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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Instagram上的版權侵權行為是否無法確定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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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Instagram上的版權侵權行為是否無法確定犯人?

在網路上進行非法的發文等行為,可能會被查明身份,並可能面臨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一般的」常識。然而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上
  •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等的知識產權

的情況下,可能無法查明身份。從犯罪者的角度來看,

如果是在上述網站上進行上述的發文,無論進行多少次,都不可能被查明身份。最多只會被刪除或者帳號被封鎖,所以只要用棄用的帳號重複進行上述的發文就可以。

這就是目前的情況。這是一個目前還不清楚未來如何處理的問題,當然,本所絕對不是在鼓勵進行上述的非法發文,但是,本所將解釋存在哪些問題,以及為什麼本所可以說存在上述的可能性。

首先,大致上,情況如下:

  1. 承認發文者身份的「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在文言上,如果不知道「發文時的IP地址」,似乎無法要求揭示地址和姓名。
  2. Twitter・Facebook・Instagram從系統上來說,並未記錄「發文時的IP地址」,只保有「登入時的IP地址」。
  3. 關於是否可以根據「登入時的IP地址」要求揭示地址和姓名,知識產權相關的法院傾向於表現出「法律上,這是不被認可的」的態度。

關於上述,本所將按順序進行討論。

「登入時IP地址」的問題

法律條文和發表者特定流程成為問題。

何謂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流程

首先,所謂的非法發表的身份特定,或者用法律術語來說,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其流程如下:

  1. 向犯罪者發表的網站管理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
  2. 接收到「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的揭露。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確定提供者。
  3. 向該提供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
  4. 從該提供者那裡接收到地址和姓名的揭露。

這些都是基於以下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規定而被認可的。

對於侵犯權利的非法發表(「涉及侵權」的日誌),持有者必須揭露從該日誌中得知的與發表者相關的資訊。(※)

關於實際的條文等,本所在另一篇關於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涉及侵權」這個法律條文的意義內容

那麼,這裡的問題是上述的「涉及侵權」這個詞。這通常指的是,例如在5ch(日本網路論壇)上進行非法發表的通信。就像上述的流程一樣。然而,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網站實際上並未記錄「發表時的IP地址」這種資訊。他們記錄的只是登入時的IP地址。也就是說,例如在Twitter上進行非法發表的情況下,該用戶會:

  1. 首先從某個IP地址登入
  2. 保持登入狀態,進行非法推文

這就是行為,即使記錄了登入時的IP地址日誌,也並未記錄推文(發表)時的IP地址。Facebook和Instagram等也是如此。

Twitter等的發表者特定流程

因此,對於Twitter等的非法發表,如果要特定發表者,流程將如下:

  1. 向犯罪者發表的網站管理者(Twitter公司)要求揭露「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和「該帳戶的登入時的IP地址」。
  2. 由於「非法發表時的IP地址」根本沒有被記錄在日誌中,所以Twitter公司只會揭露「該帳戶的登入時的IP地址」。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確定提供者。
  3. 向該提供者要求揭露「非法發表前後登入時的日期時間分鐘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

問題在於,上述的3是否被接受。第1部分是常見的情況,所以如果是有經驗的法律事務所,就像通常的聲譽損害相關訴訟一樣可以做到,本所事務所也有以下的實績。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stagram-spoofing[ja]

「登入的人」≒「發表的人」

問題是能否根據登入時的IP地址確定發表者。

從常識來看,第3點的

  • 在登入時該IP地址被分配給的合約者
  • 進行非法推文時的線路的合約者

極有可能是一致的。Twitter等服務如果不登入就不能發表,通常使用某個帳戶的用戶只有一個。然而,法律條文中有上述的※這樣的記載,問題就在於登入時的日誌是否可以說是「涉及侵權」的日誌。

實際上,Twitter、Facebook、Instagram如前所述,根本沒有記錄發表時的IP地址的日誌,所以如果被說「登入時的日誌不能說是涉及侵權的日誌」,那麼上述的第3點的地址和姓名的揭露就變得不可能,無論有什麼樣的非法發表,都無法確定犯人。

裁判所對於是否允許公開住址和姓名的判決各不相同

每個裁判所都獨立進行判決

首先,就目前的結論來說,對於這個問題,東京高等法院(Tokyo High Court)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已經做出了不同(可以這麼理解)的判決。

一般來說,在法庭上,例如,對於某個問題,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和大阪地方法院(Osaka District Court)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由於每個法官都獨立地審查某個問題,所以判決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隨著案件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最終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發表意見,這就成為了「判例」。

