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針對寵物用品廣告刊登的法律規定
寵物用品市場逐年擴大,到了2018年(西元2018年),年度出貨金額超過了1兆5000億日元。其中,寵物食品佔了40%以上,因此在2009年(西元2009年)實施了針對狗和貓的寵物食品的「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
隨著市場的擴大,寵物用品的種類也在增加。一般來說,「寵物用品」包括從寵物食品到動物用藥品、動物用醫藥部外品、動物用醫療器械等,範圍非常廣泛。因此,對於寵物用品的各種廣告表現設有相關規定。
本次本所將簡單介紹寵物用品廣告刊登的法律規定,以及成為規定對象的廣告表現等內容。
寵物用品的法律定義
雖然寵物用品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但一般來說,本所將針對寵物的商品稱為「寵物用品」,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寵物食品
- 全營養食品(主食類型)
- 一般食品(配菜類型)
- 零食、小吃、口香糖
- 生肉
- 補充劑
- 礦泉水
一般寵物用品
- 衛生用品
- 雜貨(配飾、衣物、玩具、餐具等)
- 居住用品
- 衛生用品
- 美容用品(不包括動物用藥品和動物用醫藥部外品)
動物用藥品等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動物疾病的產品在廣義上可以被視為寵物用品,但在法律上,它們與寵物用品有所區別。因此,一般寵物用品的廣告中不能使用可能被誤認為是動物用藥品等的表述。
寵物用品的廣告表現規範
在進行寵物用品的廣告投放時,根據該商品所屬的領域,可以使用的表現和內容會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您計劃投放廣告的商品屬於以下哪個領域,您需要事先確認。
- 動物用藥品等(動物用藥品、動物用醫藥部外品、動物用醫療器械)
- 以飲食療法為目的的寵物食品
- 上述以外的寵物食品和一般寵物用品
「廣告」的定義
廣告是指,廣告主將商品或服務等相關信息廣泛地告知消費者,通過引起他們的關注和興趣來促使他們購買的行為,以及用於廣告的媒介和廣告內容。
在「日本藥品醫療器械等法(關於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確保等的法律)」中,滿足以下三個要求的廣告被認定為「藥品等的廣告」:
- 明確有吸引客戶(提高客戶購買意願)的意圖。
- 明確揭示了特定的動物用藥品等的商品名稱。
- 一般人能夠認知的狀態。
此外,商品的品質或規格等比實際的要好得多,使消費者誤認的表示等被視為不當表示,並在「日本獎品表示法」中被禁止。另外,對於網路購物和目錄購物,有「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的規定。
「廣告」受規範的主體
一般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主要是由「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的顯示者(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等,被認為是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人等)受到規範,但是,即使廣告代理商、報紙社、出版社、廣播電台等媒體參與了廣告的製作等,只要他們沒有提供廣告中的商品或服務,就不會成為顯示規範的對象。
另一方面,在日本《藥品醫療器械等法》(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ct)的廣告規範中,不論是法人還是個人,只要進行了廣告,都將成為規範的對象。因此,除了製造商外,批發商、廣告代理商,甚至是聯盟行銷商等也將成為規範的對象。
何種表達方式會受到規範
如果不暗示或主張特定部位的改善或增強,例如「為了眼睛的健康,本所添加了○○成分」這種針對特定部位補充營養的表示方式,並不會被認定為具有藥品效能。
另外,對於狗、貓等寵物食品中,針對特定疾病等所製作的所謂「飲食療法」產品,明示營養成分的量或比例,並在一定範圍內表示疾病名稱或動物身體的結構、功能,也不會被認定為具有藥品效能。
然而,以下的表達方式可能會被認定為動物用藥品等,一般的寵物用品不能使用,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一)使用意味著藥品的「處方食」這種表達方式。
在狗、貓等寵物食品中,針對特定疾病等作為飲食療法使用的產品,在一定範圍內並不會被認定為具有藥品效能。因此,使用「療法食」、「飲食療法食」、「特別療法食」等表達方式是可以的,但「處方食」會被認定為藥品的表達方式。
(二)使用表示疾病預防・治療意義的表達方式。
被認定為具有藥品效能的「疾病的預防・治療」的表示例包括以下:
- 主要是被認定為用於治療動物疾病的表示(如,用於治療○○病,對○○病,含有對關節炎等有效的成分,對呼吸系統的炎症有效等)
- 主要是被認定為用於預防動物疾病的表示(如,用於預防○○病,對○○病的對策,推薦用於抗菌清洗,含有預防○○病的成分等)
- 主要是被認定為影響動物身體結構的表示(如,○○的成分是作為醫學研究成果開發並達到製藥階段,對關節強化有效等)
- 主要是被認定為影響動物身體功能的表示(如,減輕壓力,提高免疫力,增強新陳代謝,延長壽命,對牙齒・牙周有除臭效果等)
- 暗示為藥品的表示(如,以○○的漢方藥劑為基礎開發,配合東洋醫學認可的健康生藥,動物醫療用等)
- 引用或刊登報紙、雜誌等的文章、獸醫、學者等的談話、學說、經驗談等,暗示為藥品的表示(如,飼主的經驗談「給了○○,身體狀況變好,現在很有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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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藥品醫療器材等法」中的重要規定
對於一般的寵物用品,當然禁止使用符合動物用藥品等的廣告表現,即使符合動物用藥品等的情況,也受到「日本藥品醫療器材等法」的規定。
其中,最重要的項目是第66條所規定的「誇大廣告等」,禁止以下三種行為:
- 禁止對動物用藥品等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性能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散播。
- 禁止廣告、描述、散播可能讓人誤解為醫生等保證的文章。
- 禁止使用暗示墮胎、淫穢文件・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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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若要進行寵物用品的廣告投放,必須確認目標商品是屬於「動物用藥品」、「動物用醫藥部外品」、「動物用醫療器械」、「處方食品」還是「一般寵物用品」,並且要謹慎確保不觸犯各類禁止事項。
寵物用品的廣告涉及到多項法律,如「日本藥品醫療器械等法」、「日本景品表示法」、「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等,因此在實際進行時,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該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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