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譽毀損中的公然性與傳播可能性
在刑法中,
公然指出事實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罰款不超過50萬日元。
日本刑法第230條第1項
這就是名譽毀損的構成要件。
在刑法中,名譽毀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公然性,也就是對不特定或大量的人公開指出事實或表達意見或評論。如果沒有公然性,則不構成名譽毀損。然而,即使只是向特定的少數人傳達,只要有可能從那裡傳播到不特定或大量的人,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那麼,在民事上,公然性與名譽毀損的關係又是如何呢?在網路上的名譽毀損案件中,這個問題也可能成為爭議點。
民法上的名譽毀損與公然性
在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中,名譽毀損並無明文規定必須具備公然性。
若有人故意或因疏忽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則該人需負擔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日本民法第710條
不論是侵犯他人的身體、自由或名譽,或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根據前條的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對於非財產的損害也必須進行賠償。
日本民法第709條
然而,在現行的實務中,公然性是被視為必要的。名譽毀損的本質是社會評價的降低,但「社會」這個概念包含了不特定或大量的人,因此對特定少數人的陳述很難說會降低社會評價。
因此,民事名譽毀損也需要對不特定或大量的人進行,這是經過多次裁判例的累積得出的結論。
關於名譽毀損成立的要件,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何謂「不特定或眾多」
「不特定或眾多」在何種情況下,以及在多大的數量上,會被認定呢?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法學研究所的教授在職場內部糾紛中,對大學法人和5位教授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向大學法人索賠慰撫金。
高松高等法院對此內部糾紛的判決中,雖然認為「在專業研究所,維持和提高教育水平是重要的,教師間對課程內容和方法的討論和批評是預期的。因此,除非教師間對課程內容等的言論方式等明顯缺乏適當性,否則原則上應被視為合法的業務行為」,但對於一位教授在法學研究所教授會議中的發言,
該教授質疑了上訴人擔任法院調解委員的事實,並質疑上訴人沒有向法院申報他正在接受心理治療和被本研究所排除教學的事實,並表示將自行向最高法院報告。這種指責和發言公開了上訴人接受心理治療這種高度私人的事情,這種發言與教授會的權限無關,完全沒有必要性,而且從發言的意圖可以看出,他是想提供這種侵犯隱私的信息給法院,以給上訴人帶來社會不利。即使考慮到這種發言是在相對封閉的教授會議中進行的,也必須認為是違法的。
高松高等法院2019年4月19日(2019年)判決
法院認定這是名譽侵權,並命令大學法人支付比一審高松地方法院認定的11萬日元賠償金增加到77萬日元的賠償金。這種發言是在相對封閉的教授會議中進行的,並且雖然沒有明確指出人數,但是由於是在地方國立大學的法學研究所教授會議中進行的,所以可能有大約20人,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
此外,對於該教授發送給其他4位教授的電子郵件,
該郵件的內容與上訴人的教育內容完全無關,並且稱上訴人為「阿呆方珍獣」,並聲稱上訴人一直在摸女性的大腿,並附上了照片。這種表達內容和方式明顯侮辱了上訴人,並侵犯了他的名譽。這種事實明顯與職務無關,是私人行為,並且無法認定上訴人做出上述行為或附上相關照片的行為對上訴人的處分或待遇決定有任何意義。從該郵件的表達方式來看,只能認定為對上訴人的人格攻擊或誹謗,並不能認定為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或出於公益目的。
高松高等法院2019年4月19日(2019年)判決
這也值得本所關注。
從是否只因為直接的表達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就可以否定名譽侵權的問題意識出發,民事名譽侵權也開始使用在刑事名譽侵權的判例中發展出來的傳播性理論和傳播可能性。然而,對於傳播可能性,判決並未提及,因此,法院認定了大約20人為「眾多」,並且也將4人視為「眾多」。另外,過去有過否定4人公開性的例子(東京地方法院2010年10月7日(2010年)判決)。
確認傳播可能性的例子
有一個案例,公寓管理公司因為被管理組織理事分發了毀損名譽的文件,或者被重複進行威脅等非法行為,因此向管理組織理事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請求。
其中一位管理組織理事向其他11位理事通過傳真指出,儘管已經決定進行公寓的抗震診斷,但由於管理公司的陰險和惡質的阻撓行為,抗震診斷的實施被延遲。他批評管理公司優先考慮利益和面子,進行了許多壞事。儘管這些評論是通過傳真發送給11位理事的,但他認為,“即使是對特定少數人指出事實或發表意見,只要有可能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就可以認為是公開的。”因此,他確認了傳播的可能性。
