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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律師解釋其方法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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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律師解釋其方法與注意事項

當您在網路上遭受誹謗中傷,可能會想要確認發布者的身份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實際上,我們應該如何才能確定發布者的身份呢?

作為一種要求網路論壇、社交網路等的管理者或提供者提供違法發布者資訊的制度,我們有所謂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制度。本文將對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方法和流程進行詳細解釋。

另外,根據2022年10月的法律修訂(西曆2022年),現在已經設立了一種新的程序,使得開示請求能夠比以前更快地進行。本所也將對此進行詳細解釋。

何謂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是指在網路上對他人進行誹謗、中傷等行為,或進行非法的發文或投稿的發信者,可以向論壇、部落格等的營運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揭露其地址、姓名、電話號碼等資訊的制度(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5條至第7條)。

如果要對投稿者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則需要其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然而,網路上的誹謗、中傷大多是匿名進行,要確定寫下這些內容的人非常困難,因此,如何恢復損害一直是一個大問題。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目標資訊如下:

  • 發信者姓名
  • 發信者地址
  • 發信者電子郵件地址
  • 發信者IP地址
  • 與IP地址結合的端口號碼
  • 手機終端的網路連接服務使用者識別號碼
  • 使用者識別碼
  • SIM卡識別號碼
  • 發送日期、時間(時間戳記)

何謂「提供者責任限制法」

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是一部法律,旨在限制網站或電子公告板的管理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網路上發布的資訊或交流內容導致的名譽損害、著作權侵害、隱私權侵害等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該法的正式名稱為「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及發信者情報開示法」,自2002年5月(西元2002年)開始實施,並在2022年10月(西元2022年)進行了重大修訂。

參考:網路上的非法和有害資訊的應對措施(日本総務省官方網站)[日語]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兩點:

  • 通過對登入型投稿的開示程序和要求的整備,對揭露範圍進行了審查
  • 創建了新的法院程序以開示發信者資訊

2001年(西元2001年)制定「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時,並未預見到新的社交網路服務和智能手機等的普及,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輕鬆在網路上發布文章,因此,凸顯了當時「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在資訊開示請求方面的限制。

近年來,在Twitter、YouTube的評論、Instagram等所謂的「登入型」社交網路上,有許多涉及妨害名譽的投稿。在登入型中,通常只保存登入時的IP地址,而不保存投稿時的IP地址,並且可以在智能手機或電腦等多個終端同時登入。在舊法下,當出現權利侵害的投稿時,無法確定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下詳述)是哪一家,因此,往往無法批准開示請求。

在修訂法中,允許將登入型的投稿納入資訊開示請求的範疇,並規定,當出現侵害權利的投稿時,不僅可以對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還可以對登入時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開示請求(修訂的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創建了要求揭露特定發信者資訊的請求權)。

此外,作為新的法院程序的創建,除了傳統的訴訟外程序、民事保全和訴訟的權利行使外,還新設了一種名為「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的非訟事件類型的程序。這使得「兩階段」的發信者資訊開示程序得以結合,成為「一體化」的程序,與傳統的程序相比,可能會更快地開示資訊。

參考:日本総務省關於修訂「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部分的概要[日語]

關於「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請參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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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與網路服務提供者

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與網路服務提供商

一般來說,「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指的是像NTT這樣的網路連接業者。然而,在「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僅限於網路連接業者,還包括電子公告板(BBS)的管理者等。網路服務提供者分為「內容提供者」和「接入服務提供者(ISP)」。

內容提供者

內容提供者指的是論壇或部落格的營運公司。例如,經營「Ameba」的CyberAgent,經營「Yahoo!知識+」的Yahoo等。像2ch或5ch這樣的網站,「到底是哪家公司在經營」可能一眼看不出來。

相關文章:日本的匿名論壇「2ch(二頻道)」與「5ch(五頻道)」的區別是什麼?含現況解說

接入服務提供者(ISP)

接入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指的是網路連接業者。例如,NTT東日本、NTT DoCoMo、SoftBank等。一般來說,固定線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手機線路的「手機運營商」都屬於此類。

傳統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程序步驟

以下,本所將說明在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修訂前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程序。在修訂前,如下所述,要達到資訊開示的目的,需要經過多個法庭程序。

向內容提供者請求開示發信者資訊(非訟)

向內容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非訴訟)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首先針對「內容提供者」進行IP地址等的開示請求。在討論版或部落格的情況下,網站的運營者通常不會知道誹謗他人的人的姓名,但他們通常會保存當時發表評論的IP地址(日誌),至少最近的記錄會被保存。

