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經營者、醫生、教授等日本'準公人'的隱私權」
「公人」一詞,通常指的是國會議員、地方自治體的首長、議員以及其他擔任重要職位的公務員等。對公人基於事實的批評,由於有助於實現國民的知情權,因此不會被視為名譽毀損。
另一方面,即使是私人,如果他們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企業經營者、醫生或大學教授等,對他們的批評在滿足事實公開性的要求的情況下,這些人可能被視為與公人相當,因此有時會被稱為「準公人」或「被視為公人」。
本所將解釋對準公人的隱私權侵犯如何被處理。
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所謂的「名人」,其私生活的一部分可能被視為社會的合理關注事項,並且在選擇該等職業並成為名人的過程中,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隱私權。因此,與該人成名的領域相關的信息,其公開可能被認為不違法。
對於公眾人物和準公眾人物,即使是關於私生活的事實,只要作為其適任性、資質判斷的依據,並且表達的內容和方式與其目的相符且不不當,則被認為不具有違法性。
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侵犯與職業行為
引起爭議的案例是對醫生的名譽誹謗。患者對醫生在診療時的性騷擾行為提起訴訟。隨之而來,訴訟代理人律師在新聞發布會上分發了訴狀副本給司法記者俱樂部,並以實名報導了該訴訟。雖然性騷擾訴訟最終以患者敗訴(醫生勝訴)結束,但醫生以名譽誹謗和隱私權侵犯為由,向律師和報紙社索賠。以下,本所將詳細解釋這個案例。
訴訟過程
患者在出生後被撫養為男性,但從青少年時期開始出現女性的身體特徵,並在成年前開始以女性的身份生活。為了諮詢陰道成形手術,她在埼玉醫科大學綜合醫療中心的整形外科接受了在性別認同障礙醫療領域具有先驅地位的醫生的診斷。
患者主張在診療時醫生對她進行了嚴重的性騷擾行為,並以非法行為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對於瞭解此訴訟的新聞機構的詢問,訴訟代理人律師認為,與其中斷業務進行個別的不充分解釋,不如在準備好後進行統一的解釋,因此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分發了訴狀副本,公開了患者的主張和醫生的姓名和地址,並由報紙報導。
在這起性騷擾訴訟中,由於「患者的陳述不自然,不能認定性騷擾行為是真實的」,因此訴訟者敗訴(醫生勝訴)。然而,之後,醫生以名譽誹謗和隱私權侵犯為由,向報紙社索賠並提起訴訟。從結論來看,法院駁回了原告(醫生方)的請求。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對於名譽誹謗的問題,
認為新聞發布會只是提出訴訟的事實和請求原因,並向司法記者解釋事實,並未在與直接接觸的司法記者的關係中誹謗了前提事件的被告醫生的名譽。
對於報紙的報導,
法院認為,接觸到醫生因診療中的性騷擾和名譽誹謗等原因被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的一般公眾可能會認為可能存在患者認為是性騷擾的行為,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普遍認為診療中的性騷擾是不道德的行為,因此,患者因性騷擾等原因提起訴訟的事實本身,可以說是降低了醫生的社會評價,誹謗了其名譽。
然而,由於醫生是醫科大學的教授,並在性別認同障礙醫療領域具有先驅地位,因此,本案新聞發布會和報導的目的是為了公益,因此,法院並未認定名譽誹謗。
此外,
由於問題是醫科大學教授在大學醫院診療中的行為,這是高度專業的職業人士的職業行為,這是醫生的社會活動,與社會的言論有關,不能認為是個人的私人領域的事情。
並且,
原告的姓名也是行為主體的特定事項…並不應該被視為需要受到隱私權保護的事項。
東京高等法院2006年8月31日(西元2006年)判決
因此,法院並未認定隱私權侵犯。
專業人士的職業行為被質疑的情況下,訴訟內容和地址不屬於個人的私人領域,不應被視為隱私的保護對象,這是法院的判斷。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personal-information-and-privacy-violation[ja]
投稿導致準公眾人物隱私權受侵犯
曾有一位牙醫因為在「爆サイ.com」上的投稿而名譽受損,並侵犯了其隱私權,因此向經由的提供者要求揭露發信者的資訊。在這個案例中,不僅認定了名譽損害,也認定了隱私權的侵犯。
訴訟過程
在「爆サイ.com」的「關東版」、「高崎市雜談」的「△△」這個串中,
有人投稿說「○○的X先生」在「□□」中「不倫ざんまい」(沉迷於不倫)。
對此,原告認為,
「○○的X先生」無疑是指在與高崎市相鄰的「○○市」中名為「X」的「醫生」或「牙醫」。而在○○市中,除了原告之外,沒有其他名為「X」的醫生或牙醫。因此,這篇投稿中的「X先生」顯然是指原告,並揭示了原告沉迷於不倫的事實,給讀者留下了原告經常進行不倫行為的印象,不僅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也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因此,他要求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然而,經由的提供者認為,
考慮到原告是牙科診所的院長,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因此對其私生活的投稿具有公共性和公益目的,不能否認存在可能否定違法性的情況(違法性被否定的情況)。
因此,他們認為「權利被侵犯是明顯的」這一點並未得到認證。
法院的判決
法院認定了隱私權的侵犯。理由如下:
這篇投稿中的「○○的X先生」顯然是指原告,而且高崎市內確實存在被稱為「□□村」的酒吧街,因此,這篇投稿中的「在□□沉迷於不倫」的描述,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閱讀方式,顯然是揭示了原告經常在高崎市的□□村進行不倫,或者與不倫對象去□□村的事實,因此,這篇投稿不僅損害了原告的名譽,也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此外,
即使原告是牙科診所的院長,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但他的不倫行為與他作為牙醫的技術或在牙科診所的治療等並無任何關係,因此,難以認定這篇投稿中的事實具有公共性。
也無法認定投稿者對投稿內容的真實性或相當的理由相信其真實性。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5年3月20日判決(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平成27年)3月20日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經由的提供者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即使原告是準公眾人物,如果投稿揭示的事實與他作為牙醫的技術或在牙科診所的治療等無關,則不僅可以認定名譽損害,也可以認定隱私權的侵犯。
另外,雖然這個案例涉及牙科診所院長的不倫行為,但關於企業經營者的不倫行為的判例,本所已在以下文章中進行了整理。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adultery-of-president[ja]
總結
對於準公人,即使是私生活上的事實,只要表現的內容和方式不違反其目的,就可能不被視為侵犯「日本隱私權」。然而,這種情況是有限制的。
判斷是否侵犯了「日本隱私權」往往困難重重,因此建議您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