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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自家名稱等進行搜尋時出現他家廣告的問題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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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自家名稱等進行搜尋時出現他家廣告的問題的對策

當在搜尋引擎中搜尋自家公司名稱、自家產品或自家商品時,可能會出現其他公司的廣告在搜尋結果中。

這是因為其他公司或聯盟會在Google或Yahoo!的搜尋引擎廣告中投放廣告。具體來說,搜尋引擎廣告是一種:

  1. 在特定關鍵字搜尋時
  2. 使用特定的廣告文案(或標題)
  3. 付費投放帶有指定頁面連結的廣告

的機制。這本身是一種合理的廣告策略,例如,當網路用戶想要「找尋專精於●●的律師」時,可以將他們引導到自家的法律事務所網站,並無任何應受譴責之處。

然而,遺憾的是,

  1. 當搜尋某公司(A)的名稱或該公司的產品、商品名稱時
  2. 設定另一家公司(B)或其產品、商品的廣告顯示
  3. 將對A公司感興趣的網路用戶引導至B公司

也有這樣的廣告存在。這種廣告對於A公司來說,可能會被視為「不愉快」的事情。

有些廣告可能是無意中投放的

然而,首先需要理解的是,這些廣告並不一定是出於「(狹義的)惡意」,而是有意識地投放的。

Google和Yahoo!的搜尋引擎廣告:

  • 即使是設定的關鍵字部分匹配或相似關鍵字,廣告也會顯示
  • 服務提供方會提出「是否應該用這些關鍵字投放廣告」的建議

由於這樣的設定,投放廣告的其他公司等,並不一定完全理解「用什麼關鍵字進行搜索時,自家的搜尋引擎廣告會顯示給用戶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突然提出強硬的刪除要求,反而可能使對方公司的態度變得強硬,使談判變得困難。

搜尋引擎廣告有一個功能叫做「短語匹配的排除關鍵字」的註冊。簡單來說,這是一種「當進行某個關鍵字(和完全匹配的關鍵字)的搜索時,不顯示廣告」的設定。如果對方公司等並非出於「(狹義的)惡意」投放廣告,那麼在紳士的要求下,他們可能會同意註冊排除關鍵字。

令人困擾的廣告並非一定「違法」

接下來,本所希望您理解的是,這些廣告並不一定是「違法」的。

首先,當本所談到自家公司名稱、產品或商業資源等「名稱」相關的權利時,本所首先想到的是「商標權」。例如,如果您已經為自家公司名稱或產品名稱註冊了商標權,那麼您就擁有該名稱的權利,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未經許可就將其註冊為廣告關鍵字,這可能是違法的。

然而,商標權並不僅僅意味著「不得使用迪士尼」這樣的權利。如果「迪士尼」這個名稱已經註冊了商標權,那麼其他人不能隨意設立名為「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但是,例如,個人發布「今天我看了迪士尼的電影」這樣的推文是自由的。商標權是禁止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法律術語稱為「商標使用」,因此,如果某公司名稱或產品/商業資源名稱已經註冊了商標,則在與搜尋引擎廣告的關係中,

  • 將該詞語設定為搜尋引擎廣告的關鍵字原則上是合法的
  • 是否可以將該詞語寫入搜尋引擎廣告的廣告文案(或標題)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說明。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listing-ads[ja]

對於可以認定為違法的搜尋引擎廣告,本所應該考慮在談判過程中最終要求停止廣告投放或索賠,但並非所有「令人不悅」的他人廣告都可以認定為違法,這一點需要明確。

Google不會對作為關鍵字的商標使用進行調查

關於這一點,Google表示:

作為關鍵字的商標使用
對於作為關鍵字的商標使用,Google不會進行調查或限制。

商標 – Google 廣告政策 幫助[ja]

Google明確表示,如果註冊商標的關鍵字被設定為列表廣告的關鍵字,那麼這是合法的,並且根本不會成為調查的對象。然而,關於這種一律的判斷是否在法律上必然正確,仍有討論的餘地。

包括這種情況在內,實際上,違法性的判斷是極其法律的,這種情況應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進行判斷。

應向誰提出抗議

基於上述問題情況,對於「不愉快」的他公司廣告,應提出抗議的對象可能有多個,如下所示。這需要根據對於列表廣告和聯盟行銷的機制,以及它們實際上在網路上如何被利用的知識來列出。在這個意義上,這是一個需要一定IT專業知識的話題。

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廣告的服務提供者

首先,本所可以考慮的是提供搜尋引擎廣告服務的供應商,例如如果是Google的搜尋引擎廣告,那麼供應商就是Google。然而,這些服務提供者對於自家名稱或自家產品、自家商材名稱被註冊為廣告關鍵字的調查或限制,通常持消極態度,這一點如上所述。