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從中找出發表評論的人,並進行投稿者的確定(有時可能無法確定)。內容提供者會保存一段時間內在討論版或部落格上發表評論的人的IP地址。

要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需要向網站的運營者(運營公司)提交一份名為「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書」的文件。這份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書需要按照在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相關資訊網站[日語]上公開的範本(模板)[日語]填寫,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通過掛號郵件寄送給網站運營公司。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書需要包含被誹謗的網站的URL(地址)、請求者的姓名和地址、請求開示的理由等內容。

相關文章:何謂「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後,網站管理者或服務提供者將判斷請求者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並決定是否揭露發信者資訊。雖然有時管理者可能會自行(不通過訴訟程序)應對IP地址的開示請求,但對於「除非有法院的公正判決,否則無法應對開示請求」的管理者,則需要再次向法院提出發信者資訊開示的假處分聲請。

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看,發表評論的人是他們的客戶,從個人資訊保護的角度來看,服務提供者自行應對資訊開示請求的情況較少,這是目前的實際情況。

向法院提出發信者資訊開示的假處分聲請

如果內容提供者未對任意的資訊開示請求作出回應,本所會透過法院,使用不是「訴訟」而是迅速的「假處分」這種民事保全程序。這是因為,在發信者資訊開示的情況下,「如果不立即揭露IP地址,就無法確定投稿者的地址和姓名」。記錄發信者IP地址的日誌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銷毀,如果使用耗時的常規訴訟程序,可能會來不及。

「IP地址」是在網路上的地址資訊。所有連接到網路的機器,如家庭PC或智能手機,都有自己的「IP地址」這種地址資訊。由於網路的機制,如果投稿者沒有IP地址,就無法進行通信。當連接到某個網站或進行投稿時,服務器會記錄該投稿者的「IP地址」和「時間戳」等資訊。

通常的服務器管理員會記錄IP地址和時間戳,因此,他們會在假處分程序或訴訟中要求「揭露進行這種非法投稿者的IP地址和時間戳」。

此外,也可以同時要求刪除文章。

相關文章:「刪除假處分」在誹謗和中傷對策中的重要性

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確定網路服務提供商(ISP)

一旦確定了發信者的IP地址,接下來就是確定網路連接供應商,也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 IP地址具體來說,是以下這種資訊。

126.212.170.222

IP地址有一種「這個範圍到這個範圍是誰在管理」的「分配」概念。上述的IP地址是由Softbank管理的IP地址。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發文的是Softbank的用戶」。

接下來,我們將對Softbank公司提起訴訟。

這是一種「請公開在這個時間使用這個IP地址連接的人的地址和姓名」的請求。像Softbank這樣的手機運營商和Nifty這樣的固定線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簽訂契約時會獲取用戶的地址和姓名,並記錄「在某一天的某一時間將某一IP地址分配給了哪個用戶」的日誌。因此,如果對Softbank公司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則可以公開該發信者的地址和姓名。但是,問題在於時間的限制。

訪問記錄非常龐大。手機運營商可能有數千萬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有數百萬人的這種日誌。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會在一定期間後刪除日誌。手機運營商可能只保留約3個月的記錄,固定線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最多只保留約1年的記錄。因此,如果在發文和提起訴訟之間花費太多時間,日誌可能會在此期間被刪除。

特別是對於手機運營商來說,這個時間限制非常重要,只剩下短短的3個月。例如,「收到了關於1個月前的文章的假處分聲請,整理了2週的文件和證據,對網站提出假處分聲請,對方也提出異議,所以花了2週,然後在1週內收到了IP地址的公開」,到這個時候,剩下的時間只有大約2週。如果在某處多花了時間,可能就來不及確定發信者。因此,一般來說,本所也會進行下面將要解釋的禁止刪除的假處分聲請。

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禁止刪除發信者資訊的假處分聲請

在從網站管理者或其他內容提供者處獲得發信者的資訊,如IP地址和時間戳等資訊後,本所會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提供發信者的姓名等資訊。然而,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這種程序,原則上需要通過一般的民事訴訟(※根據現行制度)。

由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通常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因此,為了防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此期間刪除他們保存的訪問日誌,以免證據被銷毀,我們需要進行禁止刪除發信者資訊的假處分程序。

