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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從何而來?解釋非律師不能進行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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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從何而來?解釋非律師不能進行的法律行為

非律師人士若接受報酬進行律師業務,可能會涉及違法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雖然日本律師法第72條等處有相關規定,但僅從條文內容來看,並不容易明確理解何種情況會涉及非法執行律師業務。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非法執行律師業務呢?

例如,「IT諮詢公司」進行的聲譽風險管理,「不動產公司」進行的租金談判,或者近年來常聽到的「退職代行服務」等,這些情況又該如何呢?

除此之外,本所也將解釋包括司法書士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在內的相關問題。

何謂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若無報酬則不屬於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與日本律師法

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是指非律師的人,有意反覆從事律師業務並收取報酬。

也就是說,無報酬幫助朋友的行為並不屬於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然而,如果收取報酬的業者進行處理妨害名譽的法律業務,則屬於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非律師或非律師法人,不得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處理訴訟案件、非訴訟案件以及審查請求、再調查請求、再審查請求等行政機關對不服申立案件等一般法律案件的鑑定、代理、仲裁或和解等法律事務,或進行這些事務的媒介。但是,如果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則不在此限。

日本律師法第72條

此外,非法執行律師業務的人,可能被判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那麼,如上所述,反覆進行的律師業務屬於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上述條文中所說的「與法律案件相關」的「法律事務」具體是什麼呢?

另外,在所謂的風評損害對策場景中,諮詢公司和IT公司可以做什麼,又不應該做什麼呢?

何謂「與法律案件相關的法律事務」

首先,有一個日本律師法上的概念叫做「法律案件・事務」。簡單來說,「主張權利並向對方提出某種要求」的行為屬於「法律案件・事務」。而能夠進行這些業務的只有本人和法律上允許的人。

律師屬於「法律上允許的人」,而「本人」也是。這點,如果你想像一下法庭審判,就很容易理解。

即使不委任律師,你也可以自己進行訴訟程序。這種情況被稱為「本人訴訟」。

在法庭外的請求,例如發送防止措施請求(刪除請求)也是一樣。

自己進行這些事務是沒有問題的。然而,除了自己以外,可以「代理」本人處理案件的人是有限的。刪除請求是只有律師才能完成的工作。

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的實例

以下,本所將具體介紹容易引發問題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包括「房地產業者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司法書士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以及「網路IT公司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房地產業者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由於房地產交易涉及大筆金錢交易,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房地產業者需要注意避免進行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以「租金相關的談判業務」為例。

假設房地產業者接受某物業業主的委託,與租戶進行租金等的談判。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反覆持續的行為或金錢交易(如從業主那裡收取報酬等),則可能構成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此外,「地上權談判」和「遷出談判」也可能構成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要求土地使用者遷出的談判和租賃公寓的遷出談判屬於律師業務的範疇,如果存在金錢交易,並實質上作為代理人進行行為,則會被認定為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參與房地產交易的「宅建士」,如果接受一定的培訓並滿足條件,可以獲得成為ADR(日本房地產仲裁機構,是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法)調解人的資格。

獲得ADR調解人資格的宅建士,即使通常會構成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也可以進行和解的調解。

但是,這僅限於非訴訟的ADR活動。

司法書士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除律師外的專業人士進行的業務,例如司法書士、社會保險勞工士、行政書士等的業務,由於其領域與律師的業務相似,因此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容易引發問題。

例如,司法書士如果獲得認證,可以在140萬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中擔任代理人。也就是說,如果是「想要追討100萬日元的貸款」的訴訟,司法書士也可以在法庭上擔任代理人。

然而,司法書士可以擔任代理人的訴訟僅限於訴訟金額在140萬日元以下的案件。

妨害名譽之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刪除請求或發信者信息公開請求,與金錢借貸爭議不同。大多數情況下,訴訟金額的計算極其困難,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訴訟金額將被視為160萬日元。

因此,這些超過司法書士可以擔任代理人的訴訟金額140萬日元,所以司法書士無法處理妨害名譽案件。

相關文章:何謂「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日語]

網路IT公司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對於IT公司來說,更加明確,他們本身並非「專業人士」,無法以任何形式擁有「法律事件」或「法律事務」的代理權。

因此,IT公司也無法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然而,如果只是單純的監控、逆SEO等IT措施,則不屬於「法律事件」或「法律事務」,在這個範疇內,IT公司也可以合法地進行「妨害名譽案件之應對措施」。實際上,有多家公司正在進行這樣的業務。

具體來說,律師跟非律師可以採取的措施如下

<只有律師可以>

  • 使用法院程序如訴訟或臨時處分來刪除頁面
  • 確定投稿者(因為確定投稿者涉及律師業務,故只有律師可以進行投稿者特定之業務)
  • 不使用訴訟,通過談判或報告來刪除頁面(後述)
  • 使用訴訟或報告等手段刪除Google建議等
  • 刪除Google搜索結果

<非律師也可以>

  • 使用IT手段刪除Google建議等
  • 監控網路上的風評損害
  • 所謂的逆SEO

退職代行業者的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近年來,使用退職代行服務辭職的人數正在增加,但退職代行服務的服務內容可能構成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如果只是代替退職希望者提交退職申請,那麼就沒有問題。

