名進行的誹謗中傷是否具有識別可能性。

對於這個案例,法院如下判示,認定了識別可能性:

「即使通稱與本名完全不同,只要在社會上有一定程度的定着,就應認為由於與通稱相關的投稿,使用該通稱的人的人格利益等可能被侵害」

「原告在a店工作了約5年,使用B這個通稱,認定除原告外,沒有其他人在同一店鋪使用同一通稱……上述通稱可以認為在社會上有一定程度的定着,考慮到前後文脈,應認定本案訊息179是關於原告的投稿」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8年(2016年)5月9日

也就是說,即使是使用通稱進行的誹謗中傷,只要該通稱在社會上有一定程度的定着,並且可以認定為指向特定的人,就可以認定為具有識別可能性。

與使用首字母或省略字的情況相同,即使是使用通稱進行的書寫,也有可能特定出被誹謗中傷的人,因此可能認定為具有識別可能性,並可能構成名譽毀損。「能夠特定個人」並不一定需要名字是「真實姓名」。

小說中的誹謗與識別可能性

在小說等創作物中,有時會使用特定人物作為角色的模型。即使給予了與模型不同的名字,是否可以認定創作物中的角色與現實中的模型人物具有識別可能性呢?

在創作物中的誹謗中,①當虛構與現實的描述混合時,是否可以認定識別可能性,以及②當無名人物成為模型時,是否可以認定識別可能性,這兩點成為問題。

虛構與現實的描述混合的情況

以一般讀者為基準,如果創作物整體被視為作者創作的虛構作品,那麼對現實人物的名譽毀損等將不成立(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7年(1995年)5月19日判決)。因為,如果讀者認為這是虛構的,那麼他們不會認為作品中的訊息是現實的事件,因此不會降低現實人物的社會評價。

然而,即使虛實混合,如果無法區分創作部分和事實部分,讀者可能會誤解作品中的角色的行為是模型的實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創作物可能降低模型人物的社會評價,因此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等。

換句話說,無論描述是否實際上是虛構的,只要一般讀者認為這是模型人物的實際行為,就可以認定作品中的角色與模型人物具有識別可能性。

無名人物成為模型的情況

有一部以臉部有大腫瘤的在日韓國女性為模型的小說《石頭裡的魚》,模型女性以侵害隱私權為由,要求賠償損害和停止出版。

在這個案例中,女性(原告,被上訴人)不是名人,因此大多數一般讀者無法特定作品中的角色是以該女性為模型,是否可以認定識別可能性成為一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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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點,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肯定了識別可能性,如下所示:

「被上訴人的特徵包括:她是在日韓國人,直到小學五年級都住在日本,畢業於韓國的大學後,進入東京藝術大學研究生院專攻陶藝,臉部有腫瘤,從小時候到12歲期間接受了13次右側腫瘤的手術,父親是大學教員,曾在韓國的演講地點因間諜嫌疑被逮捕,後來被釋放,與家人一起回到韓國。這些被上訴人的特徵,都被用在本案小說中的角色”朴麗花”上。」

「從被上訴人的這些特徵來看,不僅是T大的許多學生和被上訴人日常接觸的人,甚至是被上訴人從小時候就認識的人,都可以輕易地將小說中的”朴麗花”與被上訴人識別為同一人。因此,可以肯定小說中的”朴麗花”與被上訴人的識別可能性。」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3年(2001年)2月15日判決

因此,東京高等法院肯定了識別可能性,即使不是”一般人”,只要是”大學的許多學生和被上訴人日常接觸的人”或”從小時候就認識的人”等知道被上訴人(原告)情況的人,可以輕易地特定作品中的角色是以被上訴人為模型。

換句話說,如前所述,只要前提條件是知道情況的人可以輕易地特定,就可以肯定識別可能性。上訴人(小說的作者等)的主張,即”大多數一般讀者無法知道被上訴人的特徵,所以不能說有識別可能性”,並未被接受。

