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NDA後,以「機密信息」開展自家業務。闡述其法律風險
與他社開始新的交易時,秘密保持協議(NDA)是必不可少的。在NDA中,您有義務在規定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對方披露的秘密信息。
然而,簽訂NDA後,由於某種原因,您可能會想要根據對方披露的秘密信息進行自家業務。由於這種使用秘密信息的行為違反了NDA,因此您需要理解法律風險。
因此,本所將解釋您應該預期的具體法律風險,以及風險的內容和程度。
禁止濫用保密協議書(NDA)中的秘密信息
在NDA中,通常會設置規定,禁止將對方披露的秘密信息用於非目的用途,如下面的條款例子。
甲方和乙方應同意,不得將對方披露的機密信息用於甲方乙方間業務合作考慮以外的目的。
對於信息披露方來說,該信息對其業務至關重要。因此,他們自然不會預期該信息會被用於NDA所規定的披露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披露的秘密信息涉及到披露方業務的核心,那麼該信息洩露給競爭對手可能會導致致命的損害。因此,NDA中會設置像上述條款例子那樣的非目的使用禁止規定。
如果接收信息披露的一方將該信息用於NDA所規定的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洩露該信息,則需要承擔因此對披露方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關於損害賠償責任,NDA中通常會設置如下的規定。
如果甲方和乙方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披露或洩露對方的機密信息,導致對方受到損害,則對方可以向甲方和乙方索賠該損害。
另外,有些NDA可能會限制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例如,NDA可能會預先規定一定金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或者將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為通常應當發生的損害,並將由於特殊情況而產生的損害、間接損害、損失利潤等排除在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外。
另外,關於保密協議的其他條款例子,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heckpoints-nondisclosure-agreement[ja]
使用秘密信息進行自家業務的風險
假設,若您使用了NDA中規定的披露目的以外的目的來使用對方的秘密信息,那麼可能會面臨哪些風險呢?這裡預計的風險包括以下三點:
- 服務的禁止
- 損害賠償請求
- 應對1和2的律師費用等相關成本
其中,主要的風險點是1和2。對於1和2,存在基於NDA本身的契約違反責任和基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違反的責任兩種情況。
基於NDA本身的契約違反責任
如果在自家業務中使用了NDA中規定的秘密信息,則會違反NDA中關於禁止秘密信息的非目的使用的條款。因此,理論上,您將承擔由於契約違反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對方可能會要求禁止使用該秘密信息的服務。
基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違反的責任
如果未經對方許可,將從交易對象處獲得的秘密信息用於非目的使用,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7項的不正競爭行為。該法第2條第7項規定,「為了獲得不正的利益,或者為了對該商業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損害,使用或披露該商業秘密的行為」被認定為「不正競爭」。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3條規定,「如果由於不正競爭行為侵犯了商業利益,或者有可能被侵犯,則可以要求停止該行為」。此外,該法第4條規定,如果故意或者由於疏忽而進行不正競爭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商業利益,則可以要求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害。
秘密資訊非目的性使用的風險程度
民事訴訟中的主張證明責任
如果秘密資訊被用於非目的性使用,理論上,如本所先前所述,可能會面臨損害賠償責任或服務停止請求的風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為了讓這些請求被法院接受,主張秘密資訊被用於非目的性使用的一方需要主張並證明請求的要件符合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即使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是真實的,除非請求損害賠償或停止的一方能夠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否則法院無法接受該請求,這就是其運作機制。
由於NDA本身的合約違反所產生的風險
如果以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為理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請求方需要證明損害金額。在這種情況下,損害金額是由於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而導致對方遭受的損害,也就是,如果沒有非目的性使用,對方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
然而,實際上,主張並證明”如果沒有非目的性使用,對方本來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並不容易。因此,即使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的事實被法院接受,也有可能因為無法證明損害金額而無法獲得損害賠償,或者只能獲得很少的賠償。
此外,首先,證明接收秘密資訊的一方使用了該資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在根據NDA揭露秘密資訊後,對方開始可能使用該資訊的服務,也不能僅憑此就斷定接收方使用了秘密資訊,因為通常很難做到。這是因為無法排除對方可能通過NDA以外的途徑獲得類似資訊的可能性。
因此,由於NDA的合約違反而獲得損害賠償或停止的可能性並不高,而由於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而實際承擔的法律風險並不大,這就是實際情況。
由於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所產生的風險
為了以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為理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停止請求,請求方需要證明被非目的性使用的秘密資訊符合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被定義為對業務活動有用的技術或商業資訊,這些資訊被秘密管理,並且不為公眾所知(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6條)。將這個定義分解,為了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的商業秘密,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 有用性
- 秘密管理性
- 非公知性
有用性是指該資訊本身在業務活動中被客觀地使用,或者通過使用該資訊可以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等。非公知性是指該資訊在保有者的管理之外無法一般獲得。
特別難以證明的是秘密管理性。為了滿足秘密管理性的要件,擁有商業秘密的企業必須通過實際的秘密管理措施向員工等明確表示其意圖將該資訊作為秘密來管理,並確保員工等能夠認識到管理秘密的意圖。
具體來說,需要在公司內部限制可以訪問該資訊的人,或者在文件上標明”部外秘”等,以明確表示該資訊是秘密。然而,實際上,揭露方的公司往往沒有採取這些措施,因此,證明該資訊是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的”商業秘密”往往會遇到困難。
因此,由於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使用秘密資訊的非目的性使用的企業所承擔的法律風險並不大。關於是否符合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的”商業秘密”的爭議案例,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e-secrets-unfair-competition-prevention-act2[ja]
總結
違反NDA並將機密信息用於非預定目的本身就是明顯的合約違反,因此並非沒有法律風險。然而,實際上,由於證明的困難性,基於合約違反的損害賠償要求或基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禁止要求的風險並不高,這是實際情況。簽訂NDA並披露機密信息是重要的,但了解其效果也很重要。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並獲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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