因此,這份文件1是分發給這個管理組織的11位理事的,但由於這份文件涉及到公寓的抗震診斷等管理問題,所以這份文件的描述有可能通過理事傳播給公寓的分區所有者和租戶。因此,可以說這種分發是公開的。
東京地方裁判所2009年(西元2009年)8月27日判決
雖然他將11名理事視為特定少數人,但他確認了傳播的可能性,並且結合了總共21種文件持續被分發給公寓的分區所有者和租戶等人的事實,確認了公寓管理公司的無形損失,並命令管理組織理事支付1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網路與公開性
在網路上的表達,如論壇、電子報、郵件列表等,預設是任何人或大量人士可以閱覽,因此原則上被認為具有公開性。然而,對於網路上的表達,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閱覽,即使任何人都有可能閱覽,但實際上往往只有少數人會閱覽。然而,在許多判例中,即使訪問量少,也不會被認為免責。
有一個案例是,一家公司和其經營者在一個提供求職者參考的網站上,發布了來自閱覽者的各種企業信息,並因此被誹謗,他們向網路服務提供商要求揭露發信者的信息。關於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在一個案例中,發信者在網站上發表了以下言論:“這是一個罕見的超級獨裁者,他粗暴、粗魯,甚至在會議上打擊高級員工,這種暴力行為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他在員工中找到自己喜歡的人,然後讓他們成為自己的情人。他現在還有幾個情人。”“去年,他試圖公開公司的骯髒部分的員工,他用暴力團體來壓制他們。現在他似乎被這個暴力團體威脅,感到困擾。”等等。法院認為這些言論明顯侵犯了原告的名譽和信譽,並命令揭露發信者的信息。
在這個訴訟中,網路服務提供商主張:“為了構成名譽毀損的侵權行為,必須實際產生應用金錢賠償的損害,僅僅讓不特定的多數人知道事實是不夠的。本案文章的訪問次數,即使包括原告的訪問次數,也只有7次左右,因此實質上沒有產生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即使產生了損害,也是有限的。”然而,法院在判決中對此表示:
在網路上的名譽毀損中,將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文章放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下,被該文章針對的人有可能根據該文章的內容受到評價,從而構成侵權行為。根據前述認定,本案文章在約1年2個月的時間內被不特定多數人閱覽,即使本案文章的訪問次數只有7次左右,也不能否定侵權行為的成立。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1月29日判決(2009年)
因此,即使訪問次數只有7次左右,只要“將文章放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下,被該文章針對的人有可能根據該文章的內容受到評價,就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因此不能否定侵權行為的成立。
電郵與傳播可能性
曾有一個案例,公司代表和員工向交易公司發送的電郵,其中寫明前員工涉及背信、挪用等犯罪行為,並有藥物持有和使用的前科,這封電郵被認定為損害了前員工的名譽。
電郵可以通過轉發輕易地被第三方閱讀,因此被認為具有高度的傳播性。電郵發送被認定具有傳播性的過程是一個有趣的案例。
電郵中還寫道,前員工讓公司向模特和藝人支付高額報酬,然後收取回扣並私吞。公司方面主張,「電郵的發送行為通常是向特定和少數人物揭示事實,並不是實際公開給不特定多數的第三方,除非有可能性,否則不具有公然性。在本案中,本所明確寫明了各交易對象的負責人等個人名字作為收件人,如果隨意公開,可能會引發名譽損害或業務妨礙等新的爭議。這是關於報酬的不正當請求,並未計劃公開給第三方,也沒有實際傳播給第三方的事實,因此,本案中的電郵內容不可能傳播給第三方,不存在公然性」。然而,東京高等法院(2014年7月17日)裁定:
本案的電郵發送行為,雖然每封郵件都是針對特定的人,但收件人多達18人,而且,其內容是公司業務相關的重要事項,要求不要過度支付,並提醒各交易對象、模特和藝人,來自上訴人的請求是不正當的。因此,理所當然地,需要讓各交易對象的公司高管和負責人了解其內容。因此,本案中的電郵發送內容,由於其性質,不僅是直接的收件人,還包括各相關人員,應該被廣泛地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相關人員。因此,不能接受被上訴公司等主張的本案各發送內容不可能傳播給第三方的說法。
東京高等法院2014年7月17日判決
並改變了要求支付33萬日元的原判決,命令公司和經營者支付50萬日元。
這是發送給18人的電郵,即使被認定具有公然性也不奇怪,但確實被認定具有傳播可能性。在處理電郵的時候,必須格外小心。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and-transmission-possibility-by-sending-email[ja]
總結
考慮到傳播可能性,對於社交網絡上的發文,也需要謹慎對待。認為「只要將發文的公開範圍限制在朋友或追蹤者,就不會構成誹謗」是危險的。
在Facebook上,如果設定為「僅朋友」的發文,如果「朋友」的數量超過幾十人,很可能被認為具有公然性,即使數量更少,也可能被認為具有傳播可能性。對於Twitter的鎖定帳戶,如果「追蹤者」的數量超過幾十人,也可能被視為與公開帳戶相同。
在誹謗中,公然性和傳播可能性是新的且敏感的問題,請諮詢有豐富處理誹謗案件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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