一般來說,法院會遵從直接上級的法院的判決。因此,例如,東京地方法院會遵從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都會遵從最高法院的判決,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成為了所有其他法院必須遵從的規則,也就是「判例」。

一般案件與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處理方式

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由專門的部門或高等法院處理。

更複雜的是,東京的法院大致上分為兩種:

  • 一般案件:東京地方法院(處理一般案件的部門)→東京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知識產權案件: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門→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也就是說,有兩大系統。一般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即使進入第二審,也會由不同的高等法院處理。因此,結果就是:

即使在同一個東京法院,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決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第一審中,處理一般案件的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的判決也可能有所不同。

這種現象就可能會出現。

…由於這個問題很複雜,所以不得不先做一些解釋,但對於「登錄時的IP地址」這個問題,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已經分別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東京高等法院肯定了住址和姓名的公開

平成29年(2017年)的「假冒」事件

東京高等法院在Twitter上所謂的「假冒」事件中,對於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案件,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①Twitter的機制是,登入設定的帳戶(傳送登入資訊),並在登入狀態下發布(傳送侵權資訊),這是必要的(全體辯論的要點),②日本《法律第4條第1項》並未規定「侵權資訊的發信者資訊」,而是較寬泛地規定「與權利侵害相關的發信者資訊」,因此,不僅是從侵權資訊本身獲得的發信者資訊,只要是關於侵權資訊的發信者資訊,都可以被公開。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ネ)5572號

雖然有些難以理解,但主要是:

  • 由於Twitter的機制,必須登入才能發布
  • 根據法律條文,並不一定限定在「發布時」,「與侵權相關」是一種較寬泛的規定

因此,即使只公開了登入時的IP地址,網路服務提供商也應該公開住址和姓名,這就是判決的內容。

關於為何所謂的「假冒」可以被認定為違法,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關於「登入者」和「發布者」可能不同的問題

當然,從抽象的角度來看,「登入者」和「發布者」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對於這個問題,同一判決說明:

被上訴人持有的本案IP地址等,只是本案帳戶登入時的IP地址和時間戳的一部分,除了本案IP地址外,還有相當數量的IP地址和時間戳存在於本案帳戶登入時。
然而,一般來說,同一人在一年以上持續登入同一帳戶,即使被分配了多個網路服務提供商的IP地址,也不是罕見的情況。而且,如上所述,Twitter的機制是,登入設定的帳戶(傳送登入資訊),並在登入狀態下發布(傳送侵權資訊),因此,無論時間的先後,登入者和發布者很可能是同一人,而本案帳戶一直在首頁上顯示假冒原告的個人資料等,並將推文設為非公開,並無法證明有多人共享帳戶或帳戶使用者已更換等情況。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ネ)5572號

簡單來說,

  • 即使該帳戶從各種網路服務提供商的IP地址登入,同一人使用多條線路(例如家庭線路、公司線路、手機線路、旅行酒店的線路等)也不是罕見的情況
  • 看起來也沒有需要考慮的情況,如該帳戶是公司用於業務的,或者帳戶使用者已經更換等

因此,不應該因為上述的抽象可能性而否定公開,這就是判決的決定。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否決了地址和姓名的公開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也曾對類似的事件進行過判決。

平成28年(2016年)的未經許可的照片發布事件

對此,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Instagram上未經許可的照片發布(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中,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略)因此,「侵權信息相關的IP地址」不包括與該侵權信息的發送無關的內容,同樣,與該侵權信息的發送無關的時間戳記不屬於「侵權信息發送的年月日和時間」。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ネ)10101號

簡單來說,「與侵權相關」的意思是「在進行非法投稿時」,因此,不能根據登錄時的IP地址來公開地址和姓名。

「不能公開地址和姓名」的結論是否不公平?

然而,實際上,如果這樣判決,那麼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不保存投稿時的IP地址日誌的服務中,基本上就無法公開地址和姓名,這就是結論。在這個案件中,原告方提出了這樣的主張,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對此問題做出了以下的說明:

(法律)是為了調整發送者的隱私權、言論自由、通信秘密等權利和利益,以及被侵權者的權利阻止、損害賠償等利益而設立的規定,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在其範圍內承認了要求公開發送者信息的權利。然而,(中略)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和省令中承認的要求公開的權利中,並未包括最新登錄時的IP地址和相關的時間戳記。即使考慮到上訴人主張的憲法規定和其精神,也不能認為上訴人有要求公開法律未規定的發送者信息的權利。因此,上訴人的主張只能停留在立法論,是不合適的。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ネ)10101號