然而,如果接受報酬並代行退職相關的談判,則會構成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這裡所說的退職相關的談判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或加班費的請求,有薪休假或退職金的談判。談判內容是否涉及金錢並無關係。

使用退職服務時,需要理解非律師的業者只能代替提交退職申請,不能委託進行談判。因此,在委託前先確認業者的合法性是重要的。

此外,如果有人以退職代行服務的名義提出談判,而他不是律師,請不要接受,並向當地的律師協會、警察或律師等尋求諮詢。

顧問公司要求刪除負面文章之行為被視為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的判例

在平成29年(2017年)2月20日,東京地方法院有一個有趣的判決,顧問公司要求他人刪除負面文章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原告是一位醫生,他在平成18年(2006年)左右,當他還是大學醫學部學生的時候,被認為參與了論文造假事件,現在搜索原告的名字仍然會出現與造假相關的頁面,為了刪除這些損害名譽的文章,他委任了被告提供服務。

被告是一家顧問公司,他們以「名譽毀損之應對」為名,專門處理網路上的負面資訊。

由於部分文章未能刪除,因此引發了問題。

原告認為,如果非由律師代理進行負面資訊的刪除作業將會違法,他要求該顧問公司退還已支付的費用,東京地方法院全面接受了原告的主張。

東京地方法院對於本案合約(被告的文章刪除行為)是否違反日本律師法第72條的規定,進行了以下判斷:

  • 被告顯然不是律師事務所
  • 被告要求網站運營者刪除本案的各篇文章,可以說是產生了消除原告人格權受侵害狀態的效果,並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可以說是「法律事件」
  • 使用各個網站設置的報告表格,要求網站運營者刪除,可以說是產生了刪除義務的法律效果,並處理了保護、明確化原告人格權的事項。因此,被告為了刪除本案的各篇文章而進行的上述業務,可以說是「其他法律事務」
  • 被告以「名譽毀損之應對」的名義,專門處理網路上的負面資訊,並製作了報價單兼申請書、業務委託合約書和保密協議書等標準文件,因此,顯然是反覆處理上述法律事務
  • 被告根據本案合約,從原告那裡收取了刪除業務的對價,因此,可以說被告有「獲得報酬的目的」

因此,「根據以上,本案合約是一種內容為非律師事務所的被告,為了獲得報酬,並作為業務,處理原告的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務,整體上,可以說是一種內容為進行日本律師法第72條本文前段所禁止的行為的合約」,並認定諮詢公司的文章刪除為非法行為。

朝日新聞スクリーンショット
朝日新聞デジタル 2017年2月20日文章

此外,被告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而獲得的報酬將被視為不當利益,根據民法第90條,被判為無效,並命令全額退還。

這個判決認為,除了律師以外,不應該允許刪除代理。

因此,網路上常見的「刪除代理商」將會違法。

如果您以前曾經請求刪除代理商刪除文章,或者文章被刪除了一部分但問題還沒有解決,那麼您支付的費用有很高的可能性會被退還。

企業進行文章刪除將成為違法行為

如上述判例所示,向諮詢公司或IT公司等提出刪除請求是違法行為,不應該進行。

上述判決認可了全額退款。

換句話說,如果從諮詢公司的角度來看,即使他們收到了(例如)100萬日元,並且做了相應的工作,他們也可能被要求全額退款。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而獲得的金錢」是一種「隱藏的債務」,非常危險,因此,如果是「正規」的企業,他們不應該接受這種事情。您應該絕對避免這種情況。

企業不能介入委託人與律師之間

需要注意的是,「除律師外,其他人在法律上不能進行頁面刪除等業務」的規則,也不容許以下藉口打破:

  • 雖然接受訂單的是企業,但該企業的顧問律師會採取行動,所以是安全的
  • 雖然接受訂單的是企業,但該企業的內部律師會採取行動,所以是安全的
  • 雖然接受訂單的是企業,但該企業會作為下游承包商運用律師,所以是安全的

換句話說,例如,「除律師外,其他人不能在法庭上擔任代理人」這樣的規則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遍理解,但這也是一個不容許「如果向廣告代理商下訂單,那麼該廣告代理商的下游承包商律師將去法庭」的規則。

換句話說,「企業不能介入委託人與實際去法庭的律師之間的合約關係」,這就是「除律師外,其他人不能在法庭上擔任代理人」這句話的意思。

這也適用於名譽毀損應對措施中的頁面刪除,接受訂單的企業不能全面使用顧問律師、內部律師或外部律師。

內部律師也不能進行律師業務

對於上述各種情況,對於內部律師,需要進一步補充。

律師在使用「律師」這個資格進行律師業務時,必須加入「法律事務所」。

僅僅作為公司員工的存在,根本不能進行法庭或頁面刪除等律師業務。

因此,作為公司員工的「內部律師」也必須創建「法律事務所」才能進行律師業務,實際上也是這樣做的。

總結:如需確認是否涉及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請向律師諮詢

如上所述,除律師外的人士被限制提供某些法律服務。

非法執行律師業務可能會被判處最高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然而,判斷您打算進行的行為或請求是否屬於非律師行為可能相當困難。

如果不確定是否涉及非法執行律師業務行為,首先應向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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