廣告代理商

接下來,本所來看看「實際上」負責投放這些廣告的廣告代理商。特別是當對方是大企業時,搜尋引擎廣告往往不是由該大企業內部投放,而是由外包的代理商投放,這種情況非常常見。例如,當搜索自家公司名稱(A)時,對方公司(B)的廣告會顯示出來,這種情況下,實際運營這些廣告的並不是B,而是接受B委託的廣告代理商(C)。

在廣告投放可能違法的情況下,如果談判陷入僵局,最壞的情況可能導致訴訟,那麼作為A,將會起訴B。而C,由於接受了B的廣告運營委託,因此應該避免在這場訴訟中B敗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由於B可能並不清楚廣告運營的詳細情況,如果能確定C是哪家公司,那麼向C請求刪除可能會更為順利。

聯盟行銷服務提供商(ASP)

接下來,本所來看看當顯示的廣告(或其連結目的地)並非競爭對手本身,而是試圖介紹並銷售競爭對手商品的所謂聯盟行銷網站的情況。也就是說,例如:

  1. 搜尋自家公司名稱(A)的用戶
  2. 被引導至介紹並銷售他公司(B)商品的網站
  3. 該網站促使用戶進行購買,從而使該聯盟行銷網站的營運者(C)從B處獲得聯盟行銷報酬

這就是存在的一種業務模式。

在這種情況下,C通過被稱為「聯盟行銷服務提供商(ASP)」的服務業者,從B處獲得聯盟行銷報酬。

聯盟行銷服務提供商(英文:Affiliate Service Provider),簡稱ASP,是以網路為主要平台提供成功報酬型廣告的服務提供商。
廣告主(EC)通過ASP的中介,請求個人或法人經營的網站進行廣告投放,並在達到預先設定的成果條件,如廣告點擊或掲載商品的購買等,時支付給聯盟行銷網站的廣告費用,這就是成功報酬型廣告。

聯盟行銷服務提供商 – 維基百科[ja]

然而,根據ASP的規定,有些情況下,透過侵犯商標權等非法廣告獲得的客戶相關的聯盟行銷報酬是被禁止接收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ASP發出通知,表示「貴公司的服務使用者(C)已經違反了貴公司的服務條款,並且這導致了本所公司(A)的損失」,並請求ASP通過C刪除廣告。

聯盟行銷人員

在上述的模式中,當然,本所不僅可以向ASP,還可以向聯盟行銷網站的營運者(聯盟行銷人員)C提出相同的刪除要求。

然而,聯盟行銷網站往往在表面上以匿名的方式運營,且經常沒有列出營運者的聯繫方式等資訊。在這種情況下,要確定聯盟行銷人員的身份,需要進行IT調查和法律程序的結合,這是一項需要相當專業知識的工作。

聯盟行銷網站的主機伺服器

在上述的情況中,有時候「聯盟行銷網站的運營者可能不明確」,但「托管該網站的伺服器可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本所可以透過主機伺服器,向聯盟行銷者(C)提出刪除的要求。

結算公司(各類信用卡結算及網路結算代理服務)

許多ASP和聯盟行銷者為了獲得聯盟報酬,會與能在網路上進行結算的結算公司簽訂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結算公司發出通知,表示「貴公司服務的使用者(C)已經違反了貴公司服務的規定,由此導致本所公司(A)遭受損害」,並透過結算公司向C施壓,要求其刪除廣告。

透過廣告購買商品等的競爭對手

根據自家名稱搜尋等方式顯示的廣告,最終導致商品被購買的競爭對手(B)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如本所之前所述:

  • 直接在自家內部投放該廣告
  • 委託廣告代理商投放該廣告(例如列表廣告或所有廣告)
  • 透過ASP,讓聯盟會員宣傳自家商品等

無論哪種情況,都是在委託廣告代理商或透過ASP讓聯盟會員進行委託的立場,特別是在廣告違法的情況下,應該停止該廣告。也可以對競爭對手採取行動,讓他們停止投放廣告。

總結

當自家公司名稱等的搜尋結果出現他公司的廣告時,這個問題:

  • 在法律上可能存在違法的情況,或者需要以紳士的方式請求刪除的情況,如何進行談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這需要法律專業的判斷
  • 對於應該與誰進行談判的判斷,需要對IT和網路業務等有所了解,並且在調查中可能涉及法律程序,因此需要對IT和法律兩方面都有所了解

在這些方面,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

此外,本所還要說,對於這種「不愉快」的廣告投放情況,公司內部需要定期進行搜尋等,這也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因此,如果可能的話,最好將這種調查工作外包。

對於他公司的廣告,本所應該尋求具有IT和法律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的幫助。

由本所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本所提供針對所謂的「列表污染」問題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已在下文中說明。

https://monolith.law/listingadspollution[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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