順帶一提,雖然這個案例涉及到隱私權的侵害,但在名譽毀損或名譽感情的侵害中的識別可能性的判斷,也可能因為同樣的理由而認定識別可能性。

針對VTuber和匿名帳戶的誹謗與識別可能性

針對VTuber等虛擬存在的識別可能性

像VTuber和匿名帳戶這樣,不公開本人(也被稱為「操作者」)的訊息,而是以虛擬角色的名字、外觀、性格和其他設定為基礎,在網路上如社交媒體等進行活動。

對於針對虛擬存在的誹謗,問題在於是否可以認為是針對「操作者」。因為,如果只是對角色進行的,則只會損害網路上的角色的社會評價,並不會降低「操作者」的社會評價,因此不會構成對特定人物的名譽毀損等。

在判例中,有一個案例是,一個以「B」為名的VTuber,在電子公告板上,有人發表了關於「B」在網路上的直播中包含成長環境的批評性意見,並要求經由提供者(ISP)公開發信者訊息,認為這侵害了「操作者」的隱私權和名譽感情。

對於這個案例,法院如下判示,認定了與原告即「操作者」的識別可能性:

「”B”的影片直播中的聲音是原告的真實聲音,CG角色的動作也反映了原告通過動作捕捉的動作,考慮到”B”的影片直播和社交媒體上的發言並非基於角色設定的虛構內容,而是基於扮演角色的人的現實生活中的事件等,因此,Vtuber “B”的活動不僅僅是CG角色,而是反映了原告的人格」

「以一般觀眾的正常注意和閱讀方式為基準,本案的每一個投稿都可以認為是批評了反映在”B”的直播中的原告自己的行為,這是合理的」

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3年(2021年)4月26日

也就是說,即使不具體知道「操作者」是誰,但考慮到角色反映了「操作者」的性格和言行等各種情況,當可以一般理解為針對特定的「操作者」的投稿時,可以認為構成名譽毀損等。

與使用筆名或通稱的情況相同,通過使用虛擬角色進行的活動成為社會評價的對象,因此,在一定情況下,本人的名譽權和名譽感情也將成為保護的對象。即使一般人不具體知道「操作者」是誰,也可能存在名譽毀損的情況。

在近年來受到高度關注的元宇宙中,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虛擬角色匿名活動。對於元宇宙中的虛擬角色的誹謗,也可以認為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本人的名譽權和名譽感情,就像對VTuber一樣。

存在同名同姓人物時的確定可能性

即使投稿中有實名,但如果存在多個同名同姓的人物,就不能說已經確定了目標,因此,名譽毀損並未成立。然而,如果能夠明確知道該記載是指哪一個同名同姓的人,則可能被認定為有確定可能性。

曾有一個案例,對於在投稿中附有「律師」頭銜的目標者的姓名,因為存在兩位同名同姓的律師,所以是否能確定與原告的可能性成為了問題。

對此,法院考慮了投稿的時間、前後投稿的內容等因素,客觀地判斷目標者很可能是原告,因此認定了確定可能性(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7年(2015年)3月12日)。

因此,即使在可能成為誹謗對象的同名同姓的人物中有多人,也會考慮其他因素,如果能客觀地判斷是指特定的人物,則會認定有確定可能性。

總結:若您對誹謗中傷有所困擾,請向律師諮詢

即使對方未公開實名進行誹謗中傷,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侵害名譽感情、侵害隱私等行為。如我們在具體案例中所見,判斷是否可以識別的依據不僅在於問題的描述,還需要考慮前後的發文和論壇的性質等其他情況,進行個別具體的判斷。

如果未使用實名進行誹謗中傷,是否構成名譽毀損等行為的判斷往往複雜,因此本所建議您向專精於網路誹謗中傷問題的律師諮詢。

關於誹謗中傷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市場價格,請參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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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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