另外,有些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允許在不使用禁止刪除發信者資訊的假處分程序的情況下,通過法庭外的自願談判來要求保存訪問日誌。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訴訟

原則上,除非獲得發信者的同意,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會應對發信者資訊的開示請求。因此,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必須通過訴訟來進行。訴訟的主要爭點是,目標投稿等的記載是否明確侵害了原告(開示請求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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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保全訪問日誌,我們會提起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訴訟,並要求揭露發信者的「地址、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資訊。

獲得法院判決,確定發信人身份

如果訴訟被接納,法院將會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下達判決,要求其揭露發表文章時所使用的合約者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資訊。

一旦發信人的資訊被揭露並確定其身份,接下來可以選擇例如:

  • 要求其承諾不再進行誹謗行為
  • 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提出刑事告訴

這樣的選擇。

因此,如果在網路上遭受誹謗,迅速的應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委託熟悉誹謗對策的律師,他們可以迅速地幫助您確定發表者的身份。

新引入的非訟程序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步驟

以上是對傳統制度的說明,接下來,我將解釋由於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於令和4年(2022年)修訂而產生的非訟程序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方法。

新引入的非訴訟程序的發信者信息披露請求步驟

非訟程序比一般的訴訟程序更簡單,且法院的裁量權更大。其特點包括:

  • 與訴訟程序不同,原則上採取審查形式,並且可以在非公開的法庭外提出主張,這與訴訟程序中的口頭辯論不同。
  • 程序原則上不公開。
  • 事實認定是法院的職權,並且通過簡單的決定方式進行。
  • 只允許原則上一次的抗告。

以上是其特點。

那麼,非訟程序的引入對發信者資訊開示的流程有何變化呢?首先,我將簡單解釋一下程序的流程。

非訟程序中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一連串流程

由於非訟程序的引入,新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一連串程序流程如下。

一看就知道,與傳統的有什麼大的不同可能不太明顯。因此,接下來我們將詳細看看有哪些特點,以及為什麼對於SNS等登錄型的投稿有效。

① 向法院提出對內容提供者的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聲請

在新設立的程序中,首先需要向內容提供者提出基於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8條的聲請。這與修訂前的傳統程序並無大變。

② 隨著①的進行,提出提供命令的聲請,並要求提供內容提供者所擁有的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由於這次的修訂,現在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通過內容提供者來要求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號)。這個要求可以與①的聲請同時進行,請求者可以期待快速的資訊提供。

③ 根據在②中獲得的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資訊,向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提出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聲請,並將此通知給內容提供者。

在傳統的程序中,向內容提供者提出開示請求後,需要以另一個聲請的形式向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提出新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但在這次修訂創立的新程序中,這個聲請可以在同一程序中一次性完成,從而減輕了請求者的負擔。

此外,配合這些程序,可以在1.和3.的開示命令聲請時,提出禁止刪除命令的聲請(同法第16條第1項),並向內容提供者和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發出禁止刪除發信者資訊的命令,從而保護侵權投稿通信的日誌,使開示請求更穩定和有效。

④ 內容提供者向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提供其所擁有的發信者資訊。

在傳統的程序中,這種資訊提供義務在提出聲請的請求者一方。然而,由於現在可以在同一程序中進行,所以請求者可以通知內容提供者上述資訊,從而使內容提供者可以直接向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號)。

⑤ 如果開示命令的聲請被接受,則從內容提供者和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那裡開示資訊(IP地址,發信者的姓名和地址等)。

通過以上的流程進行程序,如果在法庭上開示命令的聲請被接受,則會揭露資訊。根據這些資訊如何應對,已在文章前半部分「獲得法院判決,確定發信者」中說明。

然而,新制度新加入的登錄型投稿,為了防止由於程序簡化而導致的請求濫用,保護通信秘密和防止侵害隱私,除了通常的開示要求外,還增加了更多的要求(所謂的補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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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諮詢律師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與誹謗文章的刪除一樣,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需要複雜且專業的手續,這是一個專業性很高的領域。如果需要確定投稿者的身份,那麼請求熟悉網路問題的律師,可以迅速且順利地解決問題。

此外,確定發表文章的犯罪者的身份有一個時間限制。這是因為關於犯罪者的日誌在一定期間過去後會消失。因此,本所建議您盡早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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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路和法律兩方面都有豐富經驗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如果忽視在網路上擴散的惡性評論或誹謗中傷的資訊,可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了針對惡性評論和網路炎上的解決方案。詳請參考本所網站。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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