簡單來說,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進行投稿的人有隱私權、言論自由、通信秘密等權利和利益
  • 被侵權的受害者也有要求刪除、損害賠償等利益

因此,為了調整這些,設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上的發送者信息公開請求權,無論是否改變法律,都不能「扭曲法律的文字以承認公開」。

雖然這可能難以理解,但即使「不能公開地址和姓名」,侵犯著作權仍然是非法的。因此,要求刪除是可能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infringement-on-instagram[ja]

尚未有最高法院的判決,近期的案件判決亦有分歧

關於此問題,最高法院尚未做出判決。如上所述,平成28年(2016年)和平成29年(2017年)這兩年相對較近的時間裡,東京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做出了不同(可以這樣理解)的判決,因此,自平成30年(2018年)以來,一審的判決也有分歧。

本所將介紹最近的法院判例。

平成30年(2018年)在大阪的案件認可了開示

一般來說,企業或各種組織等擁有Twitter帳戶,並利用該帳戶發布與其活動等相關的文章,可以輕易想像該組織或團體的多名成員從同一帳戶發布文章,或多名成員同時登錄同一帳戶。
然而,(從帳戶名或用戶名來看)難以認定本案帳戶是某個團體或組織的擁有或使用。
另外,根據本案中問題的發布內容的連續性,難以認為是多名成員各自進行這些發布。此外,沒有具體情況顯示有多名成員共同使用本案帳戶進行發布,或有多名成員同時登錄本案帳戶。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30年(ワ)1917號

大阪地方法院如上所述,做出了「只要是同一人使用(看起來像)的帳戶,即使是登錄時的IP地址,也應該允許開示地址和姓名」的判決。

令和2年(2020年)東京地方法院知識產權部不認可開示的判決

(法律)的文字,從其文理來看,明顯是針對侵權者本人的信息(中略),另外,如果開示了非本案各發布行為者的IP地址相關的地址,姓名等個人信息,考慮到可能會不當侵犯該人的通信秘密和隱私,超出規定文字的文理,從確保受害者的合法權利行使的必要性立即導出上述解釋,必須說是有困難的。

東京地方法院令和元年(ワ)第14446號

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在Instagram上的照片未經許可的發布(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中,如上所述,並未進行「是否是同一人使用(看起來像)的帳戶」的判斷,而是優先考慮了法律條文的文字。

至少在東京的法院中,

  • 除知識產權部外的一般民事部並不必然受法律文字的約束,而是在考慮到即使是登錄時的IP地址也可能認可開示地址和姓名的可能性的同時進行判斷
  • 知識產權部則優先考慮法律的文字,並在考慮登錄時的IP地址的情況下,不認可開示地址和姓名

可以說有這樣的趨勢。

總結

特定無法的狀態顯然不公

如果這種判決持續下去,對於像Twitter、Facebook、Instagram這樣的服務,他們並未保留發布時的IP地址日誌,只保存了登錄時的IP地址日誌,那麼在東京地方法院的知識產權部門或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很可能無法獲得地址和姓名的公開。此外,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尚未接受上訴案件,何時能夠尋求最高法院的判決仍然是不明確的狀態。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無論著作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到何種程度,都無法要求確定發布者,這種結論顯然是不公的。本文並不是鼓勵在這些網站上侵犯著作權,但實際上,作為處理大量此類案件的法律事務所,本所不得不說,目前尚無明確的答案來確定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侵犯著作權(等)的犯罪者應如何確定。

抽象地說,以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刑事程序的可能性

如果能夠獲得登錄時IP地址的公開,那麼服務提供商就已經確定了,因此,有可能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並要求警察對該服務提供商進行調查。上述的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只是為了從服務提供商那裡以民事方式獲得地址和姓名的公開,而警察可以利用其調查權從服務提供商那裡要求公開日誌。

但是,

  •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等方面,日本警察會認真調查到什麼程度
  • 即使在民事層面上也被判定為「無法說登錄者和發布者是同一人」,在刑事審判中也可能得出同樣的判決(因此,警察可能傾向於避免處理或調查此類案件)

這些擔憂是存在的。

法律修訂的可能性

現行的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是:

  • 首先,原則上,受害者並無權根據憲法或民法要求加害者提供信息
  • 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是對上述原則的例外,它例外地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的公開

這種結構制定的法律,「某些情況」過於狹窄,這是問題的本質。雖然法律的修訂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案,但實際上,法律的修訂並不容易。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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